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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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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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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的司法考试在六月份就开始报名了,正在备考的你准备好了吗?小编为你提供了考试重点哦~一起来看看吧!看看你是不是全都复习了,如果没有可以收藏一下网页,多学习一下,希望能帮助到你哦~

2019年法考《国际经济》易考点:反倾销

  我国的《反倾销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3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修订。

  (一)倾销和损害的确定

  1.倾销。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倾销的构成要件: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以出口国市场上的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2)出口国市场上没有可比价格的,以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为正常价格,即所谓的“替代国价格”。

  (3)以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注意以上三种方法不是依次使用,而是在第一种方法不能使用时,选择使用第二或第三种方法。

  出口价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2)进口产品没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或者其价格不能确定的,以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或者以外经贸部商海关总署根据合理基础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特别提示]这里涉及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一是正常价值的确定。二是出口价格的确定。

  2.损害。损害是指倾销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1)国内产业的认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的生产者。但两类产业排除在外:第一,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国内生产者。第二,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2)损害的认定——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反倾销调查

  1.反倾销调查机构——商务部。涉及农产品反倾销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2.反倾销调查的发起。反倾销调查有两种发起方式,即申请发起和主动发起。

  (1)申请发起(主要方式)——指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支持申请的国内产业在产品的数量上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条件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总产量的50%以上;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以上。

  满足此两个条件,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商务部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通知有关出口国政府。

  (2)主动发起——指在特殊情况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的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调查。

  3.反倾销调查立案。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

  4.调查方式。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5.初步裁定。经过初步调查之后,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作出初裁决定,并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6.终局裁定。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商务部应对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做出终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7.反倾销调查期限。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调查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8个月。

  (三)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反倾销税

  1.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向进口商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进口商提供现金保证、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2.出口经营者做出价格承诺。价格承诺是指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向商务部做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承诺。

  (1)商务部可以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2)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不接受价格承诺建议,不妨碍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

  (3)是否接受价格承诺,由商务部决定。

  (4)商务部作出初步裁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5)商务部认为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即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不能同时采用。

  (6)应出口商请求或商务部认为有必要,商务部接受价格承诺后继续进行调查并作出否定的倾销或损害的终局裁定,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肯定的倾销或损害裁定的,价格承诺一直有效。

  (7)出口经营者违反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立即恢复反倾销调查。

  3.向进口商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该建议做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1)反倾销税的适用对象——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即向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纳税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3)反倾销税的数额——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4)追征——特殊情况下可以追溯征收。

  追征的对象——对立案调查后,实施临时反倾销税之日前90天进口的产品追征。

  追征的条件:①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②进口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造成损害;③倾销产品短期内大量进口,并可能严重破坏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

  (四)反倾销措施的期限与复审

  1.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对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复审。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和继续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两种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复审。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复审期间,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

  例题:1.实施反倾销税的条件之一是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关于这一条件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倾销进口是国内产业损害的惟一原因

  B.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一个原因

  C.其他因素造成的国内产业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进口

  D.没有倾销进口,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

  答案:BC.

  2.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有关价格承诺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B.商务部在对倾销及其损害作出肯定的初步裁定之前可以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

  C.对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应予接受

  D.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可以采取保障措施

  ——答案:A.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31条的规定,出口经营者可以主动作出价格承诺,也可以由商务部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对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决定是否予以接受。但是商务部在对倾销及其损害作出肯定的初步裁定之前不可以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继续反倾销调查,而不是径直采取保障措施。可见只有A选项中的说法是正确的。

2019年法考《国际经济》易考点:贸易术语

  一、经常出现在司法考试试卷上的几种贸易术语

  1.FCA(货交承运人)。该术语是适用最广泛的一个贸易术语,可以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此外其交货分两种情况,卖方承担不同的责任。

  (1)交货。交货地点的选择对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有一定的影响。如果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如果在卖方所在地以外的地点交货,则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而不负责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

  (2)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

  (3)双方的责任。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单据;办理出口手续;在指定地点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办理进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并承担运费;承担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包括办理保险。

  2.FOB(装运港船上交货)。FOB术语后标出的是装运港的名称。如FOB上海,表明该批货物的装运港是上海。

  (1)交货。卖方须在指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2)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3)双方义务。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单证;办理出口手续;在装运港将货物装在买方指定的船舶并及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单证;办理进口手续;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货地点及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

  3.CIF和CFR.CIF是常用的一个贸易术语,与FOB不同,CIF术语后标明的是卸货港的名称,如CIF大连,表明该批货物的卸货港是大连。

  (1)交货。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2)风险在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3)双方义务。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单证;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出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并支付运费;办理货物的保险并交纳保险费;承担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手续;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CFR与CIF相比,在价格构成上少了保险费,因此,除了保险是由买方办理外,其他的双方义务与CIF相同。

  4.CPT和CIP.CPT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货物的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在法律特征上CPT与CFR对应,不同的是CFR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而CPT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CIP与CPT的区别在于价格的构成上,卖方在报价中还包括了保险费,因此该术语由卖方办理投保并承担保险费。在法律特征上CIP对应CIF,不同的是CIF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CIP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二、对于几种常见贸易术语的必要说明

  (一)三个常用海运贸易术语的比较(FOB、CIF、CFR)

  它们的共同点是:

  1.都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不适用于其他的运输方式。

  2.交货地点都是在装运港,即卖方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尤其要注意CIF术语,是在装运港交货,而不是在目的港。

  3.风险转移的界限都一样,都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风险由出口方转给进口方。

  不同点有二:

  1.双方在运输和保险上的分工不同。FOB术语中是进口方负责运输与保险,CIF是出口方负责运输与保险,CFR是出口方负责运输,进口方负责保险。

  2.货物的价格构成不同。FOB只是成本价格,CIF是“货物成本价+保险费+运费”价格,CFR是“货物成本价+运费”价格。

  (二)实际交货和象征性交货

  按照交货方式的不同,贸易术语还可以分为实际交货与象征性交货两大类。

  EXW和FAS及D组术语属于实际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必须在指定地点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才算履行了交货义务而得到付款。在实际交货中,货物连同单据和风险同时转移给买方。如果货物在实际交付前发生灭失,货物受损,卖方要承担未履行交货义务的责任。

  F组中的FOB、FCA和C组中的各术语称为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以提交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或其他装运单据代替向买方实际交货。在这种交货方式下,货物与单据是相分离的,卖方提交了单据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得到付款,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受损,买方也不能拒绝付款赎单。

  (三)贸易术语后缀表明的含义

  合同中常用的价格术语的表述方式是:“每公吨500美元CIF纽约”,或“每公吨500美元FOB上海”。其中的“纽约”“上海”这些后缀的含义并不一样,需要进行分辩。

  (1)后缀标明货物应运至的地点。如“FOB上海”标明卖方应将货物运至上海港。

  (2)凡是适用于海运的贸易术语的后缀标明的是港口。

  (3)E组、F组、D组中贸易术语后缀标明的地点就是卖方交货的地点。而C组价格术语后缀标明的是目的港或者目的地,即货物运至的地点,但该地点不是卖方的交货地点,因为C组术语是装运合同,所以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装运港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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