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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无因管理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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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无因管理考点,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大家都能顺利掌握各类知识点!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无因管理考点

  在历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无因管理是经常考到的题目,也是我们备考事业单位考试必备的考点;接下来将从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三个方面,并着重对各个具体知识如何进行考察进行详细地学习讲解,帮助同学们将事业单位中无因管理的考点一网打尽。

  一、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二、构成要件

  (一)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注:“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相反如果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则不构成无因管理。

  【例】父母照顾未成年子女,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的管理;这两种行为都不构成无因管理。

  (二)主观上为他人谋利意思表示

  注:主观意图是有为别人谋利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只为他人的利益,也可以是既为他人也为自己的利益(人我兼顾),但是不可以“纯为自己”的利益。

  【例1】甲见邻居乙的房屋失火,恐火势蔓延到自家,遂主动帮忙救火,因烧伤造成损失200元,则构成无因管理。

  【例2】甲的邻居乙居家搬迁到外地多年,原有房屋已垮塌过半,毫无价值。一日,改房屋失火,甲恐火势蔓延到自家,遂主动救火,因烧伤造成损失200元。因乙的原有房屋是否焚毁对乙而言毫无价值,故甲是“纯为自己”,所以不构成无因管理。

  【例3】张三误把李四的羊当成自己的羊饲养了一个月;因为张三没有未为李四谋利的意思表示,所以张三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三)客观上为他人谋利的行为

  注: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应为他人事务,同时管理他人事务应当尽到妥当管理(妥当管理即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尽到了注意义务和做出了应有努力)。

  【例1】张三误把自己的羊当成了李四的羊饲养了一个月;因为张三管理李四事务的行为,所以不构成无因管理。

  【例2】某日晚,张某拾得熟人王某的自行车,就给打电话告知了王某。因为天已经很晚,张某想将自行车放在小区的车棚里,但车棚已上锁,张某只得将自行车推到自己住的单元楼下。第二天一早,王某来取自行车,发现自行车被盗。对于案例中王某的自行车被盗,张某已经做到了无因管理行为的妥当管理,故由王某自行承担损失。

  (四)他人须是特定的人

  注:因为无因管理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债具有相对性,所以无因管理中的他人必须是特定人。

  【例】下大雪后,甲把一条无人管理的道路的积雪用化雪剂来化雪。因为方便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路人,故甲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三、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一)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二)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注:管理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所受损失是可以要求本人偿还的,但是不可以索要报酬。

  【例】老人乙在路边摔伤,甲花了50元打出租车把老人乙送往医院,为了路上照顾老人乙,甲的手机丢失。1.甲支付的50元出租车费和丢失的手机是否可以向老人乙主张偿还?可以,因为50元的出租车费用,属于因无因管理支付的必要费用;甲丢失的手机属于因无因管理造成的损失,都可以向本人乙主张偿还。2.问若途中老人乙的手机丢失是否能向甲主张赔偿手机?不能。因为此无因管理中甲无义务为乙保管手机。3.甲可不可以向老人乙索要报酬?不可以,因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无获得报酬的权利。

  无因管理是历年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高频考点,只要掌握其中的核心思想,准确理解其中的含义,并且精准把握其中的考点,可以至少提高5分以上,希望广大考生能够通过案例的分析准确理解其中的内涵,小编在备考路上与你同在!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宪法

  2019年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是必考的内容,而宪法是学习法律的一个基础学科,要求考生能够精准性记忆。在历年事业单位考试中,宪法主要考察考生对重要法条的关键词的识记能力,要求考生精准性记忆,选出最符合要求的选项。为了更直观的展现历年考试中宪法的考查形式和趋势,小编根据近3年命题趋势,整理了宪法考查的预测题目,供广大考生参阅。

  1.宪法规定,我国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最高人民法院 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答案】B。解析:《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解释宪法的权利。”宪法的解释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故本题答案选B。

  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属于公民的( )。

  A.政治自由权利 B.人身自由权利

  C.文化教育权利 D.监督控诉权利

  【答案】B。解析:根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人身自由权包括(1)人身自由(2)人格尊严(3)住宅不受侵犯(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四方面的权利,其中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指《宪法》第40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因此,本题应该选B项。

  3.我国宪法规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 )。

  A.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人民政协 D.中央政府

  【答案】B。解析:《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以选项B的说法正确。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所以选项A的说法错误。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而不是国家机关。所以选项C的说法错误。中央政府,简称“中央”,在我国就是指“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所以选项D的说法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4.在我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机关是( )。

  A.人民检察院 B.人民法院

  C.纪检委 D.公安机关

  【答案】D。解析: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属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并不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所以选项AB的说法错误。纪委,又称纪检委,是“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简称,属于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不属于政府部门。纪委是纪律监察部门,也不行使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所以选项C的说法错误。《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通过以上几道题目的预测,我们整理出了宪法最核心的考点和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能从中洞悉知识点的考查,精准记忆,这样才可以更好的理解并且应用。小编预祝广大考生顺利上岸!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解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修改,在第一编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中增设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并在诉讼程序和操作规范中作相应规定,形成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激励和程序保障,从程序法角度完善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丰富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内涵。

  由于这是新增的法律条款,因此很多同学对此条款没有正确的掌握,所以在做题中容易出现错误,那么我们现在就对此条款进行解析: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没有异议。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

  程序上,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

  四是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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