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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一卷备考资料:条约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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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留的概念与范围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无论措词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 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保留是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缔约自由同意要件为根据的。双边条约一股不发生保留问题,此时如果一方不 同意某项条文,会导致重议或破裂。在多边条约的谈判中,各国的政策利益有所不同,要达成完全严格一致同意往往很困难,保留为达成条约提供了一个求同存异的 这径。所以,保留制度是在条约得以缔结或其广泛性与条约的严格性、完整性之间的一种平衡和妥协的工具或手段。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下列情况下 不得提出保留:

  (1)条约规定禁止保留;

  (2)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

  (3)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二)保留的接受

  保留是一国单方面作出的,对于保留,其他的缔约国可以作出同意或反对的意思表示,即有权决定本国是否接受该保留造成的对有关权利义务排除或变更的拘束。对于一项保留是否需要其他缔约国予以接受这个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作了以下规定:

  1、条约明文准许保留的,一般不需要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

  2、如果从谈判国有限数目以及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可见,该条约在全体当事国的全部适用是每一当事国同意受该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3、条约若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保留一般须经该组织的有权机关接受。

  4、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缔约国决定是否接受一项保留。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时,就该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不 妨碍条约在保田国和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除非反对保留国明确表示反对条约在两国间生效;一国表示同意受该条约拘束而附有保留的行为,只要至少有一缔约国接 受该项保留,就成为有效。

  (三)保留的法律效果

  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 约规定。例如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中规定,一切船舶享有领海无害通过权,有些国家对该条提出保留,主张军舰不享有A属海无害通过权,军舰通过一 国领悔时须事先征得沿悔国同意。接受这一保留的国家与保留国之间,关于一切船舶享有领海无害通过权的规定将改为,除军舰外,一切船舶享有领海无害通过权, 军舰通过一国领海须事先征得沿海国同意。

  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 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以上述保留为例,反对该保留的国家,与保留国之间既不适用军舰享有领海无害通过权的规定,也不适用 军舰通过一国领海须事先征得沿诲国同意的规定。

  3、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在上述保留事例中,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无论它们是否接受有关军舰不享有领海无害通过权的保留,仍适用一切船舶享有领海无害通过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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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备考知识:商业银行法考点

 

  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备考知识:商业银行法考点”由出国留学网整理,你还想了解更多司法考试备考知识?那就继续关注我们吧!

  一、商业银行

  1、商业银行定义:

  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 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和资金的金融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组织形式:

  ①有限责任公司;

  ②股份有限公司。

  3、商业银行的业务:

  ①资产业务:a.现金资产业务;b.信贷业务;c:投资业务;d.贴现业务。

  ②负债业务:a.存款业务;b.向中央银行借款;c.发行金融债券;d.同业拆借。

  ③中间业务:a.结算性中间业务;b.担保性中间业务;c.其他中间业务。

  ④信用卡业务。

  ⑤国际业务:a.外币兑换业务;b.国际贸易结算;c.解汇资金业务。

  二、商业银行的接管

  1、接管的条件:

  当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信用危机的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不能应付存款人的提 款,不能清偿 到期的债务,以及同业拒绝拆借资金,为原客户和市场所普遍拒绝其服务。商业银行有上述 情况之一的,即可被视为发生信用危机。

  2、接管的程序:

  ①接管由中央银行决定并公告。

  ②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组织的组成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

  ③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发生变化。

  ④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 年,以维持 金融行业的稳定。

  三、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1、侵犯存款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延 迟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①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②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 退票的;

  ③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④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其他损害的。

  2、逃脱中央银行监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 5 倍以 下的罚款,可并处 5 万元至 50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责令 其停止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1)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2)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买卖、代理买买外汇的;

  (3)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或者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的;

  (4)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5)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

2017司法考试一卷复习资料:权利质权标解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考试栏目整理“2017司法考试一卷复习资料:权利质权标解”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司考理论精炼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在性质上说其特点主要有:

  (1)必须是财产权;

  (2)必须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若该权利不能让与,不仅不能就该权利的变卖价金受偿,也不能由质权人取得权利。

  (3)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质权是动产质权,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司考命题角度分析

  【角度1】权利质权的标的具有可以转让性 考试用书

  例:下列哪些权利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A.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B.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基金份额

  C.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D.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转自 法律 敎育 网

  答:ABD C项中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转让是权利质权的必备要素。

  三、考点串联 质押生效条件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发生效力。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四、应试能力拓展

  例:(03.卷三。单。11)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质押合同不成立

  C.质押合同生效,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D.质押合同生效且具有对抗效力

  答:C 《担保法解释》第99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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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一卷备考知识:土地管理法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一卷备考知识:土地管理法”,希望考生们能顺利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以向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支付出让金为对价而原始取得的有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公民个人可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但是,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应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享有该项权利。

  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取得方式为拍卖、招标、协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应当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国家可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人股作为对企业的投资,国家对企业享有相应的投资者权益(股权),企业享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3.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根据国务院的现行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土地用途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居住用地70年; ——商品房

  (2)工业用地50年; 法律教||育网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此外,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广义的农业生产的,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与用地者可在不超过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出让年限。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适用范围包括:①国家机关用地例如政府大院和军事用地;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例如道路、停车场和公益事业用地例如残疾人工厂学校、希望小学,不包含正常健康人的学校;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如三峡工程、京九铁路等;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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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备考资料: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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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币兑换业务。外币兑换业务包括收兑外币钞票、旅行支票、旅行信用证、汇票、兑付信用卡等业务。兑换时,根据外币的进出及是否现钞以定不同的牌价:兑入国外来的电汇、信汇、票汇、旅行信用证、旅行支票等采用外汇买入价;兑出外汇时采用外汇卖出价;兑入外币现钞时,采用现钞买入价。

  2.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1)汇款,是指卖方将货物运给买方,买方通过银行对卖方付款,银行不参与处理有关单据事宜的一种结算方式。汇款法律行为中有四个当事人,即汇款人、汇款行、汇人行和收款人。

  (2)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商)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商)代收款项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通常是出口商出具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及必要的发票、单据委托进口商的开户行收款。

  (3)信用证,是指开证行(进口方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请求或指示,保证出口商交来的符合规定的汇票和单据将予以承兑和付款的一种银行担保文件。

  (4)保函,是指银行作为保证人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对受益人负有债务的第三人履行合同,如有违约给受益人造成损失时,由银行予以赔偿的书面担保文件。该文件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使银行作为国际贸易合同中的第二债务人,以确保合同的履行。

  3.外汇资金业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可做外汇买卖业务,外汇保值业务,国际筹资业务,外汇担保业务等多种外汇资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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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企业所得税法

 

  “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企业所得税法”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法、统一的税率、统一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纯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 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的企业。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 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企业所获得的各种应税收入。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 收入;(9)其他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四)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税率为20%。

  (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

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备考知识:最惠国待遇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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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该原则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规则基本一致,但服务贸易中的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而不适用于货物产品。

  最惠国待遇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豁免。发展中国家在履行最惠国待遇义务方面,享有一次性的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在此过渡期内,其最惠国待遇义务得到豁免,该期限最长为10年。在其他情况下,应按照一般的义务豁免规则豁免最惠国待遇义务。

  最惠国待遇义务的规定不妨碍毗邻国家优惠。《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阻止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不阻止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协议。此外,该协定中规定的义务的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对最惠国待遇都适用。最惠国待遇义务不延及政府的服务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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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备考知识点:减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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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一成员在其减让表中列出了自己作出的具体承诺。具体承诺减让表规定了对外国服务和外国服务提供者的限制。是否给予市场准入、是否给予国民待遇以及成员在哪些具体服务部门和事项方面承担具体义务,均依该具体承诺减让表来确定。具体承诺减让表直接决定着成员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承担的具体义务。与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清单采取“否定式”相反,具体承诺采取了“肯定式清单”方法,成员只对具体承诺的事项和范围承担义务。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每个成员应具体列明下述内容:市场准入的规定、限制和条件;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有关附加承诺的承诺;适当情况下,实施这类承诺的时间表;这类承诺的生效日期。这些内容与服务贸易方式、服务部门分类紧密联系在一起,构成了一个复杂的体系。

  具体承诺减让表以四种服务贸易方式为基本要素,由水平承诺和部门承诺两大部分组成,每一部分都包括“部门或分部门”、“市场准人限制”、“国民待遇限制”和“附加承诺”四个方面。水平承诺适用于减让表中的所有部门,部门承诺仅适用于所列出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而部门承诺最具体地确定承诺的范围。从“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限制”这样的名称中可以看出,具体承诺是从限制的角度来体现的,可有三种具体表达方式:不作承诺、具体列明限制、没有限制。“不作承诺”意味着该成员在该方面不承担任何义务:“没有限制”则正相反,表明该成员在该方面承担了不实施任何限制的全部义务:“具体列明限制”这一方式则表示了承担义务时所附带的要求,详细列出了采取限制的内容和性质。对于每一种服务活动,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又与四种服务贸易方式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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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知识点:法律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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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1.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1)权利的概念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允许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2)权利的特征

  ①法律权利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的,国家法律认可或保障,当主体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主体有权要求国家保护其权利,国家也有义务予以保护。

  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体对所享有的权利有自主处分的能力,即主体对法律权利有依法选择性。

  ③法律权利总是与法律义务紧密相连,没有法律义务,法律权利也不可能存在。

  ④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权利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

  2.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1)法律义务的概念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对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要求和约束,"为一定行为的义务"要求义务承担者必须要做出一定行为方能履行义务,也称作为义务,如纳税义务;"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要求义务人不得做出一行为,也称不作为义务,如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

  (2)法律义务的特点

  ①法律义务是法律要求主体为或不为的一种应当行为,即一种要求或期望的、尚未实现的行为,对于已经履行的义务,不是义务本身,而是义务的实现。

  ②法律义务具有国家强制性,义务承担者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否则就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惩罚。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2017司法考试一卷备考知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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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由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均为5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这种领导体制是由行政机关的性质和职权决定的,是工作的需要。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对于重大问题的决策,仍然要召开会议,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而非独断专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常务会议则由人民政府的正副职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秘书长也参加常务会议。会议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然后由行政首长根据大家的意见最后作出决定,并对决定的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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