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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一卷考点:法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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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治的概念

  法治是依据法律的治理。

  法治实际上包含了许多层面的含义,它是指一种治国的方略、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法治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亚里斯多德就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法治又是指一种依法办事而形成的法律秩序,法治是近代资产阶级在追求经济自由、追求政治民主、反抗封建专制过程中逐步建立的,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

  法治还是指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一种社会理想,指通过这种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的实现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状态。

  总的来说就是法治包括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和形式意义上的法治,也就是强调两者的统一,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2.法治意味着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正当性

  3.法治与人治的联系

  法治相对于人治更稳定;法治强调的是权力制衡、法律救济。

  4.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两者都强调了静态的法律制度以及将这种静态的法律制度运用到社会生活当中的过程。两者最大的不同表现在:法制的概念不包含价值;法治包含了价值内涵,强调了人民主权。

  法制只是强调形式意义方面的内容,而法治既强调形式意义的内容又强调实质意义的内容。法制更偏重于法律的形式化方面,强调"以法治国"的制度、程序及其 运行机制本身,它所关注的焦点是法律的有效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也正是法治的第一方面(形式意义的法治)所要求达到的目标。由此可见,法制是法治的前提 条件和基础。没有法制,也就谈不上法治。但另一方面,仅仅强调法律的形式化方面,还并不能揭示法治(尤其是实质意义的法治)的更深一层的内涵。

  5.依法治国的标准

  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强调良法的治理;通过宪法确立分权和权力制约的权力制衡关系;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我国成为法治 国的条件是:1.制度方面: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权力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司法体制、执法制度的健全和其人员的高素质,健全的律师制 度;2.思想方面:树立起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的思想。

  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经成立的法律或者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这段话是谁阐述的?

  A. 马克思 B.恩格斯 C.列宁 D.亚历士多德

  答案:D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对我国有重要的意义。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第13条修正案,在《宪法》第5条增加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依法治国的治 国方略上升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这预示着:中国将依靠政府的推进,辅之以社会(民间)的力量,走向法制现代化(法治化)...

2017司法考试一卷考点: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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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效力指法的约束力,也就是法律的适用范围。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为主,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辅的适用原则。法的效力分为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 效力。在法的时间效力中要注意溯及力的问题。近代以来,各国普遍采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我国也采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从旧兼从轻是对法不溯及既往的突 破,但它的目的也是有利于公民。

  下列关于表述法的效力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

  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

  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

  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

  D项“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这个选项也是出得比较多的套路,前半句是真话,后半句是假话。C项“法 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书上只是提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当然还有很多原则书上没有具体说出来,从旧原则、从 新原则、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轻,等等,不知道具体含义没有关系,可以推论一下,从新原则就是有溯及力,对于它颁布生效以前的行为,从旧兼从轻就是讲原则 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和旧法相比较的时候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新法的处罚更轻的时候就要按照新法来处理,这个时候有溯及力了,所以这个说法也是错误的。 B项错误在于法律效力的高低是由法律渊源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决定的,不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决定的。A项,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 力,公布是法律真正具有效力的关键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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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一卷考点: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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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特殊性

  A.主权者

  B.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以当事者和主权者双重身份出现

  C.以国家名义由授权机关和负责人进行

  D.以国库财产作后盾

  E.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

  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1.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概念: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

  2.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和执行豁免(管辖是基础,管辖放弃不等于后面两个程序也放弃)

  3.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

  A.绝对豁免论;法律 敎育 网

  B.限制豁免论:非主权行为不享有豁免。

  三、中国的实践

  1980年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缔约国就油污损害赔偿案件放弃对油污损害所在缔约国法院的管辖豁免。

  1.我国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反对限制豁免论和废除豁免论;

  2.坚持国家本身或者说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享有豁免,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

  3.实践中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和企业的活动区别开来;

  4.赞成通过国际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分歧;

  5.外国侵犯中国的国家及财产豁兔权,中国可以采用相应的报复措施;

  6.中国到外国法院特别出庭抗辩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不得视为接受该外国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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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一卷备考知识点: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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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1.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

  (1)英国法的源头: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

  (2)普通法的形成:

  ①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告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②亨利二世时期的司法改革对普通法的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通过颁布《温莎诏令》、《克拉灵顿诏令》等一系列法令确立了陪审制,并将巡回审判制度化。

  ③体现王权的令状制也与普通法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它要求原告只有在申请到特定的以国王名义签发的令状后,才能向法院主张实体权利的保护。令状成为诉讼凭证,无令状就不能起诉。"程序先于权利"的普通法特点与此有关。

  (3)衡平法的兴起。

  ①由于普通法自身存在缺陷,为适应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衡平法应运而生。它是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范,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命名"衡平法"。15世纪正式形成了衡平法院,并逐渐发展为一个独立于普通法的衡平法体系。

  ②衡平法重内容而轻形式,诉讼程序简便灵活,审判时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凡普通法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大法官均予接受。衡平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创制出信托、禁令等许多新的权利和救济方法。一般认为衡平法受罗马法的影响较深。

  ③普通法的实施领域广泛;衡平法仅在普通法难以救济的方面发挥作用,是对普通法的补充。17世纪,确立了衡平法优先的原则。

  (4)制定法的发展

  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1215年的《大宪章》是制定法发展的重要进程,根据它的规定逐渐形成英国国会,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

  2.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 法律 敎 育 网

  (1)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地位提高。

  (2)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3)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3.现代英国法的发展。

  (1)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2)选举制进一步完善,基本确立了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选举制度。

  (3)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

  (4)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二)英国法的渊源

  1.普通法。

  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指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律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2.衡平法。

  (1)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 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 脚",...

2017司法考试法制史知识点:汉代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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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

  1.背景: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汉文帝时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

  2.导火线:缇萦上书救父

  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3.刑制改革的内容。

  (1)文帝:

  ①黥刑 改为 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②劓刑改为 笞三百;

  ③斩左趾改为 笞五百;

  ④斩右趾改为 弃市死刑。

  (2)景帝:

  ①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②笞五百改为 笞三百。

  《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

  4.刑制改革的意义。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汉律的儒家化

  1.上请

  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其 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几百石以上官吏、公候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 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

  (关键词记忆:汉高祖;东汉)

  2.恤刑

  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

  3.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关键词记忆:汉宣帝;儒家;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负刑责。)

  (三)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汉承秦制,廷尉仍是中央司法长官。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也是当地司法长官,负责全郡案件审理;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2)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汉武帝以后设立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2.《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春秋》等儒家经...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解释的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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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种解释方法之所以具有不同的功能,是因为他们各自指出了在法律解释中考虑的因素不同或提 出问题的视角不同,而这就意味着在具体的情景下按照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对同一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解释结果,这种结果的出现导致了法律 适用的不确定性。消除这种不确定性的方法是在各种法律解释之间确立一个位阶关系。

  2.现在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下列位阶:文义解释 → 体系解释 → 立法者的目的解释 → 历史解释 →比较解释 → 客观目的解释

  3.上述位阶关系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具体案件中可能会有不同。但是法律人在推翻上述位阶所确定的各种方法之间优先性关系时,必须要予以充分论证,即只有存在更强理由的情况下,法律人才可以推翻那些有限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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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备考攻略: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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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的重点是刑法、民法、刑诉、民诉、行政法和行诉法,其中民法所占比重最大。因此许多考生“抓重放轻”把过多的精力放在教材第二卷和第三 卷的复习上,而忽视第一卷的复习。其实此法是不可取的,因为民法、刑法尽管平常我们接触的多,似乎比较容易一些,但得高分难,即使再下功夫,也难有突破。 而第一卷虽然知识点多,门类复杂,但有的考点较易掌握,容易得分,因此复习要全线出击,平衡发展 ,不可偏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避难就易,攻其薄弱,选择较易得分的卷一作为突破口。

  但是由于司法考试第一卷知识点多,门类复杂,不少考生有畏难心理。这部分知识点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等科目,知识点琐碎易混淆。下面小编提供一种的复习思路,供广大考试参考:

  国际私法——深刻理解主干内容

  这部分内容较难,如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适用、冲突规范及准据法的确定、识别,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术语,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等内容,都不是短期内能掌握并运用。

  考生要重点复习:国际私法基本制度,其中着重掌握自然人与法人国籍住所的确定,冲突规范以及规范类型,准据法的适用、识别,反致和法律规避等;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及民通意见中的规定;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体现在民诉涉外篇和民诉意见的解释,以及仲裁法中;区际 法律问题,大家应掌握内地与港澳台所签订的一些司法协助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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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一卷宪法考点:宪法与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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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 以民主政治为核心 以法制为基础 以限制与规范国家权利为手段

  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有如下特征:

  ① 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② 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③ 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

  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宪法和宪政亦存在区别:

  ①从外在状态的角度来看:宪法主要是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是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

  ②从内容范围的角度来看:宪政的范围更为广。但宪法的内容决定宪政的内容。

  ③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近代宪政的基本精神,是为了约束国家机关的权力,保障公

  民权利的目的,从而使人民主权思想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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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一卷备考笔记:宪法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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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

  早期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

  1、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1884年英国学者蒲莱士

  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NO.1)和不成文宪法。

  2、从宪法的法律效力以及其制定修改程序和机关的不同:

  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和柔性宪法国家)

  3、从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钦定宪法大纲》)、民定宪法(1779年美国《联邦条例》、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协定宪法(英国的《自由大宪章》、《法国宪法》)。

  (二)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根据宪法的阶级本质的不同,把宪法分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

  根据宪法的实施状态的不同,把宪法分为真实的宪法和虚伪的宪法。

  列宁认为:同现实脱节时宪法时虚假的,当其一致时宪法不是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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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一卷考点:基本人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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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其原创意义而 言,人权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在启 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权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了争取人权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权利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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