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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解读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通过问答的模式为考生解读注册会计师法重新修订的具体事项,欢迎网友参阅,希望能有帮助。
请问这次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注册会计师法》自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为确立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经济改革的日益深化、对外开放的日益扩大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日益发展,也迫切需要对《注册会计师法》进行修改完善。财政部一直积极推进《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进程,配合国务院法制机构做了大量调研工作,为适时全面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奠定了一定基础。具体到本次修改工作,主要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而开展的,目的是取消不必要或不再适用的行政审批事项,合理下放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同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换言之,本次修改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审批事项的“专项修改”,对于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治化、规范化、市场化水平必将产生积极影响。
问题二:本次对《注册会计师法》的修改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答:基于前述原因,本次对《注册会计师法》的修改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删除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规定。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截至2012年底,原“四大”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已全部完成本土化转制工作。鉴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在《注册会计师法》中删除相关规定是必要的、适当的。
二是取消了对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吸引外资力度的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希望来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一方面为境外客户来华投资提供会计、税务等咨询服务,另一方面也为国内有关单位了解外商资信、国际税务等提供咨询服务。1996年1月,财政部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会协字[1996]1号),健全了我部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的法制化管理,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中外经贸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考虑到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只是提供一般的咨询服务,是具有“联络处”、“办事处”性质的普通机构,加之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日益紧密和多元,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申请日渐减少。在新一届政府启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财政部主动提出取消这一审批事项。本次修改《注册会计师法》,就是在法律上予以确认。今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确需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或者已设立的驻华代表机构需要延期的,只需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不再履行财政审批程序。需要强调的是,财政部门将密切关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如发现其违规承办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将依照《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三是将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权下放到省级财政部门。长期以来,除极少数特殊审批事项(含涉外审批项目)由财政部直接审批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一直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
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专栏为大家整理分享关于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
财政部财法字[1998]1号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在执业中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处罚工作,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种类包括:
(一) 警告;
(二) 没收违法所得;
(三) 罚款;
(四) 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五) 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
(六) 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五条 对事务所的处罚种类包括;
(一) 警告;
(二) 没收违法所得;
(三) 罚款;
(四) 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行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五) 吊销有关执行许可证;
(六) 撤销事务所。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受到刑事处罚,予以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或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因过失出具虚假报告,予以警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予以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或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不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后续教育准则的要求执行,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借用本人的名义申办事务所,或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务所申报年检或执业,责令改正,并予以暂停执业;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责令改正,并予以暂停执业。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予回避,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向客户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拒绝、阻挠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检查、调查,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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