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乙方逾期支付除定金外的其它任何批次的合作建房款超过三十日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本合同在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快递邮件投递之日起三日后解除,乙方在本合同注明联系地址为送达地址。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可无需通知乙方将乙方房屋另行处置,且乙方已付全部合作建房款及费用均作为违约金由甲方没收。
4、甲方交房逾期的,每逾期一天则按乙方已付合作建房款金额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给乙方。逾期超过一百八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甲方应退回已收合作建房款给乙方,并按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至退清之日止。
5、任何一方无故终止本协议,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5%的违约金。
6、本条约定为争议处置条款,不因合同效力问题而无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本协议效力等任何理由否定上述争议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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