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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练习题答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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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练习题答案,希望能帮到你们,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练习题答案六

  【案例一】

  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

  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

  (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参考答案:

  1.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4.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因为高某具有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主体资格,也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5.(1)《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

  (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超出了《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符合有关要求。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案例二】

  材料 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

  总体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

  问题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

  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2.字数不少于500字。

  「参考答案」

  法治乃合法性与合理性之平衡器「定事实」在材料中,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产生了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的争论,引发了“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分析”的法律难题。

  「站立场」我们认为,法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权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本案中就产生了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冲突,最后导致该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要求法院在行使权力的同时注意其他的原则,防止权力突破边界。

  「说理由一」首先,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合法性原则。对于权力主体,合法性原则要求权力行使的主体和权力行使的范围以及种类等预先由法律来规定。因此,对权利的限制上,“法无授权即禁止”。而对于个人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结合材料,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而最高法院具有一定的法律解释权,故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具有合法性。

  「说理由二」其次,权力的行使应当坚持合理性原则。所谓合理性原则就是符合社会整体价值观,具体可以概括为目的正当、手段合理以及结果均衡。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有正当的目的,必须借助合理的手段,必须实现均衡的结果。结合本材料,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该制度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具有合理性。

  「说理由三」最后,法治的理想就是实现权利行使的合法和合理的平衡,否则“无合理性的合法性会变为僵化,无合法性的合理性则沦为恣意”。每种权力空间是有限的,界限就在于其他的权利。法律已经为权力主体设定了边界,则任何人都不得超越该界限,否则即为违法。具体到本案,从合法性上讲, 法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不能朝令夕改,同时,从合理性上说,要加强具体操作过程的公开透明,创造一个足够公开透明、能保证充分公共监督的制度环境,防止行政诉讼的偏离轨道。

  「再强调,做评论」综上所述,“法治乃合法性和合理性之平衡器”。合法性始终是法律最基本的内容。因此要求法治国家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尊重人的权利。但是,合法的行为不一定就是合理的行为,要求法律在具体的制度当中进行权衡,为应对新型的法律现象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实现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和谐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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