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刑法考点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刑法考点栏目,提供与刑法考点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构成要件符合性

 

  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构成要件符合性

  第三讲 构成要件符合性

  上篇 刑法总则——第三讲 构成要件符合性

  【本节聚焦】

  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犯罪客观要件。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和因果关系的判断是本节的重点。

  【知识点结构】

image.png

  一、不作为犯罪

  1.不作为犯罪的要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行为人具有保证人地位);(2)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3)作为行为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保证人的分类

image.png

  2.纯正的不作为犯(遗弃罪,只有不作为一种方式)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故意杀人罪,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

  注意:有些犯罪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例如暴力抗税。

  3.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过当的防卫行为都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

  4.对于自危行为,法定监护人外的其他人没有救助义务。

  【知识点运用】

【例题】甲将6岁的侄子乙带出去玩耍。由于疏于照顾,乙被丙开车撞倒。看到乙倒在血泊中,甲想:“反正丙有救助义务,我就不用管了。”由于甲离去、丙逃逸,乙死亡。甲构成犯罪吗?
【提示】本案中,甲、丙都具有保证人地位。丙是创设危险的人,甲是没有创设危险,但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法律义务的特定的人。


『正确答案』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例题】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犯罪论概述

 

  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犯罪论概述

  第二讲 犯罪论概述

  上篇 刑法总则——第二讲 犯罪论概述

  【知识点聚焦】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知识点结构】

image.png

  一、犯罪的概念

  ●无论是传统的四要件理论还是最近引进的三阶层理论,其本质都是两阶层:客观违法且主观有责。

  【知识点运用】

【例题】甲明知正在杀害群众的乙是严重精神病患者,仍然将乙打昏,致其重伤,保护了被乙行凶者的生命安全。甲的行为能否成立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知识点结构】

  表2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概念

内容

难点突破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的:表明客观违法性的要素。行为、结果、犯罪对象……

主观的:表明主观有责性的要素:故意、过失……



犯罪主体的身份影响客观违法性,属于客观的……

犯罪主体的年龄和精神状态影响主观有责性,属于主观的……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刑法概述

 

  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刑法概述

  第一讲 刑法概述

  上篇 刑法总则——第一讲 刑法概述

  本讲义皆为五星级考点,故不再标注考点星级。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三大基本原则

  【知识点聚焦】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罪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知识点结构】

image.png

  【知识点运用】

【例题】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体现了什么原则?


『正确答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不是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定罪时极为重要。

  【知识点运用】

【例题·单选题】陈某欲制造火车出轨事故,破坏轨道时将螺栓砸飞,击中在附近玩耍的幼童,致其死亡。陈某的行为被及时发现,未造成火车倾覆、毁坏事故。关于陈某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2-13)
A.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
B.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C.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结果加重犯、想象竞合犯。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选项A、D错误。《刑法...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共同犯罪

 

  考友们都准备好司法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共同犯罪”,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共同犯罪

  一、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1.这里两人以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两个以上单位和自然人的结合。

  2.如果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犯罪,我国传统观点认为,在自然人犯罪的情况下,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至少有两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反之,如果虽然是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其中,只有一个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工具,属间接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但司法考试已经改变传统观点,认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为存在阻却责任的事由,因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12年)9.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二)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行为。

  这里共同的行为,既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还包括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组织行为,甚至是共谋的行为。

  (08延)55.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ABCD)

  A.甲与赵某共谋共同杀苏某,但赵某因病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苏某

  (三)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故意。

  共同的故意包括三项要求:

  第一,都必须是故意的。两人都是过失不成立共犯;一人故意、一人过失也不成立共犯

  第二,故意的内容必须相同。两个以上的人犯罪故意的内容完全不同,譬如,一人是杀人的故意,一人是盗窃的故意,不成立共犯。

  第三,必须存在意思联络。故意的内容虽然相同,但没有意思联络的,也不成立共犯。

  (10年)2.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不构成脱逃罪

  那么,成立共同犯罪,是否要求各共同犯罪人故意的内容完全相同呢?对此,理论上存在全部共同说和部分共同说之争。全部共同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故意的内容完全相同,如果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不成立共犯,应当对各犯罪人分别定罪量刑。部分共同说认为,各犯罪人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但是有部分相同的,在部分相同的范围...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罚金

 

  考友们都准备好司法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罚金 ”,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罚金

  【相关法条】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知识要点】

  1.适用方式:

  (1)单科式,只单独适用罚金,这主要针对单位犯罪。例如单位受贿罪(第387条)和单位行贿罪(第393条)。

  (2)选科式,要么不适用,要么单独适用,例如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并科式,判处主刑同时并处罚金。例如第326条规定,犯倒卖文物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并科或单科式,要么附加适用,要么单独适用。例如第216条规定,犯假冒专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活学活用】(2002年试卷二第1题)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犯A罪,但情节较轻,且其身无分文。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

  A.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B.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C.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D.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本题正确答案为D

  2.缴纳方式:(1)限期一次缴纳;(2)限期分期缴纳;(3)强制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5)减免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导致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动态

  2017年司法考试时间

  2017年司法考试报名时间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剥夺政治权利

 

  要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剥夺政治权利”,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条】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知识要点】

  1.注意区分剥夺政治权利内容的第三项与第四项的差别:第三项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第四项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另外,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只剥夺政治权利的一部分,而是同时剥夺四项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1)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是,刑法分则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中一些情节较轻的犯罪,规定了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如果人民法院独立适用了剥夺政治权利,就不应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是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除了对该条所列举的犯罪人以外,对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人,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于罪质较轻的犯罪或罪质严重但情节较轻的犯罪的,由刑法分则规定。如果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就不得予以适用。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 年以上10 年以下。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

 

  要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

  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缓刑、假释和管制、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告诉才处理的5罪

  1、取保候审:拘传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传讯时到案,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2、监视居住:拘传见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指住的居住地,传讯到案,未经许可,不得会见他人,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3、缓刑、假释和管制:客居发报。

  即: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遵守法律,向考察(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另外,管制的加上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六大权利受限制,需经执行机关批准才可以行使。

  4、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

  主犯累犯,致死流窜,盗窃金融特款,严重影响生产。

  5、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

  口诀:发人抗贡检止。

  说明:重大发明、舍已救人、抗洪救灾中重大立功的、作出其它重大贡献的、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查证属实的、制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6、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善哉,新婚以为之,人身财产三年下。

  善,即伤:故意伤害案(轻伤)

  哉,即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新,即信:妨害通信自由案

  婚:重婚案遗:

  以,即遗:遗弃案

  为,即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之,即知:侵犯知识产权案

  人身财产三年下: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可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二、监外执行的情形

  有期徒刑和拘役,严重疾病需就医;

  怀孕哺乳婴儿女,生活无着难自理。

  出去危害大社会,自伤自害不能医。

  理解:

  1、先决条件:只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才可以监外执行;

  2、附加条件有四者之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暂予保外就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3、排除条件: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三、永远记住“应当与可以”

  应当与可以顺口溜

  一、应当、可以从轻或减轻

  应当从轻或减轻,

  遗憾你我不年轻

  可以从轻或减轻,

  自首立功样样行。(不过只要一样就行了,自首后可以不立功,如执意要立就立大功,那就恭喜你是“应当减轻或免除”了)

  教唆犯罪未遂心,(是指教唆未遂、犯罪未遂)

  半疯半癫不免刑。(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但不免除)

  二、应当、可以减轻或免除

<...

2017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危害结果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危害结果”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危害结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二)危害结果的特征

  危害结果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这是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这是依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所作的划分。

  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都可能属于构成结果,也可能属于非构成结果。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这是依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而对危害结果进行的划分。

  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

  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着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

  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都可能是构成结果,也可能是非构成结果。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

  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主要应解决的问题是:危害结果在犯罪客观要件中是共同要件还是非共同要件;如果是非共同要件,那么危害结果是哪些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因素。

  总而言之,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某些犯罪即结果犯的构成要件。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

  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年司法二卷刑法考点知识:代替考试罪

 

  “2017年司法二卷刑法考点知识:代替考试罪”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代替考试罪

  1、行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高考、司法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等考试中:

  (1)组织考试作弊的,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

  (2)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成立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成立代替考试罪。但是自己单兵作战的考试作弊无罪。

  2、主观:故意,知道自己组织的、帮助的行为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作弊行为。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

  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

  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内容

  历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及合格分数线(2006-2016)

...

司法考试2017刑法考点:刑事责任年龄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刑法考点:刑事责任年龄”,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对老人犯罪从宽处罚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缓刑从宽:对符合条件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1.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

  (1)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禁止适用死刑。

  (3)不成立一般累犯。

  (4)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必须适用缓刑。

  (5)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免除报告犯罪前科。

  2.掌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第17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就这一规定而言,应注意以下几点:

  (1)此处的列举已经穷尽。只对这八类严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犯罪行为无论多严重,都不承担责任。

  就毒品犯罪而言,只包括贩卖毒品罪,不包括其他毒品犯罪,对其他毒品犯罪,如走私毒品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等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2)这里列举的不仅是八个罪名,而且是八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以上行为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以上罪名的,应当按照以上罪名定罪处罚。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故意杀人包括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如绑架的过程中杀害人质,14-16周岁对绑架罪不负责任,但杀害人质的,定故意杀人罪。15周岁与17周岁的人合伙绑架杀害人质,17周岁定绑架罪,15周岁定故意杀人罪。

  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包括实施其他犯罪致人重伤死亡转化后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处理的情形,如侮辱、抗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妨害公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等。

  ③****罪包括在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实施****。法律 敎育网如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组织强迫卖淫过程中****。

  ④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⑥教唆他人实施以上八种行为之一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