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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收藏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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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6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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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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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我们可能时常需要接触到不同类型的合同。一份合同是否包含哪些内容?经过多次筛选小编为您找到了最新最全的“监理合同”,希望本文能够为您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减少您的困扰!

监理合同 篇1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法律关系至少必须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债务人(被保证人)、债权人。

  1)、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具体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3)、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但下列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a)、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b)、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c、学校、医院等以公用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5)、保证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6)、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或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2)、抵押物:轻易不会灭失,所有权的转移应当经过一定的程序。a)、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b)、建设用地使用权;c)、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承包经营权;d)、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e)、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f)、交通运输工具;g)、其它未禁止抵押的财产。以下财产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权;②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等;④、使用权、所有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监管的财产;⑥、其它不得抵押的财产。

  3)、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动产自登记时生效。动产可不登记但需要合同生效后方可生效。

  4)、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3、质押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用,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方式。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2)、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权利质押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

  4、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1)、留置权不能提供合同约定产生,必须依法行使;

  2)、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产生的债权,债权人才可能实施留置。

  5、定金: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扣留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返还双倍定金。

  三、保证的应用

  1、施工投标保证: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1)、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投标保证金的没收: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能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中标人根据规定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投标人采用不正当方式骗取中标。

  2、施工履约担保:为了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而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担保,以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有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履约担保书等三种。保证金和保函一般为合同价格的10%;担保书的担保额度是合同价格的30%。

  2)、发包人有权平履约保证向银行或担保公司索取保证金的情况: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中途毁约或任意中断工程,或不按规定施工;承包人破产或倒闭。

  3)、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与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3、施工预付款担保: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承包人正确、合理使用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的担保。主要形式为银行保函。

监理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条例》及《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共同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制定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监理方在发包方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则这种变更须经发包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发包方批准时,监理方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发包方。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额外)工作报酬:

  一、施工内容:给甲方园区内的两栋厂房以清包的方式上彩钢瓦,包括焊砣,下预埋件,上彩钢瓦等相关彩钢的项目。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

  二、甲方管理规定: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工地的各项施工管理制度执行。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以报价单的施工项目、施工工艺、施工材料为准。

  3、乙方在每天的下班前必须把施工工地的卫生搞好,做到每天清扫干净。

  4、现场的施工材料必须堆放整齐,摆放有序。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以公司签订的施工工期为准并在施工工期内完工。

  三、合同签生效后,甲方按如下表中约定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付款方式如下:本工程的工程总价为:第一次:工程款为﹪第二次:工程款为﹪第三次:工程款为﹪如果发包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

  四、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与乙方的各项协调工作。

  2、负责协调乙方办理入场的各项管理手续。

  3、负责工程进展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

  五、乙方责任

  1、乙方作为工程合同的具体执行人,要对甲方负责。

  2、负责工程的施工管理、施工质量、施工工艺、施工材料、施工质量验收工作。

  3、必须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出现各种安全事故乙方全权负责。

  4、劳动保护用品及施工工具由乙方自行解决。

  5、由于乙方对各种事故负全责,乙方应承担各种事故给甲方造成的各种损失并赔偿损失。

  六、附则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议。

  甲方签:乙方签: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住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监理合同 篇3

  1. 词语定义

  1.1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应具有如下定义。

  (一)“项目”是指采购单位委托指定范围需实施监理的项目。

  (二)“建设单位”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建单位”是指承接本项目建设开发的公司。

  (四)“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五)“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项目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1.2 本项目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和本省、市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2. 监理工作的时间和地点

  2.1 监理周期:本项目工期100天

  2.2 监理地点:建设单位指定地点

  3. 监理费用支付方式

  在签定合同后付20%,计 万元;工程完工后付20%,计 万元;工程结顶后付30%,计 万元;竣工验收后,根据决算付足监理费的95%,余额5%待保修期满后支付。

  4. 监理工作范围

  监理单位按照建设目标和要求,遵循国家、省、市市政公共项目建设和监理的标准和规范,依据项目建设合同和用户需求,采用先进、科学、合理的适合本项目特点的项目管理技巧和手段,对项目的各个层面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协调。对项目的应用软件开发、设备和系统购置、安装调试、系统测试、技术培训等方面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进行全面控制。对项目建设合同的执行、项目建设文件资料等进行管理。从而使本项目“按期、保质、高效、节约”地完成。

  5. 监理工作的要求

  5.1 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招标内容及要求”规定的“监理工作内容要求”执行 。

  5.2 监理单位拟派的项目总监在整个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其它参加的人员变更须取得业主同意。

  5.3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交还借用的所有办公设施、设备和用具,如有损坏应予以赔偿。

  5.4 建设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5.5 建设单位项目代表基本情况。

  5.6 监理单位要委派专门人员在双方约定的地点长期办公,负责日常监理工作。

  5.7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有失职,按以下方法计算承担赔偿金: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5%(赔偿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额)如造成社会影响,建设单位将酌情处理。

  5.8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过程及工作完成后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保密规定。具体保密协议在签订监理合同时,甲乙双方再行签订。

  6. 监理工作的依据(不限于此)

  6.1.我省、我市有关市政公用项目建设和监理管理规范;

  6.2. 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

  6.3.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

  6.4. 有关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

  7. 监理单位的责任

  7.1 向建设单位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特殊条款约定的'监理项目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7.2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的工作。帮助建设单位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7.3 监理机构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建设单位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建设单位,并按合同特殊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7.4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漏与本项目、本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的知识产权。

  8. 建设单位的责任

  8.1 建设单位应当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联系与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8.2 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条款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向项目监理单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项目等资料。

  8.3 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特殊条款约定的时间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逾期应视为建设单位同意。

  8.4 建设单位应授权一名熟悉本项目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项目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8.5 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本省、本市有关监理管理规范,授予监理单位的应有的监理权利。

  8.6 建设单位按合同特殊条款约定的内容,免费(或有偿)向监理机构提供办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用具,以及必要的现场办公场所,供监理机构在开展监理业务期间使用。

  9. 监理单位的权利

  9.1 建设单位在委托的项目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一)项目建设有关事项包括:项目规模、设计标准、规范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建设单位的建议权;

  (二)项目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提出建议,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项目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三)项目实施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提出审查意见并及时通知承建单位,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项目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四)项目建设有关的对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五)在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征得同意后,监理单位可以发布停工令和复工令;

  (六)项目上使用的设备、材料与软件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设备材料与软件,有权通知承建单位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单位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七)项目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项目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项目建设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八)在项目建设合同约定的项目价格范围内,项目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项目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不支付项目款;

  (九)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单位工作不力,监理机构有权提出调换有关人员建议。

  (十)在委托的项目范围内,建设单位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向双方协商确定。当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市政府信息中心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出作证的事实材料。

  10. 建设单位的权利

  10.1 建设单位有与本项目承建单位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10.2 建设单位有对项目规模、设计标准、规范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项目建设、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10.3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人员须相对稳定,监理单位调换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10.4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10.5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11. 合同生效、变更和终止

  11.1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证期结束后终止。

  11.2 在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如因项目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重新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11.3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若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是否需增加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和增加支付监理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11.4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天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2. 违约责任

  12.1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对设计、施工和设备等方面的直接指示或违法行为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以及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事先预见并控制风险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计算按直接经济损失×5%确定,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合同总金额。触及法律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2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12.3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也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3. 其他

  13.1 未经过对方的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和将部分合同项下的义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完成。

  13.2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建设单位得到显著经济效益的,建设单位可考虑给予适当奖励。

  13.3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建设单位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13.4 监理单位必须为本项目的监理工作成立专门的监理机构,并刻制相应的公章,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程序。完成监理工作后,公章应销毁。

  13.5 监理人员在建设单位工作时,应遵守建设单位相关规章、制度。

  14.履约保证金

  14.1 监理单位在签订合同前须向建设单位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

  14.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建设单位因监理单位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4.3 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实施完成之日止有效。有效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监理单位。

  15. 争议处理

  15.1 项目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温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15.2 对于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的,提请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部分 合同格式 温州交运集团城东公交有限公司采购的(项目名称、编号)在国内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定(中标供应商名称)为中标供应商。双方同意按照下面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合同主要条款

  (2) 中标通知书

  (3) 招标文件

  (4) 投标文件

  (5) 承诺书 (含询标时承诺和优惠条件)

  (6) 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如有的话)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文件规定的内容相一致。

  3.货物和服务要求

  本合同提供的采购内容和要求(详见第六部分谈判内容及要求)。

  4.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 人民币,(分项价格详见分项报价表)。

  5.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在合同主要条款中已规定。

  6.交货和安装时间及地点(见合同主要条款)

  7.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8、本合同一式伍份,双方各执贰份,交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壹份。

  建设单位:(印章) 监理单位:(印章)

  全权代表:(签字) 全权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

监理合同 篇4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本工程全部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按下列方式办理:本工程已经招标认价、原预算单价甲方不再审计,应甲方要求工程变更增减。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如施工中甲方要求变更施内容、范围、应征得乙方同意并办理补充条款。    

  二、合同中有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月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月__日完成。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份。(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合同签订于:____年__月__日乙方承诺为甲方制作的grc装饰件保修两年,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一年内免费为甲方更换grc装饰件,两年内免费维修,超过两年维修只收取材料费。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乙方未按甲方的质量要求施工,隐瞒原材料的缺陷、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列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十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便函换监理人员。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包括但不限于: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X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X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包括围墙、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自行车棚、停车场、沟渠、池、井、路灯等。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理权益。十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包括门岗服务、物业区域内巡查、安全监控、消防监控。维护物业区域内车辆行驶秩序,对车辆停放进行疏导管理;地下停车场的日常管理与收费服务等((如以上存在与酒店共用部分的。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制度的建立;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制定《租户装修指南》供租户作为操作依据,装修图纸均需由乙方事前批准,并签订《装修管理协议》。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十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包括接受会议中心租赁客户咨询、组织管理会议中心会议服务、收缴会议中心会议服务各项费用。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供工程造价,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本物业管理的相关收入和支出均通过乙方为本项目物业管理处所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进行处理,专用银行帐户预留三方印鉴,即太平物业财务专用章、太平物业法定代表人名章、国际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费用收缴原则:乙方在任何时候向本物业的业主、物业使用者收费应提交收费通知单,包括固定费用及非固定费用,固定费用即物业管理费、空调制冷费及采暖费。

  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会议层由乙方代为管理,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会议召开的时间及地点,并办理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用时记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215;设施原值+管理费)。乙方所辖物业处根据甲方与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之规定内容,每月向租户代发缴费通知书。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乙方所辖物业处将定期核对空置单元面积和管理费金额,向业主收取空置单元管理费及其他能源费用(如有),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供工程造价,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需调整本物业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则须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商议确定新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并签署补充协议后执行。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    

  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同时应在特殊条款中明确提供的方式、份数与回收、保密等办法。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同时应在特殊条款中明确提供的方式、份数与回收、保密等办法。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服务责任以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超出监理服务责任并发生费用。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便函换监理人员。乙方必须按附录E规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其主要人员资格和服务条件须经甲方审查同意,甲方不得无理由地拒绝。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监理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在各规定期限内进行。为保证利于监理的有效实施,乙方可在这期限内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其中主要监理人员的更换需经甲方同意。监理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在各规定期限内进行。为保证监理的有效实施,乙方可在该期限内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其中主要监理人员的更换需经甲方同意。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报酬,是其关于本合同书的唯一报酬。

  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直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甲、乙双方曾就张家界酒店工程项目签定过《建筑工程建设合同》,因甲方方面问题导致工期时间延长,给乙方成一定损失。

  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由甲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承担违约责任,由乙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乙方应至少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十五天内没有答复。     委托人责任鉴于甲方工作需要,聘请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鉴于本工程的特点与实际需要,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  严格执行现场监督旁站规定,按规范检查和签认承包人的每道工序,对不符合规定的部分要及时提出,要求承包人纠正。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甲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督承包人的各项试验工作,包括取样、试件制备、各种标准试验和检验试验。对任何有怀疑的试验结果,应进行证实试验。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双方应协商一致。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违约金: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终止合同,按一般条款第十一条的期限办理。由于甲方原因终止合同,由于乙方原因终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___万元。甲乙双方任何方违约且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经济责任。具体赔偿金额由非违约方和企业工会,根据违约者的责任大小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确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奖罚:甲方可视乙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罚金在___元限度之内。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乙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保密约定乙方在甲方就职期间获取的文件、资料、表格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技术资料、图纸、客户名单、合作情况、价格、营销、员工薪酬等,无论是客户的或是本公司的均属甲方商业秘密。乙方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均必须遵守保密约定。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纠纷解决方式: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三十一条及

  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现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目前工程委托已成为建设单位工程审计的主要方式,那么工程委托协议怎么写呢?

  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为提高泵站品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为确保如期保质完成本工程,双方本着互相支持、紧密配合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明确双方职责,特签订本合同。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勤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管理委托方与设计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熟悉设计内容。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后3天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订金为合同价款的30%,即人民币________整。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现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监督管理,若发现乙方有不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及违反操作规范进行施工的事项,甲方有权提出并要求返工、修改。

  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协助委托方(或被委托组织)会同设计院对重大技术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和对优化设计进行讨论。--审核承包单位对设计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乙方于竣工后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资料及报告,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________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后五天内根据设计施工图纸、合同、补充合同及《有关园林绿化标准》给予合格批准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整改,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费用。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____日起计算。乙方必须在施工期内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工程。若工程延误,若工程提前完成,若因甲方责任或不可抗力因素而令工程延误,乙方提出书面要求,甲方在三天内书面确认工期可顺延。如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付款,逾期三天,乙方有权停工或对已完成工程进行围蔽处理,因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审批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临建工程设计、施工详图、工艺试验成果、使用的原材料及试验成果等。签发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承包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协助委托方编制整个工程的控制性网络进度计划,提出各合同控制性进度目标。审查批准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     其他期限: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绿化保养期为十二个月,保养期从竣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质量控制:审查承包单位的质量控制性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对施工依据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等进行检查,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质量要求:大树及时支撑固定,栽植后及时浇水,及时中耕除草、施肥、修剪,及时防治病虫害,确保苗木正常生长。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________份。其它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存档。本合同未经事宜。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进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X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拆除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拆除工作质量。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乙方负责制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应包括:施工方法、安全措施、环保措施等主要内容),甲方审核后。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X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X的秘密。甲方指定 为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施工中有关事宜,并监督施工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拆除标准:被拆除房屋(含棚子、自建房等)拆除至室外自然地坪,地下室部分拆除到地下室地坪,化粪池要求连同底板全部拆除。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北京市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甲方指派现场管理人员负责监督乙方拆除过程中的安全及环保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隐患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_________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提供 __________  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提供___________名服务人员。4.负责在开工前办理好拆除、城管、安全、环保及交通等有关部门所有拆除及清运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215;报酬比率(扣除税金)4.建立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在施工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解决。    

  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215;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4.制定拆除施工方案,提出具体的防止扬尘,明确拆除工地具体的环保要求和环保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___________支付报酬,按___________ 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215;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4.拆迁工地外围应当设置封闭硬质围档,防止物料、渣土遗撒,并及时清理工地外围道路遗散的渣土,适当洒水,防止扬尘。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附加协议条款:4拆迁工地应按规定办理渣土消纳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拆除房屋过程中应随拆随洒水,对拆除楼房的施工垃圾。  

  返

监理合同 篇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

  包括:

  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无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无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无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无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无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6.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的代理人: 的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6.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经委托人同意。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程受到阻碍或延误。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作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x设施原值+管理费)。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十条 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十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十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十条 监理人应当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十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3.3 提供工作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十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十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

  3.7 支付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十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放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名服务人员。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公正地进行调解。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十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十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十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十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十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十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除不可抗力外。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 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

  8.4 奖励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 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 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无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按通用条件 。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按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 。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按通用条件 。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无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件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按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 。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 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按通用条件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按委托人要求提供 。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7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按委托人要求 。本合同书所指的监理费分两次支付乙方,即主体工程完工,经各责任主体单位验收合格后支付50%。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3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万元)

  首付款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

  第二次付款

  第三次付款

  ……

  最后付款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按通用条件 。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乙方必须按规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其主要人员资格和服务条件须经甲方审查同意。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监理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在各规定期限内进行。为保证监理的有效实施,乙方可在该期限内作出合理调整。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⑵ 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8著作权

  9. 补充条款: 无 。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

  A-2 设计阶段: / 。

  A-3 保修阶段: / 。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

  1.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

  3. 其他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

  1. 办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试验用房无

  4. 样品用房无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

  1. 工程立项文件1开工前28天内

  2. 工程勘察文件1开工前28天内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1开工前28天内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1开工前28天内

  5. 施工许可文件1开工前28天内

  6. 其他文件1开工前28天内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

  1. 通讯设备无

  2. 办公设备无

  3. 交通工具无

  4. 检测和试验设备无

监理合同 篇6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监理方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理方使用发包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发包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发包方。监理方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监理方所使用的发包方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方。在本合同终止后。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附录B中约定为监理人开展正常的监理工作提供相应的设备、设施和人员。

  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6.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方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

  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方在发包方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则这种变更须经发包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发包方批准时,监理方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发包方。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发包方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方提出,由监理方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发包方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方应根据自己的职能,公正地进行调解。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十三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

  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 =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X设施原值 + 管理费)。

  ……………………

监理合同 篇7

  委托人: 监理人:

  鉴于委托人拟委托监理人对 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实施监理,且监理人同意接受该委托。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1条 本协议书中的措词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的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

  第2条 监理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 。 2.2 工程地点: 。 第3条 监理服务范围

  第4条 工程建设目标:

  4.1 质量目标: 。 4.2 安全目标: 。 4.3 进度目标: 。

  4.4 投资控制目标: 。 4.5 环境保护目标: 。 第5条 合同总价

  5.1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价款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

  5.2 合同总价包括基本监理费和考核金两部分,基本监理费和考核金的金额及支付见专用条款。

  第6条 合同组成文件 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6.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 6.2 协议书。

  6.3 中标通知书或委托函(如果有)。 6.4 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 6.5 合同通用条款。

  6.6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如果有)。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下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第7条 监理人承诺严格按照建设监理的职业准则和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8条 委托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9条 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条件见专用条款。

  第10条 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监理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监理合同 篇8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委托单位:_________

  监理单位:_________

  本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愿意依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及条文,承担_________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兹就以下事项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工程规模为:_________

  2、合同总价_________元。其中工程设计监理费用_________元,土建工程监理费用_________元,安装工程监理费用_________元,合计监理费_________元。

  3、责_____限:从基本设计(第一次设计联络会)开始计算起,至_________装置通过_________小时运行后6个月。

  4、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基础),协商解决。十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业主应按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奖励。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并通知监理机构。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并通知监理机构。

  (1)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通用条款;

  (2)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附件,即:本章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本章附件b-甲方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本章附件c-报酬和支付。

  (4)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5、考虑到下文提及的甲方对乙方的支付,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诺将遵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

  6、甲方在此同意按本合同中约定承担责任,按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以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7、乙方不得将属于甲方产权内的财产、土地、房屋、设施对外转让、出租、变卖。乙方临建拆除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1%(包含在质量保证金之中)。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由专用条件约定属于主要监理人员的。

  8、乙方拉运材料,设备离开_________时,应经甲方批准同意;甲方材料节余部分应完全归还甲方。

  9、乙方在甲方区域内施工所建的各种生活,生产临建拆除后,必要时乙方应恢复原来的功能和原貌。

  10、未尽事宜,双方根据需要,经协商可另外签订补充合同。

  1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监理合同期满,提交监理总结,结清监理报酬后自然失效。

  1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正本要求每页小签),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十份,双方各执五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a:服务范围

  1、监理工作主要是依据国家的法律,在本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业主进行以控制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为核心的监督、管理、协调等服务,使本工程项目全面地实现投资目标,进度目标。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规定外,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

  参与监理合同签订后有关分承包商的招标,评标,参与核查有关招标文件,参加合同谈判工作。并提出监理意见。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

  参与主要辅助设备的招标,评标,合同谈判工作。

  核查设计单位提出的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主要设备材料清册,设计图纸等)是否符合甲方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有关规程,规范,标准。

  核查施工图一,二级图和与主体工程的水,汽,电等的接口配合与确认,协调施工图计划进度。

  按照业主与脱硫岛总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协助甲方编制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审查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单位,试验单位的资质并提出意见。

  参与施工图交底,参与图纸会审,并提出监理意见。

  核查设计变更,并提出监理意见。

  对施工图交付进度进行核查、督促、协调。

  主持分项,分部工程,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评。

  主持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核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核查总承包商根据甲方制定的里程碑计划编制的一级网络计划和二级网络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

  协助甲方根据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与措施。监督检查承包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参加由甲方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监理业务开展之前,业主应当将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

  审查承包商质保体系文件和质保手册并监督实施。

  检查现场施工人员_____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并监督实施。

  负责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并督促实施。

  检查施工现场原材料,构件的质量和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并对原材料,构件的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核,确认。

  按验收标准核查主要安装用材料,设备质量,提出有关验收问题的监理意见。参加包括主要辅机等检查设备保管办法,对设备的保管提出监理意见。

  对检验发现的设备,材料缺陷及施工中发现或产生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报甲方并协助处理。

  制定并实施重点部位的见证点(w点),停工待检点(h点),旁站点(s点)的工程质量监理计划,监理人员要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停工待检点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协助甲方核实工程量,审查承包商工程结算书,工程付款必须有监理工程师签字。

  协助甲方进行工程竣工决算。

  协助甲方完成有关设备,图纸和其它外部条件以及工程进度,交叉施工等的协调工作;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通报质量现状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盘点工程进度,分析质量进度趋势,提出分析报告及改进要求,报送甲方并监督实施。如果因监理单位过错而造成了业主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

  乙方应将承包商在工程中的不合格项分为处理,停工处理,紧急处理三种,并严格按提出、受理、处理、验收四个程序实行闭环管理,监理人员对不合格项必须跟踪检查并落实。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合同标的不动产,施工周期长、结构复杂、体积大、工作量大、用材量大以及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主体非常多的特点。作为山口水电站监理部发电厂房分部在施工合同的项目管理中,将三控、两管、一协调的工作贯穿始终,通过对施工合同全方位管理,较好的实现了工程预定目标。

  工程质量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并签字,未经监理工程师的签字,主要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不准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准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准进行工程验收。合同责任的监管监理工程师在执行监理工作中,如果发现施工合同的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时,严格按照国家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对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合理的解释,并做好双方的协调工作,发挥监理的指导作用。山口水电站发电厂房监理部严格执行以下原则:一是检查承包合同是否符合_____相关规定,建议业主对条款予以更改,二是监理工程师在执行解释时,要按照合同文件的先后排列顺序,三是监理工程师对文件之间的歧义的解释,不能随意修改文件中原定的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四是对于固定总价承包项目,严格按照总价予以结算,不再吸纳各方提出的任何主客观理由,实属各方应承担的风险范围;

  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维护甲方的正当权益。

  主持审查调试计划,调试方案,调试措施。

  严格执行分部试运验收制度,分部试运不合格不准进入整套启动试运。

  主持审查调试报告。

  参与协调工程的分系统试运行和整套试运行工作。

  对在试生产期中出现的设计问题,设备质量问题,施工问题提出监理意见。

  协助甲方完成达标投产工作。

  其它工作:

  (1)编制整理监理工作的各种文件、通知、记录、检测资料、图纸等,合同完成或终止时交给甲方。

  (2)建立工程项目在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合同等方面的信息和管理网络,在甲方设计、设备、施工、调试等单位的配合下,收集,发送和反馈工程信息,形成信息共享。

  (3)在监理合同签订生效后,由总监理师组织编写监理规划,报甲方批准后实行。

  (4)编制整理工作的各种文件,资料,记录,合同完成或终止时交给业主。

  (5)受业主委托,乙方在现场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项目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乙方应设立专职的安全监理员。

  3、质量控制主要工作服务内容

  质量的事前控制

  (1)确定质量标准,明确质量要求。

  (2)确定本项目的质量监理控制体系。

  (3)施工场地的质检验收。

  (4)审查总承包商及其选择的分包单位,实验单位的资质并提出意见。

  (5)督促总承包商建立并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总承包商质保体系文件和质保手册,并监督实施。

  (6)检查施工现场建筑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与构配件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检查材料的采购,领用等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对材料检验与试件采样设专人进行见证取样。未经监理工程师的签字,主要材料。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

  (7)参与现场设备的开箱验收工作,检查其运输,保管措施。

  (8)查验重要施工机械,起吊设施经检验的有效合格证件;检查承包商实验室及其实验人员的资质与持证上岗情况;查验其检验,测量与试验设备的有效合格证件。当合同方认为合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合同另一方发出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送达通知后28天内没有收到答复。

  (9)参与组织施工组织总设计的核查,主持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重点审查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审查承包商须报甲方的重要工序的作业指导书。

  质量的事中控制

  (1)施工工艺过程质量控制:现场检查、旁站、量测、试验,负责制定并实施重点部分的见证点(w点),旁站点(s点)的工程质量监理计划,监理人员要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6.合同争议业主与承包商在工程建设中发生合同争议时,作为建设监理,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解决:一是监理工程师主动协调解决;二是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请第三方调解解决;本人查阅很多合同时就存在专用条款并无规定,但山口水电站合同中就已作了约定。

  (2)工序交接检查:坚持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停工待检点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3)主持分项,分部工程,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与验评,代表业主进行第四级验收。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通报质量状况,分析质量趋势,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4)做好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的处理工作。核查设计变更并跟踪检查是否按已批准的变更文件进行施工。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分析质量事故的原因,审核,批准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技术措施或方案;检查处理措施的效果。监理部可将承包商在工程中的不合格项分为处理,停工处理,紧急处理三种,并严格按提出,受理,处理。因违反或终止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形成合同争议。

  (6)审查总承包商编制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并监督实施。行使质量监督权,下达停工指令。

  质量的事后控制

  (1)参与工程分部试运行及整套试运行。

  (2)组织单位,单项工程竣工预验收。

  (3)组织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评定。

  (4)审核工程技术文件资料。

  (5)协助甲方准备竣工验收资料与达标投产工作。

  (6)缺陷责_____质量控制的任务。

  (7)审核总承包商的《质量保修证书》。

  (8)检查,评定工程质量状况。

  (9)对出现的质量缺陷,确定责任者。

  (10)督促总承包商修复质量缺陷。

  (11)在缺陷责_____结束后,移交相关资料。

  4、进度控制主要工作服务内容

  (1)负责与总承包商商定设计图纸和文件在满足工程施工总进度要求前提下提交的时间表,并负责检查,督促。

  (2)参与厂区内生产工程施工进度和接口的协调。编制施工阶段进度控制的相关管理制度。

  (3)参与核查总承包商编排的施工里程碑计划和一级网络计划,核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二级网络计划并监督实施。

  (4)审核施工承包商上报的月工作计划,审批施工承包商提出的修改目标计划要求。随时盘点工程进度,对造成工程进度滞后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报送甲方并监督实施。

  (5)在各施工单位上报的年,月计划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工程部施工综合计划。

  (6)审查承包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根据甲方的授权范围,签发单位工程开/停工令。

  (7)协助并监督总承包单位实施进度计划。

  (8)审核工程进度价款结算文件。

  (9)审批工程延期。

  (10)向甲方提供进度报告。

  (11)督促承包单位整理技术资料。

  (12)审批竣工申请报告,组织竣工验收。

  (13)协作甲方处理争议和索赔。

  (14)整理工程进度资料。

  (15)督促承包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在工程移交后的保修期内,要处理验收后质量问题的原因及责任等争议问题,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修理。

  (16)对不能按时,按要求提交施工进度计划报审或者不能按要求修改进度计划的承包商,提出处理意见,直至签发停工令。

  (17)及时处理承包商提交的各种工程技术报表,及时回答承包商提出的各类与监理业务有关的问题,不可因此而影响工程进度。

  5、投资控制主要工作服务内容

  (1)主要辅机设备分保商招标阶段,根据甲方的要求参与招评标工作,参加合同谈判,提出监理意见。

  (2)根据甲方的要求,参与脱硫岛土建,安装,调试,有关分承包商的招标,评标,参与核查有关招标文件,参与合同谈判工作,并提出监理意见。

  (3)协助甲方编制项目的年度资金计划并定期检查落实及实施情况;对总承包商向甲方报送的材料领用清单进行审核,核减虚报与不实。

  (4)审查总承包商的工程预(结)算书,工程付款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5)认真做好索赔的取证工作和有关的事实核查,为业主提供完整可靠的处置依据。

  (6)随时向业主提供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使之能有效地调度与运作,这些资料具有可追溯性,是最终工程结算的依据。

  6、安全控制、文明施工管理、合同及信息管理、协调等方面的主要工作服务内容

  (1)协助甲方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原国家电力公司有关电力基建安全管理规范和规定以及甲方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制度,报甲方批准后实施;监督检查总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措施;监督检查总承包建立健全劳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监督检查总承包商对其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与教育;巡视检查施工现场,监督承包商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有权发出暂停施工的通知;按照甲方的授权定期组织全工程的安全大检查,并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随时组织有针对性的检查活动;召开安全工作例会,通报安全文明施工状况。条 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业主及被监理方。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

  (2)监督总承包合同的履行,甲方与总承包商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经协调仍有不同意见,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3)建立与甲方的管理信息系统(mis)相兼容的以网络为支撑的mis,进行质量,合同等方面的信息管理。与甲方和总承包商可以交换信息,也可按特定授权范围共享数据库资源,运用p3软件等先进的管理手段加强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的控制。依据业主mis中的工程管理模块进行工程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每日通过mis有关模块报送数据,并于次日对施工日报数据进行核查,保证其及时性和准确性。并负责整个管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条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除业主同意外。

  (4)乙方应定期向甲方书面报告监理情况。乙方还要就工程建设的重要阶段提出监理报告,重大问题及时向甲方专题报告。监理报告内容的范围及深度应达到国家或行业有关部门对监理报告的要求及规定。

  (5)编制整理监理工作的各种文件,通知,记录,检测资料,图纸等,合同完成或终止时交给甲方。

  7、对监理人员配备及其素质的基本要求

  监理工程师

  (1)资质与业绩:监理工程师应持有建设部颁发或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各专业负责人应有参加过300mw级及以上机组工程全过程相应专业设计或施工监理的业绩。条 监理业务开展之前,业主应当将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

  (2)人员配备:乙方人员的配备应保证设计,施工,调试阶段各专业均有足够的数量,且人员年龄结构合理,工作经验丰富;除非甲方提出,乙方不得撤换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总监,副总监与主要监理人员。

  (3)监理部应配备熟悉mis的人员从事信息管理与合同管理,乙方应配备熟悉p3软件的人员从事计划进度管理。

  (4)常驻现场人员数量的基本要求:在施工期间,总监,副总监应常驻现场,且不允许有即使短期同时离开施工现场的情况。若总监离开施工现场,应明确一名副总监代行其职并全权负责。

  (5)甲方考核: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监理人员进行对位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甲方提出调换,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根据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通用条款第10条~第13条?十条 如果因监理单位过错而造成了业主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

  1、通讯

  甲方为监理人员现场办公室提供电话插头,电话机,市话,长途电话通讯费用由监理方承担。

  2、办公用房

  甲方向乙方提供办公用房,桌椅。其他办公用品等费用乙方自负。

  3、住房

  甲方向乙方提供有限的住宿房间,费用由监理方承担。

  4、用餐

  乙方自己负责。

  5、人员配置

  甲方指派1名甲方代表与乙方代表互相沟通信息。

  6、检测设备

  乙方应具备部分常规检测设备。?附件c:报酬和支付

  1、报酬

  (1)乙方正常的服务报酬按中标价_________元。

  (2)因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而减少了工程投资,应根据附加条款第三条奖励乙方。

  (3)甲方对监理过程中在工期,质量,安全方面突出的将进行奖励,奖励细则另行签订。

  2、支付

  (1)常规监理费

  a)在合同生效后14日内,甲方按总监理费的10%支付预付款。

  b)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甲方按监理项目进度计算并支付监理费用。

  c)进度款支付_________。

  d)考核款支付_________。

  不迟于本服务完成后的28天内,乙方将如上第1条所述的费用,连同本合同所实际发生的由签收的发票证明的最后申请提交甲方,甲方根据施工质量,工期,安全,工程造价的控制情况。十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监理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给监理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a)质量考核:建设期建设质量,工艺满足达标投产要求,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支付总监理费的3%,否则扣除。由于施工单位未执行乙方意见,导致建设质量,工艺不能满足达标投产要求的,乙方不承担责任。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务期满终止。在监理过程中,如果业主要求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十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业主应按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奖励。

  b)进度考核:工程按合同工期完成,支付总监理费的3%,否则扣除。由于甲方,不可抗力原因或设备供应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监理费不予扣减。

  c)安全考核:在工程监理范围内未发生由于施工安全方案,措施造成死亡或重大设备事故,支付总监理费的3%,否则扣除。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意见造成安全事故,乙方不承担责任。

  d)造价考核:静态投资能得到控制,支付总监理费的3%,否则扣除。因甲方提高标准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静态投资超支,监理费不予扣减。十条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

  e)管理考核:二管理,一协调内容具体,落实得力,分别支付总监理费的3%,2%,否则扣除。

  f)达标考核:工程全部实现达标投产,支付总监理费的3%,否则扣除。?附件d: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通用条款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十九条 当合同方认为合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合同另一方发出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送达通知后28天内没有收到答复。

  1、定义及解释

  定义

  (1)项目是指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工程的项目。

  (2)服务是指乙方根据合同所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3)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

  (4)甲方是指本合同所指的委托乙方的一方以及甲方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5)乙方是指本合同中所指的,受甲方委托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乙方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6)一方和另一方是指甲方和乙方。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

  (7)合同是指包括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专用条款以及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附件b(甲方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十条 在监理合同服务期内,由于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业主提出合同终止的书面通知后,监理合同终止。

  (8)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9)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0)当地货币是指项目所在国的货币,外币是指任何其它的货币。

  (11)商定的补偿是指甲方/乙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根据合同应支付的额外款项。

  解释

  (1)本合同中的标题_____其内容的部分;

  (2)单数包含复数含义,阳性包含阴性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3)如果合同中的规定之间产生矛盾,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

  2、乙方的权利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甲方授予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分包施工分包单位的否决权;

  (2)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3)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4)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供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完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十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形成合同争议。

  (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8)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9)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

  (10)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公正地进行调解。协助业主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承建单位的收方计量及单价费用等,并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

  (11)有权制止与处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12)有权_____承包商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

  (13)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

  (14)遇有危机人身安全的紧急问题,有权指令先行停工,后作研究处理;

  (15)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

  3、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的责任:

  (1)承担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它工程乙方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按照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合同,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质量负监督与控制责任。

  (3)乙方要按照工程建设监理大纲的要求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实施。

  (4)乙方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理质量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合格监理人员。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工作负总则。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术报告、图纸等工程资料。

  (5)乙方要坚持施工全过程监理,坚持事前检查和过程控制,形成闭式管理。

  (6)应严格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及时跟班到位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坚持工程质量必须满足合同的要求,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能验收签字。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

  (7)乙方要负责检验进场的材料和设备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产品。

  (8)乙方在工程建设日常质量管理中应该负责的主要工作是:

  a)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日志和定期报告制度,监理记录和报告必须如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对填报的内容签字负责;

  b)审核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

  c)核查设计单位的施工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一,二级图纸);

  d)组织施工图的设计交底;

  e)核查会签设计变更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f)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

  g)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负责工程的工序和工艺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进行验收时,应要求建设,设计等单位参加并签署意见;

  i)组织或参加工程阶段验收,达标投产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提出监理报告;

  j)配合建设单位组织的质量巡视和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工作;

  k)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建立工程试验室,抽检和复核承包商上报的试验数据;

  l)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等。

  乙方的义务:

  (1)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b)附加的服务是指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

  c)额外的服务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乙方必须履行的服务。

  (2)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

  a)乙方在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3)甲方的财产:任何由甲方提供或支付的供乙方使用的物品都属于甲方的财产,并在实际执行时应如此标明,乙方应将履行服务中使用的设备,设施及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甲方。十九条 当合同方认为合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合同另一方发出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4、甲方的权利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甲方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2)甲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3)乙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甲方主同意;

  (4)甲方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和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5、甲方的义务

  (2)决定:为了不耽搁服务,甲方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3)协助:甲方应尽一切力量对乙方和它的职员以及它的下属,按照具体情况提供如下协助:

  a)提供居住,工作所需的条件;

  b)提供服务所需要的工作条件;

  c)服务所需物品的运输;

  d)发生意外事件时人员的遣返;

  e)提供与其它单位相联系的渠道,以便乙方收集他要获取的信息。

  (4)设备和设施:甲方应为服务之目的,向乙方提供附件b中所规定的设备,设施,服务人员。

  (5)甲方的职员:在与乙方协商后,甲方应按照附件b的规定,自费从其职员中为乙方提供职员。凡涉及到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乙方处接受指示。

  (6)其他人员的服务:甲方应按照附件b说明,自费安排其他服务人员服务。乙方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

监理合同 篇9

  发包人:

  承包人:

  因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相关技术及资料秘密。

  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相关秘密,防止甲方相关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向发包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一条甲方的责任

  (一)向乙方明确本项目的保密要求。

  (二)对项目合作中需向乙方提供的涉密文件资料,履行保密程序。

  (三)对项目监理过程中的保密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第二条乙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保密义务,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二)乙方与乙方公司有关现场监理人员之间签订保密协议,并对监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及时传达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有关人员能够遵守本协议的规定。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发包方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帮助发包方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

  (三)对监理过程中接触到的人防行业秘密事项承担保密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使用、保管甲方提供的涉密信息,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泄密。监理方使用发包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发包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发包方。

  (四)在监理过程中,对在监理中使用的其他产品、设备等必须符合安全、保密要求。

  (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项目内容和有关事项告知第三方;不得在公开发表涉及本合同项目的稿件和论文。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

  (六)如发现有泄露国家及保密单位的秘密情况时,乙方有责任主动向保密管理部门和甲方报告。

  (七)乙方工作人员只许在规定区域内工作,未履行审批手续,不得随意进入甲方科研区等其他保密管制区域。

  第三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赔偿因违反本协议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并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条款追究因乙方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

  第四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五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限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为止。

  第六条本责任书一式六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单位:(公章)乙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年月日年月日

  工程监理保密协议二

  状和基层员工能更好的强化保密意识而做!

   一、设备电脑的管理

  1设备电脑是和生产设备连接的电脑。

  2设备电脑只允许插拔设备专用盘,不得插私人盘或公司除设备专用盘以外的

  盘。

  3设备电脑不能用来做办公使用,只能用于设备数据输出和处理(不许写总结、报告、

  做考勤、做等人工输入的办公信息)。

  4不得导入或存储涉密信息。

   二、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

  1公司移动存储介质由保密办公室负责统一定制,因工作需要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经保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办理领用手续。

  2公司各单位移动存储介质由本部门兼职保密员统一集中管理,并建立使用记录。

  3

  严禁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磁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如:手机、3、照相机、摄像机等)

  带入生产车间和其他涉密场所。

  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1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公司内部单位之间相互借用或复制时,借用部门应严格履行登记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方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

  手续。

  2外出借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用于采集、处理、打印、拷贝涉密文件、资料的,使用人

  三、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

  1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中使用。

  2公司各单位应对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建立台账,并由兼职保密员负责集中管理。

  3报废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先将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内的信息进行清除,统一交回

  4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采用先登记后使用的管理办法。

  三、无线通信设备的保密管理

  1、涉密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赠予的手机。

  2、严禁在涉密场所(车间)使用无线通信设备(对讲机、手机、无线话筒等)。

  四、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

  1所称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有线和无线通信、便携式计算机、复印设备、印刷

  设备等

  2严禁使用普通传真机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使用普通传真机传送信息,应履行登记手续。

  五、手机使用保密管理

  1涉密场所禁止使用手机,进入要害部门(部位)严禁将手机带入。

  2涉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使用手机的警示标识

  3召开重要涉密会议和举办重要涉密活动应在有关通知中对手机使用保密管理提出

  明确要求,现场应当使用手机信号干扰器,并关闭场所建筑物内的移动通信转发或增强设备。

  4公司所有人员(含外来人员)使用手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得使用手机发送、存储、处理包括语音、文字、图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

  不得在涉密办公场所使用手机上网。

  涉密人员使用手机丢失或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保密员以及公司保密办报告。

  5使用3手机应遵守如下保密要求:严禁将3手机带入涉密场所,进入车间应将3手机放入手机柜中集中保存。

  发包人:

  承包人:

  时间:时间:

监理合同 篇10

  _________________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协议书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协议书协议书由_____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为另一方共同订立。鉴于业主已委托监理单位为__________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单位就此提出的项目建议书,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通用13篇)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包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监理的规定。

  一、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通用条件所规定的定义相同。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这里的技术标准是工程建设标准的一种。工程技术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查、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需要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前者时必须执行的标准,后者是自愿采用的标准,经合同确认的推荐性标准也必须严格执行。设计文件是施工的依据。

  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

  6.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附件

  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附件

  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附件

  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其它附件

  三、业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监理单位基于业主的上述保证,在此向业主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止,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服务费用后自然失效。

  六、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书副本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

  业主:_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___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

  帐号: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监理合同 篇11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条例》及《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共同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制定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施工内容:给甲方______________园区内的两栋厂房以清包的方式上彩钢瓦,包括焊砣,下预埋件,上彩钢瓦等相关彩钢的项目。发包方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方提出,由监理方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发包方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方应根据自己的职能,公正地进行调解。

  二、甲方管理规定: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工地的各项施工管理制度执行。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以报价单的施工项目、施工工艺、施工材料为准。

  3、乙方在每天的下班前必须把施工工地的卫生搞好,做到每天清扫干净。

  4、现场的施工材料必须堆放整齐,摆放有序。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以公司签订的施工工期为准并在施工工期内完工。

  三、合同签生效后,甲方按如下表中约定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付款方式如下:

  本工程的工程总价为:________________

  第一次:_______________工程款为_______________﹪

  第二次:_______________工程款为_______________﹪

  第三次:_______________工程款为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与乙方的各项协调工作。

  2、负责协调乙方办理入场的各项管理手续。

  3、负责工程进展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

  五、乙方责任

  1、乙方作为工程合同的具体执行人,要对甲方负责。

  2、负责工程的施工管理、施工质量、施工工艺、施工材料、施工质量验收工作。

  3、必须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出现各种安全事故乙方全权负责。

  4、劳动保护用品及施工工具由乙方自行解决。

  5、由于乙方对各种事故负全责,乙方应承担各种事故给甲方造成的各种损失并赔偿损失。

  六、附则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议。

  甲方签〔签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监理合同 篇12

  ××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书

  (含技术培训、技术中介)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与监理方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监理方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    信息系统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信息系统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信息系统工程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本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本合同标准条件(第二部分);

  2.    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三部分);

  3.    本合同附加合同条款(第四部分);

  4.    实施监理方案和内容(第五部分);

  5.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方向委托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的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方向监理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方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______份,监理方_____份。

  委托方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发包方应当将授权监理单位的监理权限,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所(通信地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监理方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发包方进行赔偿。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所(通信地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付款方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监理方对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所(通信地址)   

  电   话        电   挂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信息系统工程标准条件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    “工程”是指委托方委托实施监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委托方”是指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本项目委托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在本顶目中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方为本工程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其他人员组成。由于发包方或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发包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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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社会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对我们具有很强的约束。签订合同要不断协商使双方满意达成一致。您是否对“修理合同”感兴趣呢请看下文介绍,仅供参考,欢迎阅读!修理合同(篇1)转让方(甲
2023-04-28
委托监理合同范本篇1委托人:监理人: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一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范围包括:土建、安装。总投资:人民币:万元。二、本合同中的
2023-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