4.双方同意,设备价款和加工费均以日元结算。
二 加工数量和加工费
乙方保证每年提供渔网加工数量在500吨以上,每年加工费收入不低于2.4亿日元,甲方保证每年提供加工上述500吨以上或相当于加工收入2.4亿日元以上渔网的生产力。从全套设备正常运转时起四个月做为试产和工人培训期,在此期间内的加工费,以双方同意暂定的产品方案中的加工价为基础,第一个月提高60%,第二月提高40%,第三个月提高25%,第四个月提高10%。上述增加的加工费由乙方负担。
试产培训期满后,应根据不同规格与生产的实际情况,参照双方初步议定的产品方案和加工价(详见附件三,渔网加工费一览表),双方另行议定加工费,以后半年议定一次。调整幅度以不超过10%为限。
三 付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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