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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司法主观题考试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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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3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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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uxue86.com - 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

  2022年司法考试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0月16日,请各位考生抓紧时间准备考试。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的准备考试,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22年司法主观题考试考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各位考生备考。更多考试相关信息请各位考生继续关注本网站。

  主观题考点:

  民法:

  1、表见代理: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权力外观),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利益,该代理行为有效。

  2、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除外。

  3、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查询仲裁法)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得对抗已经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购房人。

  5、仲裁协议效力争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6、破产后的诉讼问题,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7、重复起诉条件: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8、股东转让股权问题: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刑法:

  1、绑架罪:绑架他人为人质,进而勒索财物,符合绑架罪构成。

  绑架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犯:一方面实施了胁迫行为,使其产生了恐惧心理,并交付了财物,所以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另一方面,行为具有欺骗性质,使其产生了错误认识,触犯了诈骗罪。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发出的虚假信息足以引起恐慌或担忧,同时具有虚假性质和要挟性质,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3、非法拘禁罪:出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目的而实行的行为;

  4、为占有保管的某物实施的杀人行为:可能处理方式

  (1)侵占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对某物成立侵占罪;对某人成立故意杀人罪。

  (2)抢劫罪。某物的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5、事前的故意、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处理方式:

  (1)前行为认定故意杀人未遂,将后行为认定过失致人死亡,对两者实行数罪并罚或想象竞合;理由是,毕竟是后行为导致死亡,但行为人对后行为只有过失。

  (2)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一罪。理由是,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前行为与后行为具有一体性,故意不需要存在于实行行为的全过程

  6、敲诈勒索得到赝品的量刑问题:两种观点

  (1)按照名义金额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并将取得赝品事实作为量刑情节,这种观点将数额巨大与特别巨大作为加重构成要件;

  (2)按照实际金额适用数额较大法定刑,认定为犯罪既遂,这种观点将数额较大视为单纯的量刑因素或量刑规则;

  7、取走死者的钱财,两种观点:

  (1)侵占罪:死者并不占有生前的财物,钱财属于遗忘物;

  (2)盗窃罪:死者继续占有生前的财物,将他人占有财物转移给自己占有的盗窃行为;

  8、信用卡诈骗罪:拾得他人信用卡,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9、立功或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又归案的,不成立自首。

  10、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1、挪用资金罪:如果为单位利益的挪用,不属于挪用资金罪;如果为个人使用,或谋取个人利益,则为挪用资金罪。

  1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13、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14假想防卫:假想防卫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过失行为只有在造成严重结果的场合才构成犯罪。

  15、介绍贿赂罪:牵线搭桥, 促成行贿受贿事实。

  16、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领导干部身边人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影响力,客观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主观上有收受财物的意思。

  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它国家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17、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8、故意毁坏财物罪

  19、不作为义务:行为人创设了危险或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义务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义务的来源。

  20、挪用公款罪:主观上以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为目的;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进行营利活动、超过3个月未还。

  21、抢劫罪: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客观上采取了暴力手段,成立抢劫罪;

  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22、投放危险物质罪

  23、贪污罪:以隐瞒的方式将公共财物予以非法占有;

  24、私分国有资产罪: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

  25、单位行贿: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26、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严重超员、超速行驶、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只要在道路上即可;

  27、因逃逸致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

  28、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速路上逆向高速行驶、驾驶机动车横冲直撞

  29、强迫卖淫罪:法定刑升格条件:逼良为娼+不让从良

  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数罪并罚;

  30、常考的引诱型罪名

  31、减刑的适用条件

  (1)可以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

  (2)应当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

  32、不得假释的情形:

  累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3、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

  34、数罪中有判处管制和其他徒刑的,其他徒刑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要执行;

  35、向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1、结合犯: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其重伤或死亡的,拐卖妇女又奸 淫 妇女的,以一罪论处。

  2、牵连犯:为实现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两个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行为。伪造证件进行诈骗犯罪;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3、特别自首:主体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对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立功:主体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或犯罪的重要线索。

  对于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5、抢劫罪:

  (1)普通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

  (2)准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

  (3)转化抢劫:盗窃、抢夺、诈骗,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4)聚众打砸抢:首要分子按抢劫罪;

  刑诉法:

  1、裁判生效时间:一审裁判的生效时间为裁判送达后次日开始计算上诉、抗诉期限,经过上诉、抗诉期限未上诉、抗诉的,一审裁判生效。二审裁判宣告后生效

  2、二审生效后的抗诉程序:

  (1)二审生效裁判是由市法院作出,先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省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

  (2)当事人对市检察院决定不予抗诉而继续向省检察院申诉的,省检察院应当受理;经省市两级检察院办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再立案复查;

  (3)市检察院认为裁判确有错误需要抗诉的,应当提请省检抗诉;

  (4)省检认为裁判确有错误,可以直接向省高院抗诉。

  3、省高院认为二审法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纠正措施:

  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1)提审由省高院组成合议庭,所做出的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提审的案件应当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的情形。

  (2)指令再审,一般指令二审法院之外的中级法院再审,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如果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也可以指令原二审法院再审,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二审程序进行。

  4、抗诉,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再审案件,抗诉法院处理:

  (1)经审理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

  (2)经审理,仍无法查清事实、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

  (3)经审理发现新证据且超过刑诉法规定的指令再审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5、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等问题只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能做出决定。

  6、补充起诉: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查机关发现有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

  7、上诉不加刑: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8、发回重审后的上诉审:程序

  (1)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但应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

  (2)第二审法院不得以事实不清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3)如果认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应当改判,但受上诉不加刑限制;

  (4)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

刑诉法:

  1、裁判生效时间:一审裁判的生效时间为裁判送达后次日开始计算上诉、抗诉期限,经过上诉、抗诉期限未上诉、抗诉的,一审裁判生效。二审裁判宣告后生效

  2、二审生效后的抗诉程序:

  (1)二审生效裁判是由市法院作出,先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省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

  (2)当事人对市检察院决定不予抗诉而继续向省检察院申诉的,省检察院应当受理;经省市两级检察院办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再立案复查;

  (3)市检察院认为裁判确有错误需要抗诉的,应当提请省检抗诉;

  (4)省检认为裁判确有错误,可以直接向省高院抗诉。

  3、省高院认为二审法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纠正措施:

  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1)提审由省高院组成合议庭,所做出的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提审的案件应当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的情形。

  (2)指令再审,一般指令二审法院之外的中级法院再审,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如果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也可以指令原二审法院再审,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二审程序进行。

  4、抗诉,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再审案件,抗诉法院处理:

  (1)经审理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

  (2)经审理,仍无法查清事实、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

  (3)经审理发现新证据且超过刑诉法规定的指令再审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5、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等问题只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能做出决定。

  6、补充起诉: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查机关发现有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

  7、上诉不加刑: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8、发回重审后的上诉审:程序

  (1)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但应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

  (2)第二审法院不得以事实不清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3)如果认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应当改判,但受上诉不加刑限制;

  (4)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

  9、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条件:

  (1)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2)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对强制医疗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10、属于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

  1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侵占案件。

  12、公诉转自诉案件,被害人需要对两项内容予以举证:一是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二是有证据证明自己提出过控告。

  13、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拘留。

  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可免于出庭作证;

  14、直接证据: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不能够单独的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案件主要事实是指,犯罪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

  15、证据排除规则:一般只排除言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非法方法收集的实物证据一般是不排除的,如要排除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2)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3)不能做出补正或合理解释;

  16、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7、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18、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被告人认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简易程序没有异议;基层法院适用;

  3年以上---合议制;3年以下,独任制。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20日内审结;有期徒刑超过3年,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不适用简易程序情形:

  盲聋哑、半疯傻、影响大。

  19、速裁程序:基层法院、3年以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同意使用速裁程序;

  独任审判。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宣判前听取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最后陈述。

  20、法院对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请求的处理方法:

  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且有一定证据支持,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调查程序中,应当由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

  21、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

  (1)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

  (2)该证据是否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22、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先高院复核,同意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提审或发回重审;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同意,裁定予以核准;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原判量刑过重,应当依法改判。

  23、死刑复核程序:

  24、二审的全面审查原则: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民法:

  1、各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2、未约定保证责任形式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3、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

  4、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5、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应该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6、公司申请破产后,应当申报债权,如果对债权有争议, 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

  7、预告登记后,再处分不动产的,不产生物权效力;购房人对房屋的交付请求权具有物权性优先权,可以对抗所有的未登记的购买人。

  8、双方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9、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恶意串通;

  (2)胁迫、欺诈损害国家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违背公序良俗。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10、无权代理未被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11、连带共同保证,追偿顺序:先找债务人,再找另一个保证人。

  12、一般保证,享受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不享有。

  13、占有返还请求权,侵夺开始后1年

  偷、抢、错拿等是侵夺;

  欺诈、胁迫、租、借等不是侵夺;

  主观题考试内容: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4小时,分值为180分。

  考试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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