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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卷民法习题答案(4)

【 liuxue86.com - 司法考试三卷 】

  11.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

  【考点】保证的成立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本题中,保证人丙虽然在第一份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了,但是该签字是在债权人乙签字之前进行的,后债权人乙并没有在此份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该份主合同及保证合同最终没有成立。后甲、乙经过协商改变了原来约定的主合同内容,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作了延长,但没有再次让丙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因此,对于新约定的内容,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12.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 )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

  【答案】B

  【考点】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解析】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可知,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通知乙公司即可,无须得到乙公司的同意。

  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可知,债务人丙公司将自己对乙公司的全部债务转让给戊公司需要得到乙公司的同意,否则该转让无效。因此,丁公司不能直接向戊公司行使代位权。

  选项C、D错误。丙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债务承担因未取得乙公司的同意而无效,所以,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及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等都不能作为戊公司的抗辩理由。

  1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司以1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51%的股权。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3日后,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通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支付违约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B.《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C.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不得提出异议

  D.乙公司不能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答案】B

  【考点】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

  【解析】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题中,甲、乙双方在并购协议中事先约定了解除协议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乙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并购协议。乙公司行使解除权时不需要甲公司同意,只需通知甲公司即可,协议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另外,乙公司第一次发出的《通知》仅是建议双方终止协议,并没有直接表示要解除协议,而第二次发出的《通报》才真正的直接作出了解除协议的意思表示,因此,该《通报》到达甲公司时,并购协议解除。若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协议的效力。

  选项D错误。违约金责任是指一方违约后,适用的以支付违约金为内容的民事责任。违约金具有约定性,而解除合同具有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后果,那么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二者能否并存呢?对此,我国合同法并未作出规定。但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应允许另一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因为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制裁违约行为以担保债务履行,合同的解除是因为一方违约而产生的,对于此种过错行为应当通过收取违约金的办法加以制裁。因此,合同解除后不应当影响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只要发生可以适用违约金条款的违约行为,就应当允许当事人追究违约方的违约金责任,这正是违约金条款的价值所在。

  14.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答案】C

  【考点】不安抗辩权

  【解析】选项A错误。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协议,其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丙公司负有先付款的义务,在丙公司没有付款之前,乙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拒绝甲公司要求交货的请求。

  选项B错误。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是债务承担协议,而非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因此,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选项C正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有丧失商业信誉的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本题中,丙公司负有先给付义务,但是根据题干给出信息看,丙公司有证据证明乙公司有丧失商业信誉的行为,即“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且质监局已介入调查”,因此,丙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选项D错误。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协议,即甲公司将自己对乙公司的付款义务完全转移给了丙公司,甲公司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丙公司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因此,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付款,无权再要求甲公司付款,更无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1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未约定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甲公司按约支付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后,乙公司交付了全部技术成果资料。后甲公司在未告知乙公司的情况下,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乙公司在未告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丁公司使用该技术。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仅属于甲公司

  B.该技术成果的转让权仅属于乙公司

  C.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D.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答案】D

  【考点】技术开发合同

  【解析】《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选项A、B错误。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一项技术秘密,但并未约定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也无法确定。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享有该技术秘密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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