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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考前必看考点

 

  目前大家已经完成了对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基本知识点的复习,那么在临近考试前,各位考生可以做一些真题试卷进行查漏补缺,也可以看一看考试重要考点,提高自己的知识掌握程度,最终以优异的成绩拿下这场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小编在此提前恭喜大家考试顺利!

2022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考前必看考点

  一、经济法考点:非公开募集基金

  非公开募集基金即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其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1.设立原则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2.合格投资者

  (1)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①净资产不低于1 000万元的单位;

  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2)此外,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③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3.资金募集

  (1)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3)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4)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5)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6)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4.投资运作

  (1)募集私募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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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基本规定

  (1)销售货物;

  (2)进口货物;

  (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4)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解释1】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

  【解释2】单位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解释】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时,委托方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解释1】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解释2】纳税人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不视同销售货物。

  【例题•单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下列行为中,不应视同销售货物的是( )。

  A.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B.将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C.将自产的货物捐赠给贫困地区的儿童

  D.将自产的货物分配给投资者

  【答案】A

  【例题•单选题】某服装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2月,销售男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200万元;销售女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120万元。将外购的布料用于集体福利,该布料购进价为20万元,同类布料不含税销售价为30万元。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服装厂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万元。

  A.46.5

  B.49.9

  C.51.6

  D.54.4

  【答案】A

  【解析】(1)将外购的布料用于集体福利,不视同销售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2)销售服装时不论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计算销项税额;(3)该服装厂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20)÷(1+17%)×17%=46.5(万元)。

  3.应当征收增值税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

 

  要参加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企业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退伙

  分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自愿退伙又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分为i当然退伙和除名。

  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老赵生了个女儿);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老赵要去月球旅游);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取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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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财产继承

 

  要参加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财产继承”,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财产继承

  1.有限合伙人“死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2.普通合伙人“死亡”

  (1)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2)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解释1】如果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者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其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解释2】

  (1)普通合伙人应具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能力,因此,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可能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有限合伙人死亡后,无论其继承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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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考点:目标现金余额的确定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考点:目标现金余额的确定”,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考点:目标现金余额的确定

  1.成本模型

  相关成本:机会成本和短缺成本

  含义:目标现金余额是指能使机会成本和短缺成本之和最小的现金持有量。

  相关计算公式:机会成本=短缺成本

  特点:管理成本属于无关成本。

  2.存货模型

  相关成本: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

  含义:最佳现金持有量是指能使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之和最小的现金持有量。

  相关计算公式:交易成本=机会成本

  特点:假设不存在现金短缺。因此,管理成本和短缺成本属于无关成本。

  存货模式是一种简单、直观的模式;它的缺点是假设现金流出量稳定不变,即每次转换数量一定,不存在淡旺季现金需求量变动的影响。

  3.随机模型

  相关成本: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

  含义:当企业现金余额在上限和下限之间波动时,表明企业现金持有量处于合理的水平,无需进行调整。当现金余额达到上限时,则将部分现金转换为有价证券;当现金余额下降到下限时,则卖出部分证券。

相关计算公式:

  其中:L表示现金控制下限;H表示现金控制上限;R表示现金回归线;i表示以日为基础计算的现金机会成本;b表示证券转换为现金或现金转换为证券的成本; QUOTE

  【提示】随机模型假定每日现金流量的分布接近正态分布,每日现金流量可能低于也可能高于期望值,其变化是随机的。由于现金流量波动是随机的,只能对现金持有量确定一个控制区域,定出上限和下限。

  在随机模型中,最低控制线L取决于模型之外的因素,其数额是由现金管理部经理在综合考虑短缺现金的风险程度、企业借款能力、企业日常周转所需资金、银行要求的补偿性余额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现金回归线R取决于每次的交易成本(证券转换为现金或现金转换为证券的成本)、持有现金的每日机会成本、每日现金流变动的标准差和现金控制下限四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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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高频考点:融资租赁

 

  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高频考点:融资租赁”,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高频考点:融资租赁

  (一)租赁的基本特征

  1.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2.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是借物还钱,并以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来体现。

  3.租金的分期支付。

  (二)租赁的分类

  1.经营租赁的特点:

  (1)出租的设备由租赁公司选定

  (2)租赁期较短

  (3)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由租赁公司负责

  (4)租赁期满或合同中止以后,出租资产由租赁公司收回(例如神州租车)

  2.融资租赁的特点:

  (1)出租的设备由承租企业提出要求购买,或由承租企业直接从制造商或销售商那里选定

  (2)租赁期较长

  (3)由承租企业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

  (4)租赁期满,按事先约定的方法处理设备。包括退还租赁公司,或继续租赁,或企业留购。

  通常采用企业留购办法,即以很少的“名义价格”(相对于设备残值)买下设备。

  (三)融资租赁的形式

  融资租赁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和杠杆租赁三种形式。

  (四)融资租赁租金的计算

  1.决定租金的因素:

  (1)设备原价及预计残值,包括设备买价、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保险费等,以及该设备租赁期满后,出售可得的市价。

  (2)利息,指租赁公司为承租企业购置设备垫付资金所应支付的利息。

  (3)租赁手续费,指租赁公司承办租赁设备所发生的业务费用和必要的利润。

  2.租金的支付方式:

  租金通常采用分次支付的方式,具体类型有:

  (1)按支付间隔期的长短,可以分为年付、半年付、季付和月付等方式。

  (2)按在期初和期末支付,可以分为先付租金和后付租金两种。

  (3)按每次支付额,可以分为等额支付和不等额支付两种。

  (五)融资租赁的筹资特点

  ◆优点:

  1.无需大量资金就能迅速获得资产。

  2.财务风险小,财务优势明显。

  3.融资租赁筹资的限制条件较少。

  4.租赁能延长资金融通的期限。

  ◆缺点:资本成本负担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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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

 

  2016年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结束了,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为大家提供“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行为从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不同类型的法律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这是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而进行的分类。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合同行为等。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便于正确认定法律行为的成立及其效力。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多方法律行为则需要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这是按照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而进行的分类。这里所称的对待给付,是指一方为获取对方提供的利益而偿付的代价。有偿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相互之间享有权利时必须偿付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租赁、承揽等。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时不需支付任何代价的法律行为,例如赠与、无偿委托、借用等。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便于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范围及其责任后果的承担。一般而言,有偿法律行为的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比无偿法律行为义务的法律责任要重。

  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这是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而进行的分类。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非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区分要式与非要式法律行为对于判定法律行为的成立具有意义,同时,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须以要式成立,可以督促当事人谨慎进行民事活动,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体并有确凿凭证,从而起到稳定交易秩序的作用。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这是按照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而进行的分类。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例如,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款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便于明确主从法律行为的效力关系。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当然不能生效。但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法律行为除上述分类外,还有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等分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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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2016年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结束了,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为大家提供“2017年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但是,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实质有效要件和形式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这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未能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的,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书面形式有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主要指公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公告形式等。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在实践中,还有一种不通过文字或语言,而以沉默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该形式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只有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自然人而言,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能力相当的法律行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只有在其权利能力范围内,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其中,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对于法人来说,只有具有与其权利能力范围相适应的行为能力,其进行的法律行为方为有效。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一般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

  (2)意思表示真实

  这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愿是一致的。如果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胁迫、欺诈的原因而作出的,则不能反映行为人的真实意志,这就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则可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由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所决定的。不违反法律是指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强制规范的目的。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法律行为在目的上和效果上不得有损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及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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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经济法考试高频考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2016年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结束了,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为大家提供“2017年中级经济法考试高频考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二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是否必然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三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四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五是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2.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不同。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如“某人死亡之日”、“果实成熟之时”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区别: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可能不会成就(发生);但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中的“期限”必然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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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财务管理投资管理精选考点

 

  2016年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结束了,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为大家提供“2017年中级财务管理投资管理精选考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混合筹资资金主要有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

  一、可转换债券一种混合性证券,是公司普通债券和证券期权的组合体。

  分为:不可分离的可转换债券(持有者直接按照债券面额和约定的转股价格,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债券转换为股票)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附有认股权证,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发行上市后,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各自独立流通、交易)。

  (一)基本性质:证券期权性、资本转换性、赎回与回售。

  (二)基本要素

  1.标的股票 一般是发行公司本身的股票,也可以是其他公司的股票。

  2.票面利率 ①一般会低于普通债券的票面利率,有时甚至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②我国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水平。

  3.转换价格(转股价格) 一般比发售日股票市场价格高出一定比例。

  4.转换比率 每一份可转债在既定的价格下能转换为普通股股票的数量。

  5.转换期 转股的有效期限,可以与债券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债券的期限。

  6.赎回条款 ①赎回一般发生在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高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②设置赎回条款最主要的功能是强制债券持有者积极行使转股权,因此又被称为加速条款。

  7.回售条款 ①回售一般发生在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低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②回售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持券风险

  8.强制性转换条款 在某些基本条件具备之后,债券持有人必须无条件转股。

  (三)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发行条件: 1.公司最近一期末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2.最近3个会计年度年均可分配利润和现金流量净额平均数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3.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认股权全部行权后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等。

  (四)可转换债券筹资特点:1.筹资灵活性2.资本成本较低(债券利率低于普通债券;债券转股时,公司无需另外支付筹资费用)3.筹资效率高4.存在一定不转换的的财务压力

  二、认股权证全称为股票认购授权证,它本质上是一种股票期权,属于衍生金融工具,具有实现融资和股票期权激励的双重功能。但认股权证本身是一种认购普通股的期权,它没有普通股的红利收入,也没有普通股相应的投票权。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认股权证获得市场价与认购价之间的股票差价收益,因此它是一种具有内在价值的投资工具。

  认股权证的筹资特点:1.是一种融资促进工具、2.有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3.有利于推进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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