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人身自由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人身自由栏目,提供与人身自由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人身自由的要义是尊重公民的人身,司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剥夺或限制违法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杜绝随意捕人、监禁、搜身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最早出现了自由民和贵族人身不受侵犯的规定。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人身方面的,以及与人身紧密相连的权利。小编为大家提供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人身自由,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人身自由

  在行测考试常识判断中有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其具体内容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与自由、人身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等等,要想拿到相关题目的分值,就要掌握其内容以及与其他权利的区别,在这里我们对其中的人身自由权进行学习。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人身方面的,以及与人身紧密相连的权利。它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人身自由权利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和侵害。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权是指与个人的人格价值具有基本关联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隐私权。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公民在社会上享有人的地位的起码的权利,它具有不可剥夺性。

  第三,住宅不受侵犯。《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是公民的起居生活之处,居住没有安全,人身自由也必然缺乏保障。

  第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是指公民有权通过信件、电报、电话等形式,自由地与他人进行交往,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妨碍、扣押、隐匿或毁弃;通信的内容作为公民的个人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私自拆阅或窃听。《宪法》第40条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例题: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包括()。

  A.人身不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

  B.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C.住宅不受侵犯

  D.出版集会自由

  【答案】ABC。解析:人身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即人身不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出版集会自由属于政治权利与自由的内容,并非人身自由。故D项错误。所以,本题应该选ABC项。

  通过例题可以发现人身自由的命题基本以内容的考查为主,学习时需要把握好这些内在要点以及其命题规律,基本就能应对题目从而取得高分。

  行测常识判断模拟题及答案

  1、以下关于中国古代戏曲说法正确的是( )

  A.《拜月亭》被誉为中国古代四大悲剧之一

  B.《西厢记》作者是元曲四大家之一的王实甫

  C.杜丽娘是《还魂记》中的女主人公

  D.孔尚任有“东方莎士比亚”之美誉

2016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侵犯人身自由罪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那么我们要怎样才能有效率的复习,赢得考试的胜利呢?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侵犯人身自由罪”,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

  2016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侵犯人身自由罪

  一、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一)概念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绑架罪(第239条)

  (一)概念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视为绑架的一种特殊形式,以绑架论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

  (三)认定

  1、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虽然在形式上都是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复杂客体,后者是单一客体;

  (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后者既可以以作为方式,也可以以不作为方式实施;

  (3)行为目的不同。前者或是为了威胁被绑架人以达到非法占有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目的,后者是为了使被害人遭受拘禁之苦,或者是为了索要债务而拘禁他人。

  2、区分绑架罪的罪数形态。在绑架过程中,如果造成了被绑架人的死亡,无论死亡的结果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还是过失引起的,都只定绑架罪一罪,而 不认定为数罪。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对女性被绑架人实施了侵犯,应当以绑架罪和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不满16岁的犯罪人,绑架中杀害被害人的,以故 意杀人罪论处。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一)概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并以出卖为目的。

  (三)认定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的人为...

2016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真题:人身自由

 

  2016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真题:人身自由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整理了2016司法考试部分重点考点,分享给大家,希望接下来的冲刺2016司法考试能有所帮助。

  人身自由包括广义和狭义两方面。

  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的人身自由相联系的生命权、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相关的权利和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

  (一)生命权

  1.防御权。生命权本质上是对一切侵害生命权行为的防御;

  2.享受生命的权利。

  3.生命保护请求权。

  4.生命权的不可处分性。

  (二)人身自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1.人格尊严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真题】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权利属于公民的人格尊严? (08延缓地区-1-63) 【答案】ABCD

  A.公民的姓名权

  B.公民的肖像权

  C.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D.公民的荣誉权

  (四)住宅权不受侵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2.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五)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2.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真题1】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05-1-60)

  A.为了收集“第三者插足”的证据,公民可以委托私人调查机构以各种形式对“第三者”进行跟踪

  B.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公民可以委托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听

  C.商场保安人员有权根据商场的规定,对“盗窃嫌疑人”当场进行搜身检查

  D.商场保安人员有权对拒绝搜身检查的顾客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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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自由:

  1.人身自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

  (1)人格尊严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住宅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2)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法律教育網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2)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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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自由:

  1.人身自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

  (1)人格尊严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住宅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2)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法律教育網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2)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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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自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

(1)人格尊严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住宅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2)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2)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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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学讲义:公民的人身自由

 

  想通过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那么就一定要弄清每一个考点哦。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宪法学讲义:公民的人身自由”,希望考生们可以顺利通过考试!

纵观近年来的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占20左右的分值,侧重于对法条的考查。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本文对宪法中公民人身自由的相关法条进行了阐述和详解。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相关法条】《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详解】

本条所规定的是公民的狭义上的人身自由,其和相关法条一起构成了广义上的人身自由,即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7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8条);住宅安全(第39条);通信自由(第40条)。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权利在何种情况下怎么样予以限制。

【例题】(2005年试卷一第60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为了收集“第三者插足”的证据,公民可以委托私人调查机构以各种形式对“第三者”进行跟踪

B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公民可以委托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听

C商场保安人员有权根据商场的规定,对“盗窃嫌疑人”当场进行搜身检查

D商场保安人员有权对拒绝搜身检查的顾客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答案]AB...

2014中考政治热点: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

 

  政治是一门需要记忆的学科,要繁复记忆和练习,能有一个系统的复习计划很重要,并且学会自己总结出一套适合自己的记忆方法。考点:知道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更多有关2014中考政治的信息可登录出国留学网政治频道,欢迎收藏本站(CTRL+D即可收藏)!

  考点:知道法律保护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自觉维护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的权利?

  答:

  (1)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2)生命健康权属于物质性人格权,是最根本的人身权,居于人格权的首要地位。它由生命权和健康权组成。

  (3)人身自由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是指公民的人身由自己支配并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的权利。

  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答:

  1)我国宪法、刑法、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

  2)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犯,任何非法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3)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保护。

  我国法律怎样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

  答: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进行特殊保护:

  (1)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2)禁止溺婴、弃婴;

  (3)禁止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

  法律维护公民人身自由权?

  答:

  (1)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

  (2)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和逮捕等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

  (3)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公民如何行使生命健康权?

  答:依法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

  1)珍爱和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有权珍爱生命,维护健康;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就医;有权在受到非法侵害时是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2)关爱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即使大义灭亲也不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