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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网为您整理“西藏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西藏的朋友们你们知道二级建造师注册会有哪些规则吗?一起来看看吧!

  各地(市)建设局:

  为加强对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规范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现将《西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二○○七年六月五日

  西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规范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二级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或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其他相关施工管理活动。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级注册机构)负责注册地在藏的建筑业企业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建造师执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五条 凡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证书后三年内,到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申请初始注册。

  第六条 建造师按照其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专业类别,实行分专业注册。

  第七条 申请建造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二)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的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超过规定时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建造师继续教育证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三)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有重大过失,造成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受过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决...

广东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

 

  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网为您整理“广东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的朋友们,快来看看注册二级建造师的规章吧。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8]30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厅为本省二级建造师的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核发由建设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定期公布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情况。

  第四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其中,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申请及材料报送程序如下:

  (一)填报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填报申请表,并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

  聘用企业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核实申请表无误后,上传和打印个人申请表及企业申请汇总表,整理、装订和集中上报所有书面申请材料。

  (二)接收申请材料

  广东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接收中央直属驻粤企业、省属企业上报的书面申请材料;地级及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企业上报的书面申请材料。以上部门统称为申请材料接收部门。

  (三)核验申请材料

  1.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材料接收部门要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验,查验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原件经核验后退回。

  2.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材料不齐全的,申请材料接收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否则当即退回。

  3.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材料不齐全,被当即退回的,接收材料部门应在《企业申请汇总表》上注明。

  (四)报批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接收部门向注册机关报批下列申请材料:

  1.经核验的申请人资格证...

天津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想将自己的二级建造师注册的天津朋友们,在注册之前,一定要先了解相关政策哦,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网为您整理“天津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希望大家喜欢!

  建筑[2007]589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津市范围内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作为本市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一级建造师注册的申请受理、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的申请受理、审批及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区县建委”)作为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的初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管施工企业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注册申报

  第四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十个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六个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本市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通过聘用企业向所属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其中,市管施工企业、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企业直接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区管施工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各区、县建委提出申请。申请人及申请人聘用企业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如实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均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