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乙方未经甲方授权和指派,擅自以甲方的名义办理的有关事宜,非经甲方追认,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独立承担。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平均工作不超过40小时。
(二)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安排员工加班,乙方如需加班应严格按照《加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依据加班申请依法给予乙方相应补偿,未经甲方批准的超出工作时间之外的行为,不属于加班行为,乙方无权要求加班费。
(三)乙方因自身原因早到晚走的,以及自身工作原因未能完成甲方安排在正常工作日的工作而自行加班的,属于个人自愿行为,不属于公司规定的加班。
(四)涉及法定休假日调休事宜,按照甲方《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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