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关于注册二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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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二级建造师详细解读

 

  一、关于建造师

  1、关于建造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人事部、建设部于2002年12月5日联合发布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规定必须取得建造师资格并经注册,方能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该规定为我国推行建造师制度奠定了基础。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2006年12月11日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153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2、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两个部门在具体实施工作中既有合作,又有分工,《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中明确规定了两个部门相应的职责与分工。

  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各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各省建设厅和同级的各专业部门负责本省和本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的原则。根据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实际情况,结合现行的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将建造师划分为两个级别,每个级别划分若干个专业。其中,一级设置10个专业,二级设置6个专业。

  注册建造师制度体系由“1+6”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6”为《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其中,执业制度体系由“1+3”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3”为《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

  二、行政改革对建造师的影响

  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下放是否对建造师资格制度产生影响?

  问题由来:

  2014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了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土地登记代理人、矿业权评估师、国际商务专业人员、注册资产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建筑业企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