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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缓刑与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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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缓刑与死缓,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大家平时多多总结知识点的区别!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缓刑与死缓

  缓刑与死缓是考试中法律部分的重要考点,也是难点。在授课过程中,常会出现学生出现将缓刑与死缓混同的情况。所以,今天我们就对两者进行简单地探讨。

  一、概念与本质不同

  缓刑也叫做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是指对触犯刑法,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制度。简而言之,缓刑就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从本质上言,缓刑不是刑罚。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死缓,是我国特有的死刑执行方式。从本质上言,死缓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

  二、适用条件不同

  缓刑的适用对象主要规定于《刑法》第72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由上可知,缓刑只适用于罪行较轻,且不会再有实际社会危险的犯罪分子。

  死缓的适用对象规定于《刑法》第48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由上可知,死缓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三、考验结果不同

  既然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那么缓刑犯在顺利通过考验期后,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从头到尾都没有进过看守所或监狱的大门。当然,如果在考验期内,缓刑犯被发现有漏罪或又犯新罪的则将其收监,然后依照相关规定数罪并罚。如果在考验期内,缓刑犯没有漏罪或新罪,仅仅是不遵守考验期相关管理规定,情节较为严重,则将其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即可。

  死缓则不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两年考验期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考验期满后则减为无期徒刑;没有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考验期满后则减为25年有期徒刑。死缓犯在两年考验期内,如果故意犯罪但情节不严重的,则重新考验两年;故意犯罪且情节严重的,则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以上就是缓刑与死缓的三大不同,当然他们之间也是有相同之处的,比如无论是缓刑还是死缓,犯罪分子的附加刑都要执行等。但无论如何,两者有着绝对的,本质的不同,以后再也不要混为一谈了。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在公职考试的宪法部分中有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就是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众所周知,宪法除规定了所有公民都可依法享有平等权、政治权利与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监督权、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外,还规定了适用于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的一些权利。要想拿到相关题目的分值,就要掌握其具体包括哪些特殊主体以及其权利内容。

  这部分权利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保护妇女的权利。《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二,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三,华侨是侨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在学习时要注意的是第三点,宪法条文内容规定的是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而非华人。所以要弄清楚华人与华侨的特点。其共同点是都是在国外取得了长期居住权,区别在于华侨还未脱离中国国籍,而华人已经脱离中国国籍,这一点要重点掌握。

  例题分析:

  1.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

  A.宪法规定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B.宪法规定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C.宪法规定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与利益

  D.宪法规定保护华人的争当权利与利益

  【答案】ABC。《宪法》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而非华人,故D项错误。所以,本题应该选ABC项。

  通过此题可以发现特定主体权利以内容为主,把握好其具体要点,基本就能应对题目从而取得高分。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犯罪的排除事由

  犯罪的排除事由指形式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实际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主要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此知识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出现频率较高,且随着近两年网上对于“正当防卫”报道的增加,考试中常见正当防卫与时事新闻相结合来考察的情况,下面就给大家梳理一下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相关内容。

  考试中对于犯罪的排除事由主要从两个方面考察,第一,考察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区别;第二,考察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首先,大家要破除一个误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并不是只有在自身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才可以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福州赵宇见义勇为属于正当防卫。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第一,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和违法。其中需要大家注意的是“现实”二字,要求不法侵害必须存在,如果行为人对主观臆想的侵害实施了防卫,造成损害的,即是假想防卫;

  第二,防卫时间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要求不能事前防卫,比如:先下手为强,也不能事后防卫,比如:事后报复;

  第三,防卫意图要求具备防卫的意识,这就要排除防卫挑拨,即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他人;

  第四,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注意:这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最明显的区别,因考试中常考察犯罪行为,而针对犯罪行为既可以正当防卫,也可以紧急避险,那么同学们到底怎么做题呢?最简单的办法,看对象,如果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就排除掉紧急避险的相关选项,若针对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则排除掉正当防卫的相关选项,再去判断是否过限,是否满足其他条件;

  第五,防卫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例如:山东聊城于欢案,二审获刑五年有期徒刑。特别需要大家注意一点,正当防卫的特殊情况--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例如:网友戏谑的“龙哥案”即昆山电动车车主反杀案,以及今年福州赵宇案,均属于无限防卫权的情况。

  最后,正当防卫在生活中很常见,那什么是紧急避险呢?我们来看一下,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概念我们能看出来和正当防卫非常相像,所以区别在哪呢?

  主要有两点:

  第一,起因不同,紧急避险起因是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这里的“危险”包含范围要大于不法侵害的范围,主要指犯罪与违法、自然界的力量,如地震洪水等等,和动物的侵袭,如猛兽追捕。

  第二,对象不同,紧急避险的对象是不得已损害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张某正在被人追杀,张某逃无可逃,转身和犯罪分子扭打在一起,即属于正当防卫,若张某抢了恰巧路过此处的王某电动车骑车逃跑,则是不得已损害第三人王某的合法权益,属于紧急避险。故上面我们说过做题可以从最明显的一个点—对象不同上去区分。

  第三,限度不同,紧急避险要求避险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损害,超过或等于的,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至于其他构成要件,时间和意图,与正当防卫相似,均要求正在发生,不允许事前事后避险,要求有避险意图。

  本节内容是刑法中的高频考点,主要以案例考察为主,需要着重理解,尤其是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与紧急避险的区别,希望大家学习后,能轻松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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