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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管理制度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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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7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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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篇1

  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档案管理

  1、新购的有关车辆资料和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购车发票、附加费收据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等,公司必须有专人负责建立车辆原始基本情况档案,并每年对车辆的检测、审验资料和驾驶员、押运员及装卸人员应及时填充,确保车辆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延续性;

  2、车辆驾驶员要在每月25日前将车辆的月行程里程、保养维修、肇事情况上报公司登记,由公司负责人核实后填写车辆技术登记;

  3、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及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等如有变动、改动,应将变动、改动的`情况及时登记备案,并报请相关部门。

  (二)、车辆检查

  1、车辆经检测必须达到一级车况的在用车辆;

  2、罐体车辆经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司机平时出车前后要做好检查,严禁带病营运,一经发现,视情况轻重罚100至500元;

  4、公司每季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车辆号牌、标志灯、标志牌、及告示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

  (2)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

  (3)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

  (4)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现跑偏或摆头现象;

  (5)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前后四轮的定位准确;

  (6)车辆各种线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

  (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

  5、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上路检查车辆行驶情况时,在出示检查证后,司机必须停车配合,如发现车辆状况不佳的或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交通管理人员有对车辆进行停驶、回场检查的权力。

  (三)、车辆保养和审验

  1、关于车辆二级维护、季检、年审。

  (1)车辆每季进行一次二级维护,维修厂必须具有运管部门核准的危险品车辆修配厂;

  (2)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司机要将二级维护单交到公司备案,再到相应的运管部门签章;

  (3)严禁车辆不进厂检测而取得二级维护单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查实,除了重新进行二级维护外,公司将对司机进行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4)车辆每年进行综合检测年审一次。

  2、按规定参加交警、运管部门组织的检测、年检、年审。

  (四)、车辆报废规定

  1、报废条件:

  凡车辆技术经济情况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报废。

  (1)车辆超期使用,主要总成部件磨损腐蚀或严重损坏,性能工况严重下降,无修复价值;

  (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总成或大部分零件严重损坏,已无修复价值;

  (3)零部件损坏严重的老旧车;

  (4)车辆经过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的。

  (5)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6)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2、报废程序

  (1)申请报废,公司报请市车管所批准,从批准之日起列入报废车辆,停止营运。

  (2)车辆申请报废,经市车管所核准后,三个工作日内把报废车辆的相关证件、资料到运管部门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3)报废车辆资料公司要统一保存,并将资料保存不得少于两年。

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业)是指服务于道路货物运输的各项经营活动。主要包括:

  (一)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货运信息等货物运输受理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二)货物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物运输辅助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三)交通物流及其它货运服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货运服务业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当地商品市场发展的需要,以及货运市场建设的情况,制订规划,建立网络,加强调控,促进发展。

  第二章审批

  第六条

  凡经营货运服务业,须向当地县(含县,下同)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依法经营。

  第七条

  申请经营货运服务业者,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184号)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者在申请时间须向运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单位申办凭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

  (二)申请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三)资金信用证明或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

  (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开业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开业申请表》;

  (二)运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其申请要求和可行性报告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者准予进行开业筹备工作;

  (三)筹备工作完成后,报经运管机关审查,合格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四)申请者持《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五)经营业主或主管业务人员须经运管机关进行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六)完成上述程序后,申请者向当地运管机关申领运输单证,及向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开业。

  第十条

  申办交通物流业务、经县、地(市)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

  组建省际或中外合资合作货运服务企业,需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逐逐审核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一条

  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审批

  经营者固定受理、配载同一起运和到达地的货物,为货运配载线路专营。从事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向运管机关提出特别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交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开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填报专营线路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由运管机关在《许可证》上加盖《货运配载线路专营章》,并核发专营线路起讫两地的经营站点,核发线路专营标志。

  (二)县(市)内线路,由县(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县(市)线路,由县(市)运管机关审核后,报地(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地(市)及跨省市线路,经县地二级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国际专营线路,经省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经批准的货驼专营线路批文要报送到达地运管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变更审批

  已开业的运输业户及货运服务业户,需作扩大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迁移、改变服务项目等变更时,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

  (一)运输业户增设新的货运服务项目,或对外开放,向社会车辆提供货运服务(含社会车辆挂靠经营),须由经营业户向当地运管机关填报新增经营项目申请表,经同意后,在原《许可证》上注明新增的经营项目。

  (二)经营业户分为二个以上同为业务或不同业务的货运服务业户,须由的经营业户按开业审批规定,重新办理开业审批审批,经运管机关审核批准后,收回的《许可证》,核发新证。

  (三)经营业户迁移新址,应提前30天向原审批运管机关申请,当地运管机关对新址审核批准后,书面通知迁址,并发布公告。

  (四)经营业户改变服务项目,需按开业审批手续,重新审核服务项目的经营资格,经批准后,交回原《许可证》核发新证。

  第十三条

  异地经营审批

  经营业户在非注册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须持注同地县级以上运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向异地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歇业、停业

  经营业户歇业、停业须提前30天向原开业审批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在事情前将受理的货物全部发送或交接完毕,结清来往帐目,上交所颂单证和票据,并向社会公告。歇业者将《许可证》上交发证运管机关保存;停业者提交债权债务清理证明,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缴销《许可证》,关闭经营场所。

  第三章受理业务

  第十五条

  货运受理是指为货主代办运输手续、代提代送货物,为车主组织货源、代办运输业务等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各种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等均属货货运受理。货运受理业户经运管机关批准可兼营货运辅助业务的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经营项目。

  单纯为车主和货主提供车货信息或货运咨询服务的货运信息中心、货运咨询中心等,是货运受理的组成部分,兼营其它货运服务项目,作为扩大经营范围,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货运受理业户在受理货物时须做到:

  (一)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与托运人办妥委托手续,代办业务时,小批量的零星货物要填写货物运单,大宗货物和长期固定货源要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二)查验货物,保证运单与货物一致,货物包装完好,对限运货物、危险货物等要查验有关证明,符合规定。

  第十七条

  货运受理业户在配载时须做到:

  (一)一承运业户签订合同,办理货物承运手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为空驶车辆配载时,要验明车主身份,各项证件必须齐全有效,车辆符合技术要注,对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须经当地运管机关根据规定,办理临时营运手续后,方可承运货物;

  (三)按车辆标记吨位配载,不得超高、超宽、超长,集零为整货物配载必须同一线路,同时不得混装危险货物;

  (四)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和抢险、救灾等紧急物资,应优先发运;

  (五)货物装卸时,要与承运人清点货物,办好交接手续,注明运输要求事项。

  第十八条

  货运受理业户在提供货运信息和咨询服务业务时须做到:

  (一)提供信息准确及时;

  (二)货运咨询必须依据国家现行法规,提供资料可靠;

  (三)信息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九条

  承运人要按受理业户注明的货物运输注意事项和要求,将货物及时、安全送达目的地或收款人,办清交接手续,并将运单回执联寄回货物受理业户。

  当发生货运质量责任事故,需承运人赔偿时,托运人可向货运受理业户提出,受理业户查清确属承运人责任后,先行赔偿,然后再向实际承运人追偿。信息服务经营者因提供信息失误造成车辆空台、货物延滞等经济损失,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辅助业务

  第二十条

  货运辅助服务是指为货物运输过程配套服务的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运服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从事仓储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按货主或共代理人的要求以及货物的性质分类存储。

  (二)危险货物必须专库存储,不得与普通货物同训混装;危险货物仓库四周必须设置安全隔离带;仓库管理人员肌经运管机关专业培训,取得岗位证书。

  (三)仓库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以及库房设置在居民区的业户,只能从事普通货物的存储业务,不得从事危险货物及其它特种货物的存储。

  第二十二条

  从事理货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按装货单或载货清单等货运单证的记载作业;

  (二)分清货物标记、核点件数、整理货物、合理装载,对到达货物要按要求分类进库存放;

  (三)作业完毕。要办肖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从事中转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与委托中转的业务单位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代办中转;

  (二)按货物到达的先后次序,及时中转发运,造成货物积压延滞,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负责向货方和发运、到达站通报中转情况。

  第二十四条

  从事包装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按货主或其代理人的要求作业;

  (二)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经包装后的货物因包装不善而造成损失的要负责赔偿;

  (三)货物装车后按商定方法作业,捆扎固定。

  第五章交通物流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交通物流是指货物在道路上进行位移全过程的运输活动和各类服务的总称。交通物流是综合性经营项目,经营业户应具有运输、货物受理和货运辅助的各项业务能力,要有相应的场站设施和各种专用设备。从事交通物流的业户在经营中应遵守本办法第三、四章的各项规定,同时遵守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搬家运输服务的'业户,应配备必要的车辆和搬运工具,办理开业手续,规范服务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从事货运车辆租赁的业户,须经运管机关批准,办理开业手续,其车辆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办理《道路运输证》,建立车辆档案,制定检验制度,保证安全运行。运输单证的领取和交通规费的缴纳,由租赁业户负责。

  第六章运价和单证

  第二十八条

  货运服务业户要遵守国家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内经挂服务项目价格表,做到明码标价,按价收费。

  第二十九条

  货运服务业户须使用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货运单证和票据。车辆装载货物后,经营一户必须填发货运单证和票据。

  第三十条

  货运受理业户为运输车辆配载后,结付给承运人的运费,不得低于运费实际收入的70%。

  第三十一条

  货运服务业户须按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填报统计表,缴纳运输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

  货运服务业户不得欺行霸市、垄断货源、转包经营、强行代办业务、转让运输单证。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运管机关按下列各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业,无证经营的,责令共停业关闭,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入二至三倍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项目或经营范围的,责令其停业整顿,补办手续,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入一至一倍罚款;

  (三)在经营活动中,不遵守本办法经三、四、五、六章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罚,并处200-5000无罚款;

  (四)违反道路运输的其它有关规定,按《道路运输违章处罚暂行规定》(交通部23号令)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运管机关决定,并出具书面处罚通知。

  罚款不得以货物抵押。被责令停业的业户所受理的货物,必须归还货主,尚末运输的应退付全部运费。无法交付的货物由作出处罚的运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运管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运管机关的上一级运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运管机关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内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运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运管机关每年要对本辖区内的货运服务业户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一次审验。年审合格者,在《许可证》上加盖合章;年审不合格者,令其停业整顿;复审不合格者,取消经营资格,缴销《许可证》,停止营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要属交通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篇3

  一、特殊车辆运输管理规定

  1、各单位运送大件时,必须由分管矿长牵头制定《特殊车辆运送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审批,并在矿调度会上提出申请、审批后方可实施。

  2、《特殊车辆运送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必须由技术科组织相关人员对大件车辆尺寸及所载重量、装载车辆的选型、车辆装载重心及沿途轨道、道岔、环境、绞车等进行校核。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导装车、沿途运输和卸车,确保特殊车辆在运送过程中技术措施在落实上得到保障。

  3、运送大件期间所在单位必须派副职以上干部进行现场跟班,负责沿途《特殊车辆运送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驻矿安监处派员负责监督沿途运送大件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特殊车辆在运送过程中安全措施在落实上得到保障。

  4、《特殊车辆运送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贯彻到每一名参与作业人员,并有贯彻记录和签字备案。

  5、运送大件前必须对沿途所经路线(包括副井、平巷、斜巷)运输设备和所用的安全设施进行安全确认,合格后方可实施。

  6、首次运送的大件,应使用模型在运输线路上预先试送,确保线路畅通。

  7、运送大件所用的车辆必须由施工安全负责人详细检查,确认车辆各部完好,连接、缓冲和闭锁装置可靠后方可进行装车。装车后,必须对大件车的实际长、宽、高、重心确认无误后方可运送。

  8、副井上下口、平巷、斜巷(各车场)必须在显要位置悬挂运送大件的长、宽、高、重等最大数据。

  9、每次运送大件,车辆上都必须配备复轨器,以备随时使用。

  10、其它规定祥见朱煤机[20xx]8号文件。

  二、斜巷内装卸车管理规定

  1、斜巷内原则上禁止装卸物料,如必须装卸时,应有经审批过的施工措施。

  2、装卸车前,应仔细检查矿车、特殊车辆及周围环境状况,确认完毕后,方可按施工措施施工。

  3、在斜巷内装车、卸车时,必须将车停稳,司机必须手不离制动闸把,集中精力,注意观察。同时停止电机运转。

  4、装卸前,必须在车辆的下方装一道简易阻车器,并用十字撑打牢固定住车辆(加长车辆另附稳车措施),语音信号必须沿至装卸点。

  5、装卸时,注意观察周围环境的安全情况,起吊时找正重心,固定牢固,防止物料旋转、摆动、脱落伤及人员。

  6、施工时,跟带班及施工负责人必须在现场,除操作人员外,其余人员应躲避在安全地点。

  7、起吊时,施工人员必须处在安全位置操作,严禁强行违规操作。

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篇4

  为了加强公司运输车辆的运行管理,提高运输质量和服务质量,以适应成品油公路运输配送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经营的需要,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行车管理制度。

  一、车辆放行制度

  1、车辆放行必须经归厂检查合格,经生产调度中心签发路单,审批油料后方可放行。根据生产的需要24小时之内均属放车时间,正常情况下,每天早晨八点以前,运行车辆必须放行。

  2、生产安全管理员要组织司机安全讲话,并坚持“保一趟车安全签字”活动。

  3、生产安全管理员派车要及时,掌握情况要准确,合理调配车辆,保证配送生产有序进行。路单填写要准确、清楚。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车辆运行制度

  1、车辆运行从始发点到装卸点都必须按正常路线和规定时间行驶,不得随意擅自离开正常路线,造成损失责任自负,情节严重追究责任。超过规定时间行驶的车辆,贻误工作造成用户损失以及加油站断油要追究经济责任。

  2、凡放行到各配送点的车辆,司机必须到调度室报到,生产安全管理员要做好登记,路单上注明到达时间。凡不及时报到,按超出规定时间计算。

  3、凡重车原则上不能在路途停放过夜,要及时赶到加油站卸油。司机要坚守岗位,不能随意离开车辆或将车交给本单位以外的人员看管,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车队干部统一安排,方可离开。否则造成损失,由司机全部承担。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4、司机在装油前要对容器、开关、罐盖等认真检查,保证符合装油的条件。对特殊情况要给现场管理人员讲清楚,装油后要看清运单、搞清运行路线、运行周期及配送要求,否则发生错装、油品污染、不按时到位等情况,造成损失由个人承担。

  5、车辆运行、保养、自修都必须服从调度室统一安排,要严格执行调度命令,凡不经调度同意,造成车辆停驶、待装、待卸、或加油站断油等都必须查清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6、要提高全员的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意识。“视用户为上帝”;“用户的要求就是我们的任务”。正点到位率达到98%以上,用户满意率100%。发生服务质量差,用户不满意要视情节轻重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撤离岗位、行政处理。

  三、运单、路单、提油单登记交接制度

  1、运单我结算运费的有效凭据,要妥善保管,按程序交接,不得涂改、丢失。丢失运单补办费用由责任者承担,调度室要有登记,每月清理一次。运单结算时间,以每月25日卸油时间为准,调度室对收回的运单要及时填写《运单登记明细表》。要严格按照《配送业务流程表》规定的时间,向综合管理部、财务资产部上报结算凭据和报表。

  2、路单是车辆运行的基础资料,不得涂改丢失,填写要清楚,字迹要工整,签名要完整,不得以姓代名。每月25日为更换路单时间,次日起司机持新路单运行。运单不清,路单不结算,但油料要统计,成本要记账。

  3、提油单要填写准确、清晰无误,每日根据配送计划及时将提油单据交给车队或单车司机。同时要将上一趟运单收回,原则是:收一趟运单,发一张提油单据。同时要有登记,谁领取谁签字。

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篇5

  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二章经营许可

  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车辆技术要求:

  ()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的要求;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的要求。

  .车辆其他要求: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龄不超过周岁;

  .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七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篇6

  (1)宣传贯彻执行有关道路货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2)参与起草货运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3)参与货运市场调查,参与制订全市货运发展规划、计划,对货物运输运力年度投放的数量、车型结构等量化指标,提出具体建议;

  (4)负责货运审批、年度审验、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工作;

  (5)完成指令性货运任务;

  (6)对货运站(场)设施、货运服务设施、货运有形市场的建设提出建议;

  (7)参加货运监督检查,对违反货运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负责立案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8)货运运价、票据单证管理工作;

  (9)负责货运统计数据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10)参与听证、行政复议及应诉;

  (11)其他职责。

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装载

  第一条车辆必须按信号进出铲位,瞭望清楚,要按照规程进出工作面,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违者罚款50.00元。

  第二条如有铲斗,大块砸车等情况,及地汇报调度及值班区长,如汇报不及时或不汇报视情节给予处罚。若发现上护板有大块必须及时处理,否则出现后果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三条装车时不许离开驾驶室,不许将头或身体其它部位伸出窗外,违者罚款50.00元。

  第四条凡是汽车没有装满,扫道工又没给发车信号,私自跑车的驾驶员,一次罚款100.00元,扣除产量,二次下岗。

  第五条车辆待装时,不准驾驶员及车辆到电铲回转半径以内或大帮下面及大帮边缘停留违者罚款100.00元;造成车辆损失的驾驶员进行下岗学习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

  第二章运行

  第六条驾驶员上车前,必须对所驾驶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发车,否则因漏检而造成的事故,对驾驶员从严处理。

  第七条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一次罚款100.00元。

  第八条严格执行定车、定岗制度,严禁非驾驶人员动车,不得私自换乘,混岗作业,违者罚款100.00元。

  第九条严禁酒后驾车,发现班前或班中饮酒者,不安排工作,并罚款500.00元。

  第十条车辆必须按生产指挥人员,调度室安排的指定路线运行,不得私自改变行驶路线,未按安排运行或不服从指挥,串区、串铲的,扣除期间产量,并罚款100.00元。

  第十一条运行的汽车在行驶当中,必须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50-100米)如遇有大雨、大雾或浓烈烟雾灰尘及冰雪路面等情况,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且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违者罚款300.00元。

  第十二条车辆挂帮造成前轮起来,罚款500元。

  第十三条会车时必须根据路段情况和交通规则各行其道正常行驶,严禁在路面狭窄或弯道处会车,否则出现后果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生产车驾驶室内严禁乘座其他人员,特殊情况需经调度及值班区长同意批准,违者罚款50.00元。车斗或机器盖板、踏板上不得乘人,违者罚款200.00元。

  第十五条经检查凡制动、灯光、转向等装置不全、无效等,不得投入运行,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100.00元。

  第十六条凡因驾驶员操作失误造成事故,无严重后果离岗学习,造成重大事故,由安监处及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在任何情况下,汽车都不得压电缆、水沟及安全设施,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第十八条严禁坡道停车,特殊情况必须停车需将前后轮掩好,并采取切实可靠措施,否则一次罚款100.00元。

  第十九条同种车辆严禁超车,异种车辆超车时,必须在前车让车后,方可超车,夜间会车时应相距150米时,互闭远光灯,使用近光灯,违者罚款100.00元。如强超、强会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车辆运行过程中,在通过新铺火烧岩路段,必须减速慢行,以减少冲击力,待压实后再正常行驶,违者出现扎轮胎的现象,轮胎使用不足一个月,罚车组300.00元。不足二个月,罚车组200.00元。

  第二十一条车辆在通过烟区运行时,为确保行车安全,司机必须加强瞭望,减速慢行,鸣喇叭或打开灯光,违者罚款100.00元,造成后果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生产车辆在没有值班区长、调度室安排情况下,不允许从事杂作业,违者罚款200.00元。

  第二十三条车辆在经过交叉路口时,必须减速慢行,加强瞭望,如不减速,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

  第二十四条道路上有大块,应及时处理或汇报有关领导,在大块上辗轧者,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

  第二十五条车辆在运煤期间,必须保管好运输单,如有丢失,一张罚款50.00元。

  第二十六条严格交接班制度,交班司机必须在交班前一、二趟时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尤其其对轮胎气压的检查,如出现检查不到位,交接不清,出现接班后生产中途回库补充气,一次对交班司机罚款100.00元。

  第二十七条白班下班时,三点三十分之前不准停车等待交接,四点班下班交班时,十一点三十分之前禁止停车等待交接,违者罚款50.00元。

  第二十八条接班司机在交接过程中要认真检查各种液面的位置和燃气压力(早交接时间)。如出现在生产过程中或其它交接班时间回库补油或补气者,一次罚款100.00元。

  第二十九条交接班过程中,接班人员未到,交接人员提前停车待交,一次对交班司机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如车辆有故障需及时汇报调度室和相关领导。

  第三十条在日常保养及运行中,司机及维修工必须对车辆进行周密、细致的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处理,如因检查不到位,责任心不强,造成后果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车辆在生产过程中,严禁在车斗内带货往返运行,带货量少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0元,整车满载往返运行发现后立即下岗。

  第三十二条车辆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故障行走困难时,需立即停车,拉紧手制动,停在坡道或有危险路段需将前后轮掩好后,立即向值班区长报告。否则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驾驶员应当如实回答有关人员的询问,如出现反映情况不准确,弄虚作假的行为,造成影响的车辆故障检修的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故障车辆能在原地处理的,不许回库处理,需开回修理的,要向调度室报告,夜间需向值班领导报告,请示指导处理,不允许私自拖拉故障车辆。如私自拖拉故障车辆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车辆磨合或运行期间,确属司机责任心不强造成高温、抱瓦、支胳膊等事故一律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赔偿或下岗处理。

  第三十六条车辆出现故障不能运行的,必须由本车司机进行看护,违者给予50.00罚款。冬季运行,看车或因放水不净而引起冻坏部件,按损失部件金额,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七条车辆夜间运行时,遇到强光眩目看不清前方道路时,要立即停车。等对方车辆会车后,且看清前方道路时方可正常行使。

  第三十八条在运行过程中,加强对车辆各部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或隐患,如出现检查不到位,造成后果的,追究当班司机责任。

  第三十九条驾驶员必须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详细记录当班车辆运行情况,故障情况等,不得有空项。否则每处空项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

  第四十条在生产过程中,驾驶员严禁在班中睡觉或消极怠工有违反者,时间在半小时内的罚款50.00元,一小时以上(含1小时)罚款100.00元。

  第四十一条参与冬季运煤的车辆,收车后司机必须对车辆的各部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排除故障,为第二天的生产做好准备。

  第四十二条运行路线挡土墙高度、陡坡、急弯处的挡土墙高度应为1.5米以上,宽度3米以上,如不符合上述标准,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由值班区长及安全办人员协调建立。

  第四十三条生产运行中的车辆不许开车门行使、违者一次罚款50.00元。

  第四十四条在其他车辆出现事故或有隐患时,能够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制止的给于奖励

  第四十五条运行车辆轮胎缺气,经检查气压不足规定压力,发现一次对当班司机给予罚款200.00元的处罚。如发现不能及时处理,坚持作业,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造成后果加重处罚。

  第四十六条凡因驾驶员责任心不强,造成轮胎损坏报废,对责任人按轮胎价格的百分之十至二十赔偿。

  第四十七条车辆在停止状态下,没有技术人员,修理工试车指令的情况下,发动机转数不得超过1500转,否则发现一次对司机给予罚款100.00元处罚。

  第四十八条天然气车辆驾驶员必须时刻注意观察燃气表的压力,及时进行补充燃气,如因补气不及时造成车辆停车或因气罐压力过低不能补气的,给予罚款500.00元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凡司机私自向散热器中添加非净化水或未加防腐剂者,发现一次给予罚款100.00元。

  第五十条车辆缺水时修理工提供非净化水或未加防腐剂的`对提供水的修理工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如司机知道不加制止,对司机给予同等处罚。

  第五十一条在检查中发现车辆散热器中缺水或防冻液,每次补加水不超过半桶为正常(以10公斤桶为标准),补水半桶至一桶(不含半桶)对司机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超过一桶罚款200.00元,超过两桶属严重缺水未造成后果,罚款500.00元,造成后果对责任人按损失程度,对照责任状处罚。

  第五十二条车辆运行中,如出现水箱或水管爆裂、漏水,必须原地待命,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原地处理,如司机私自开回,未造成后果的罚款100.00元,造成后果按责任状处罚。

  第五十三条车辆在无爆裂、漏水现象缺水时需及时检查发动机、变速箱油色、油面,如因检查不到位,未造成后果的罚款100.00元,造成后果,根据损失情况对照责任状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在运行过程中,因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脱线、误车的必须及时向当班有关领导汇报,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对隐瞒不报和私自救援增大救援难度者给予罚款100元以上处罚,如造成事故视情节及损失情况从重处罚。

  第五十五条依据燃气车辆操作规程在生产运行中,直线行驶的生产车辆不得超过30公里每小时,如果测速在30至50公里的范围之内,对本车司机给于警告、批评教育,如果测速在45公里每小时之间,对本车司机给予罚款500.00元的处罚,超过50公里每小时,对本车司机给予下岗处理。

  第五十六条运行车辆通过弯道、泥泞路段、窄路段、冰雪路段及在雨、雾、雪天运行时,必须按交通安全法和限速标志规定的车速运行,否则按超速处理。每发现一次对司机给予罚款300.00元罚款,超速幅度较大者从重处理直至下岗学习。

  第五十七条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司机严禁拨打手机和听mp3。如果必须拨打手机必须选择安全路段停车接打,否则,每发现一次对司机罚款200.00元。

  第五十八条发现发动机进气管道内有灰尘,司机必须及时擦试,并上报有关领导查明原因。

  第五十九条然气车在加气过程中要按区里指定路线行驶,如有违规对驾驶员罚款200元,并且要在加气前后向调度和值班区长汇报,同时要认真填写先关记录,违者罚款20元。

  第六十条如果发动机因吸入大量灰尘而造成发动机无力,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车组罚款12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十一条如果发动机因吸入灰尘,造成发动机没到检修期而提前检修的,则取消年末责任状兑现奖的资格。

  第六十二条对驾驶员、维修工,未按规程规定作业,一次的进行教育,有关方面将做好记录,二次离岗学习,三次调离原岗位

  第六十三条及时回斗,不得在斗没有恢复原位的情况下行驶,一经查出对司机给予扣除当月绩效奖50.00元的处罚,出现后果加倍处罚。

  第六十四条没有特殊情况车辆严禁在验收房停留,否则罚款50.00元,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十分钟,如发现有消极怠者立即下岗。

  第六十五条生产过程中,驾驶员严禁向验收人员索要产量,如果发现此类行为,经过调查属实的扣除索要到的产量同时罚款200.00元。

  第六十六条、司机在交接班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如发生因责任心不强、交接班不严格将车辆交给饮酒司机,未造成后果的对交班司机给予下岗并罚款1000元的处罚,如造成事故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生产运行过程中,司机严禁私自到外委单位的电铲生产运行,如有违反扣除当班所有产量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排弃

  第六十八条严格执行土场排弃规程,服从有关领导及土场专职指挥人员的指挥。

  第六十九条土场排弃土档高度应在轮胎半径以上,宽度为1.5米以上(指岩石、土所形成的土挡),车辆可平行缓慢倒至土挡内边缘排弃,或以里轮与土挡边缘为先切入点,外轮与土挡边缘保持一定距离,使后轮直线与土挡直线形成安全三角区,防止后视外侧不清造成失误。

  第七十条严禁车辆在土场倒向排弃面或倒向有危险的路段时猛冲及高速行驶,违者一次罚款200.00元并予以教育,二次离岗学习。

  第七十一条土场排弃土挡高度和宽度、强度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下,车辆不准靠近土挡排弃,需距土挡三米以外卸货,违者一次罚款200.00元,并予以教育,二次离岗学习。

  第七十二条发现土场边缘出现危险裂痕、易滑坡裂痕等迹象时,车辆在距裂痕处三米以外卸货,违者一次罚款200.00元,二次离岗学习。

  第七十三条土场土挡为沙子、沙拌土、泥土等松散货物堆积的,禁止车辆靠近边缘排弃,需距边缘三米以外卸货。

  第七十四条倒车时若遇有障碍,需下车查看后情况,末了解情况不允许盲目倒车。

  第七十五条货台货物翻尽后,若后面有货物堆在货台上,应先提车辆,待货物与货台分离后,再把举升开关置于回位位置,防止货台猛在下落,使车辆剧震受操作。

  第七十六条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卸货后,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支起的货台下检查车辆。

  第四章救援

  第七十七条露天采区运输生产经常需要牵引陷入坑中或有故障车辆,必须设专用牵引绳和牵引杠。

  第七十八条牵引绳必须插结,不过性,无拉伤痕迹,完全能承受被牵引车辆的牵引力。

  第七十九条必须配备与牵引绳相应的牵引销,牵引销要有锁止装置,做到安全可靠。

  第八十三条打误的车辆需要牵引时,由值班领导与代班区长组织进行。

  第八十四条转向不灵的车辆不许被牵引,需移至不防碍其它车辆通行并且安全的路段进行修理。

  第八十五条牵引制动失效或制动不灵的车辆需用硬牵引杠,特殊路段需用专用引绳由队长以上领导指挥,由专人做好前、后轮掩车准备工作,并设有付牵引绳的情况下进行。

  第八十六条车辆在坑内牵引过程中,其它车辆不许超越,反向行驶的车辆应提前避让,同向行驶的车辆必须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八十七条被牵引的车辆需由驾驶经验丰富的驾驶员操作,牵引车辆必须选择车况好的车辆,由驾驶素质过硬的驾驶员操作。

  第八十八条在救援过程中,必须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指挥人员须坚决按照救援要求进行指挥。

  第八十九条在救援过程中出现疑难问题,特殊情况在没有切实可行安全保证的前提下,应逐级汇报各级领导,请上级有关部门决定。

  第九十条各队必须自备牵引绳一根,由队长负责管理使用,如因牵引绳影响救援的罚队长300.00元,不能使用的牵引绳必须及时反旧更新。

  第五章维修

  第九十一条车辆检查、检修需支起货台时,首先检查车辆上方有无各种线路,若有禁止支起货台。

  第九十二条车辆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如擅自处理造成后果或有可能造成后果的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九十三条凡涉及电脑和相关电器故障,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必须经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制定出可行的处理方案后方可处理,如擅自处理者视情节处理。

  第九十四条电焊工在焊接车辆时必须遵照规程及时将电脑线、发电机接地线摘除后方可施焊,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0.00元,如造成后果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九十五条回库修理带货未卸在指定地点的,清理货物费用由司机支付并予以罚款50.00元。

  第九十六条车辆在检修或大修期间,车辆及车辆附近卫生由司机负责打扫,维修场地卫生由修理工负责打扫,如卫生检查不合格,对车组或修理组罚款50.00元,包车组长及修理负责人,从重处罚。

  第九十七条车辆在维修过程中,司机必须做好修理质量的监督及他各部的检查工作,如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或遗漏故障的现象,造成后果的,需追究参与修理的本车司机责任,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第九十八条检查、检修车辆支起货台时必须将两侧别销插靠并锁止,如不别或别一侧对责任人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第九十九条车辆一侧轮胎拆除后,严禁只用一个千斤顶支撑,必须用木方、钢圈等顶垫牢靠否则对责任人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第一百条实施风电焊机作业时,没有设专用灭火器,专人进行监护,并未按区规定处理焊点及场地对责任人(包括焊工、司机)给予罚款200.00元的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在厂房内外或生产现场抢修车辆时,必须将故障前后轮掩靠,以防溜车。如有违反对责任人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修理队长或修理组长在安排修程的同时,必须设专人负责修理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工作,如发现不落实责任设计专人负责,对安排修程的队长或组长给予罚款100.00元罚款,造成后果按照责任从重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在修理过程中如设定的监护人不负责罚款100.00元,对监护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对监护人视危害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一百零四条、库内严禁用明火,如必须动用明火时,须经安全办同意,并设有专人监护的条件下进行,违者罚款100-200元

  第一百零五条库内严禁停放自行车、摩托车、如有违者,罚款50--100元

  第一百零六条库内的防火设施不许随意乱动或损坏,防火沙箱不的倒空或它用,车辆灭火器必须保持有效,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轮胎夹大块必须及时处理,如因处理不及时造成轮胎损坏的,对责任人给予罚款200.00元的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车辆附近吸烟或动用明火,如必须使用明火检修(包括风、电焊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火灾及爆炸事故的发生。如有违反未造成后果的给予罚款200.00元的处罚,造成后果的由上级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司机必须选择具备通行条件的道路运行,如出现司机强行通过不具备通行条件的路段,导致车辆(然气管路等零部件)损坏的给予罚款300.00元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视情节从重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然气车辆在加气站造成设备设施损坏,对驾驶员罚款300元,并包赔损失由先关部门处理。

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货运市场管理,维护货运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道路货运市场应当坚持统一管理、依法经营、统筹规划、公平竞争、公开便民、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者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申请从事道路货运、货运场(站)经营的,应当按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道路货运、货运服务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条:从事道路货运、货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三章:道路货运

  第六条:从事道路货运的车辆,必须具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辆应当按规定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后方可营运。道路货运经营者应当根据车型和综合技术条件承运货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第七条:道路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托运单承运,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易腐、易溢漏货物;不得将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同车运输;不得运输假冒伪劣和"三无"商品;不得运输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违法商品。托运人不得将危险货物按普通货物办理托运。

  第八条:道路货运承、托双方应当依法订立运输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四章:货运服务

  第九条:货运场(站)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十条:营业性货运停车场,必须设置消防器材、安全标志,保证车辆出入方便。载有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到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一条:货运场(站)经营者不得为无经营手续或者经营手续不全的货运代理、货运信息、货运配载、搬运装卸等经营者提供货运服务。

  第十二条:从事搬运装卸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作业,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作业质量。危险货物、大型特种物件运输的搬运、装卸,应当备有专用工具和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从事道路货运服务的经营者受理或者经营限运、凭证运输货物业务时,承、托双方的有关手续、证照必须齐全、有效。未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货运服务经营者不得受理危险货物的运输业务。货运服务经营者不得为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提供配载服务。

  第五章: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持无效《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经引导和督促,三个月内不办理相关证照的档铺,停止营业并清退出场。

  第十五条:未按照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查证核实,对经营者处以警告处罚,一年内累计三次警告的当铺,停止营业并清退出场。

  第十六条:发现运输危险货物、假冒伪劣和"三无"商品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违法商品,经查证核实,对经营者处以警告处罚,一年内累计三次警告的当铺,停止营业并清退出场。

  第十七条:档铺由于货运服务不规范,违法相关规定,一个月内被托运者投诉三次,经查证核实,停止营业并清退出场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并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档铺,一律清退出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篇9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篇10

  一、安全组织机构

  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任:

  副主任:

  委员:

  二、安全责任制度

  1、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职责,切实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促进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责任制。

  2、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负主要管理责任;安全管理人员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3、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根据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企业与部门、部门与各岗位员工逐级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和目标,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4、安全生产责任书包括部门(员工)的安全岗位职责、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

  5、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指标对部门和个人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部门和员工进行奖励和处罚。

  (一)法人代表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2、组织制定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责任制。

  3、组织制定危险货物运输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组织制定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处理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5、组织召开企业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6、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使用,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得到落实。

  (二)安全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制定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

  3、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并实施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负责督促和落实整改。

  4、组织开展运输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运输经验,落实安全教育工作。

  5、组织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人员、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考核。

  6、组织对危险货物运输工作的安全检查,制止和纠正各种违章作业行为。

  7、负责有关危险货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落实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安全会议制度

  1、安全工作例会。由供应运输公司经理主持,安办成员及驾驶员、押运员参加,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主要分析上月安全生产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制定整改措施,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2、驾驶员、押运员安全教育培训会。根据培训内容,由供运公司负责,每月两次以上,以驾驶员、押运员安全教育与培训为主要内容。

  四、安全检查制度

  1、实行每月二次安全检查,发现和消除危险货物运输中的事故隐患,预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2、安全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季度性检查、专项检查、不定期检查和抽查。

  3、重点检查可能发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重点部位、驾驶员和运输车辆。

  4、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等。

  5、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按计划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做好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保证整改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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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让每个人信心坚挺,我们会在书上摘抄励志的语录。每天都要有一个完美的计划才能更好地高效工作,励志的话语里面你最喜欢哪一句?我会在下文详细介绍有关“早安情侣励志句子”的各个方面,建
2023-08-27
企业资金管理制度【篇1】一、筹资管理制度企业筹资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对外投资以及调整资金结构等活动对资金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采取一定的方式,获取所需资金的一种行为。企业的筹资
2023-08-27
这是出国留学网编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宿舍电费管理制度”的内容。规章制度是一个公司和企业的行事标准,员工遵守规章制度是享有劳动权利的保障。好的规章制度制定的时候应该有人情味儿,从关
2023-08-26
运输系统管理制度篇1矿山电机车运输规定是根据《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矿山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安全规定:1、电机车应有完整的安全装置,铃、灯、防护罩、制动闸、联接器和漏电及电路
2023-08-27
考虑到你的需求,出国留学网小编特意整理了“控烟管理制度”。每个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都是不一样的,规章制度能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透明度。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用来约束规范人的行为,每
2023-02-23
作为一名公司的老板,从关爱员工的角度出发,规章制度是不可少的。一篇好的规章制度应该要包括哪些内容呢?小编为此仔细地整理了以下内容管理制度细则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管理
2022-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