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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东财经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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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广东财经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高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财经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92。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州校区在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广州国际会展中心旁),邮政编码510320;佛山校区在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旅游经济区大学路1号,邮政编码528100。

  第六条 学校主要采取“2+2”的学习模式,即第一、二学年在佛山校区学习,第三、四学年在广州校区学习;部分专业四年在广州校区或佛山校区学习。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硕士研究生。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学校全日制普高本科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广东财经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全日制普高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由分管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对投诉和举报进行处理。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和申诉。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批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各生源省(市、自治区)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将预留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的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八条 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学校所在专业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普通类(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美术类、音乐类等)分类录取,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我校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非实行平行志愿省份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及相应科类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05%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规定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同一专业志愿高考总分高者优先”的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相同分数的按排位先后录取;相同分数且无排位的,按考生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

  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美术类专业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及美术统考专业成绩均达到学校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美术类专业录取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投档至我校的考生,按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40%,美术统考专业成绩60%的比例合成综合分,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综合分相同时,按照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当考生术科成绩也相同时,按考生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

  我校术科类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有相应专业统考的省份,高考文化成绩及统考专业成绩均达到学校在生源所在省前述两专业录取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投档至我校的考生,按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40%,统考专业成绩60%的比例合成综合分,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在无相应专业统考的省份,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学校在生源所在省前述两专业录取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取得学校专业校考合格证前提下,投档至我校的考生,按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40%,校考专业成绩60%的比例合成综合分,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综合分相同时,按照术科成绩(有校考的省份按照术科校考成绩,无校考的省份按照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当考生术科成绩也相同时,按考生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 相关科目及外语语种的要求。

  英语加试:有英语口试的省(市、自治区),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金融学、英语、日语及其他对高考英语单科成绩有特别要求的专业须加试英语口试,成绩要求C级(含C级)以上;其他无英语口试的省(市、自治区),不作要求。

  学业水平等级要求:有相关政策的省份(市、自治区)按各省(市、自治区)政策执行,无相关政策的不作要求。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队报考及录取规则:

  (一)报考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需参加学校高水平运动队体育专项测试。

  (二)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分为以下三类:

  1.符合高水平运动队单招条件的考生,在体育专项测试中成绩优异,并符合学校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发展需要的考生,可获得学校一类合格资格。一类合格资格考生数不超过当年高水平运动队总招生计划的20%。

  2.符合高水平运动队条件的考生,在体育专项测试中成绩突出,确有培养前途,并符合学校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发展需要的考生,可获得学校二类合格资格。二类合格资格考生数不超过当年高水平运动队总招生计划的30%。

  3.符合高水平运动队条件的考生,在体育专项测试中成绩合格,并符合学校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发展需要的考生,可获得学校三类合格资格。

  (三)高水平运动队录取规则:

  1.获得一类合格资格的考生,可不参加高考文化课统一考试,只须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的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文化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学校将按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录取。

  2.获得二类合格资格的考生,须参加高考文化课统一考试,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65%者,学校将按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录取。

  3.获得三类合格资格的考生,须参加高考文化课统一考试,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者,学校将按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录取。

  4.各生源省若另划高水平运动队高考文化成绩录取控制线的,按各省相关文件执行。

  (四)对已取得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合格资格的考生,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原件的,将视其为主动放弃学校当年高水平运动队合格资格,学校将根据体育测试成绩并结合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发展需要,依次替补。

  第二十五条 香港免试生、澳门保送生、定向生、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班的录取,按教育部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政策

  第二十八条 学费收费标准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等费用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中外合作本科实验班收费包含学费、专业培训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根据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学校招生考试处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

  邮政编码:510320

  咨询电话:020-84096844

  电子邮箱:zsb@gdufe.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ufe.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gdufe.edu.cn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学校监察处

  监督电话:020-84096824

  传 真:020-84096824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考试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广东财经大学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适用于学校2017年全日制普高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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