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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一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及时关注小编的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一

  1. 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刑法》第201条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甲据此认为,如果因为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三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甲的解释属于反对解释

  B. 如果论理解释的结论合理,则没有必要采取文理解释的方法

  C.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禁止一切形式的类推解释

  D. 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2. 对于1997年刑法典第116条中的“汽车”一词,学理上往往解释为包括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机,这一解释属于( )。

  A 历史解释

  B 当然解释

  C 限制解释

  D 扩张解释

  3.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李与贾是高中同学,高中毕业之后有十多年后没有见面。某日在北京偶遇,两人均特别激动,李某一拳打向贾某以示哥们情谊,不料贾某随即倒地昏迷不醒,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即死亡。经法医鉴定,贾某患有严重的脾肿大。李某从来没有听说过贾某患有这种疾病,李某的行为与贾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 高某花5000元新买的手机被一个小男孩宋某偷了,高某当场发现并追赶,在抓住宋某以后,宋某丝毫没有悔改之意,并趁高某不注意欲挣脱逃走,高某一气之下把宋某推到河中。宋某不会游泳,向高某呼救。高某是省二级游泳运动员,心想本来就是宋某偷东西在先,自己是受害者,于是没有对宋某进行施救,宋某最终溺水身亡。高某的行为与宋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 王某与辛某积怨已久,王某经暗地调查得知辛某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某日王某当众侮骂辛某,辛某受到刺激,心脏病发当场死亡。由于辛某是特殊体质,故王某的行为与辛某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D. 刘某扒窃了田某的钱包后夺路狂奔,田某在其后紧追不舍,刘某慌不择路,撞在了停在路边的挖掘机上,身受重伤。田某的行为与刘某的重伤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 下列关于犯罪主体的案例,说法正确的是(    )

  A. 14周岁的甲抢劫了刑警的枪支,由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因,不承担刑事责任

  B. 15周岁的乙参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C. 14周岁的丙实施了绑架行为并杀害人质的,丙虽不构成绑架罪,但应对故意杀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 15周岁的丁在拐卖****的过程中,与该****发生了性行为,丁对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5. 当我国的一辆国际列车行使到俄罗斯境内时,俄罗斯人维尔沙文与美国人查理发生激烈争执,维尔沙文将查理打成重伤。关于维尔沙文的犯罪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应当适用俄罗斯刑法或者美国刑法

  B. 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C. 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D. 可能适用我国刑法

  6. 某甲是精神病人,一天突然持刀追...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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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5)

  【案例一】

  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回答第1—3题。

  1.酒吧开业半年后,张某在经营理念上与其他合伙人冲突,遂产生退出想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可将其份额转让给王某,且不必事先告知赵某、李某

  B.可经王某、赵某同意后,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的朋友刘某

  C.可主张发生其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向其他人要求立即退伙

  D.可在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要求退伙

  【答案】D

  【考点】普通合伙人的退伙

  【解析】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据此可知,张某将其份额转让给合伙人王某,虽不用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但应告知其他合伙人。

  选项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 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据此可知,张某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的朋友刘某,不仅要经过王某、赵某的同意,还需要经过李某的同意。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酒吧开业1年后,经营环境急剧变化,全体合伙人开会,协商对策。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事项的表决属于有效表决的是( )。

  A.张某认为“通程”二字没有吸引力,提议改为“同升酒吧”。王某、赵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B.鉴于生意清淡,王某提议暂停业1个月,装修整顿。张某、赵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C.鉴于酒吧之急需,赵某提议将其一批咖啡机卖给酒吧。张某、王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D.鉴于4人缺乏酒吧经营之道,李某提议聘任其友汪某为合伙经营管理人。张某、王某同意,但赵某反对

  【答案】B

  【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

  【解析】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A中,合伙人李某不同意,该决议未通过。

  选项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选项B中,停业装修整顿不属于《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 事项。因此,该决议有过半数合伙人通过即有效。

  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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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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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4)

  1.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有限责任公司体现更多的人合性,股份有限公司体现更多的资合性

  B.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更多的强制性规范,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章程享有更多的意思自治

  C.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都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但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D.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例外情况下都有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以人合为主但兼具资合性质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因此,A项正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规模较小或人数较少的情况下也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或只设1-2 名监事;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对此《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更自由一些,而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更强制一些。另外,对于公司的 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直接规定来确定;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来自由约定。对此,《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更强制一些,而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更自由一些。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公司法》对两者都有一定的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至于 哪个更多或更自由,法律及其理论没有给出界定。因此,B项错误。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分期缴纳。因此,C项错误。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都适用。因此,D项正确。

  2.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丙公司货款50万元。2009年9月,甲公司与丁公司达成意向,拟由丁公司兼并甲公司。乙公司原欠丁公司租金8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两个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同时归于消灭

  B.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债务抵销

  C.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或丁公司提供履行债务的担保

  D.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应当分别由甲公司和丁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的合并。

  《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本题中“丁公司兼并甲公司”采用的是吸收合并的方式,被吸收的甲公司解散,而吸收者即丁公司依然存在。因此,A项说法错误。

  《公...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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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3)

  1.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 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

  B.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

  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

  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答案】A

  【考点】股东出资、股东会决议

  【解析】《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 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 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据此可知,甲应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 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股东会对于免除甲四万元出资义务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决议。

  2.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一家小规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八万元,甲以一辆面包车出资,乙以货币出资,丙以实用新型专利出资。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26题)

  A.甲出资的面包车无需移转所有权,但须交公司管理和使用

  B.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二万元

  C.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达到四万元

  D.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答案】C

  【考点】股东出资方式

  【解析】选项A错误。《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据此可知,甲以面包车出资的,应当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选项B错误。《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注册资本是八万,8万×30%=2.4万。因此,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2.4万。

  选项C正确。只要货币出资额不低于2.4万,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即符合法律规定,即非货币财产出资额最高可达到5.6万,因此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以达到4万。

  选项D错误。《公司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 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本题中,注册资本的20%是1.6万,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3万,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3万。

  要想作对此题,需要记住《公司法》规定的几个百分比数据,学习时要及时总结。

  3.张某为避免合作矛盾与问题,不想与人合伙或合股办企业,欲自己单干。朋友...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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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2)

  1.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塑料产品,总资产1200万元,总负债200万元。现公司股东会作出了以下决定,请判断其哪些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A.投资300万元,与乙公司组成合伙企业

  B.向丙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50万元

  C.发行100万元公司债券

  D.减少注册资本50万元

  答案:C

  2.松花江实业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救济,各债权人纷纷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下列选项哪些属于破产债权?

  A.甲公司要求收回其租赁给松花江公司的一套设备

  B.乙银行因派员参与破产程序花去的差旅费5万元

  C.丙银行贷给松花江公司的50万元贷款,但尚未到还款期

  D.丁银行行使抵押权后仍有10万元债权未受偿

  答案:CD

  解析:破产债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第一,须为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第二,须为不享受优先收场全的请求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46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丙银行贷给松花江银行的50万元贷款,但尚未到期,应 视为已到期债权,作为破产债权。因此C正确,当选;《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 利。第110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 为普通债权。丁银行行使抵押权后仍有10万元债权未受偿,这没有财产担保的10万元债权为破产债权,因此D正确,当选。乙银行因派员参与破产程序花去的差 旅费5万元,属于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能作为破产债权,B不当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 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甲公司要求取回其租赁给松花江公司的一套设备,是基于其对该设备的所有权 而享有的取回权,因此A不正确。本题正确选项是CD.

  3.甲厂生产健身器,其产品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质量责任险。消费者华某使用 该厂健身器被损伤而状告甲厂。甲厂委托鉴定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结论是该产品确有质量缺陷,后甲厂被法院判决败诉并承担诉讼费。在此情形下,乙保险公 司应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应包括下列哪些范围?

  A.法院判决甲厂赔偿给华某的经济损失3万元

  B.甲厂因上述诉讼所造成的名誉损失2万元

  C.甲厂花去的鉴定费8000元

  D.甲厂承担的诉讼费1500元

  答案:ACD

  解析:《保险法》第50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 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51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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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1)

  1、 以下不属于商主体的法律特征的是(A)。

  A、商主体是参加商事活动的主体

  B、商主体必须以营利性活动为内容

  C、商主体的特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须经商事登记取得

  D、商主体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2、 商事登记与公示对第三人的效力一般不包括(C)。

  A、必须登记的事项未登记或已登记未公告的事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应登记事项一经登记并公告则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C、不应登记事项在得到登记和公告后对行为人和第三人有效

  D、已登记事项在公告时发生差错,善意第三人可根据所公告情形为法律行为,负有登记和公告义务的人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3、 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是(A)。

  A、商号

  B、行号

  C、商店招牌

  D、注册商标

  4、 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性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是(B)。

  A、相对商行为

  B、绝对商行为

  C、双方商行为

  D、基本商行为

  5、 依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是(A)。

  A、相对商行为

  B、绝对商行为

  C、双方商行为

  D、基本商行为

  6、 商事交易中当事人双方都为商主体并且所实施的都是营利性商行为的是(C)。

  A、相对商行为

  B、绝对商行为

  C、双方商行为

  D、单方商行为

  7、 直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商行为是(A)。

  A、基本商行为

  B、辅助商行为

  C、绝对商行为

  D、相对商行为

  8、 间接媒介商事交易的商行为是(B)。

  A、基本商行为

  B、辅助商行为

  C、绝对商行为

  D、相对商行为

  9、 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并受商法规则所调整的行为是(C)。

  A、绝对商行为

  B、相对商行为

  C、一般商行为

  D、特殊商行为

  10、 商法对商事合同在缔结和履行过程中的特殊性等内容加以规定的行为是(B)。

  A、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B、商法上的债权行为

  C、一般商行为

  D、特殊商行为

  11、 商法对商事所有权和商事他物权的特殊性等内容加以规定的行为是(A)。

  A、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B、商法上的债权行为

  C、一般商行为

  D、特殊商行为

  12、 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的,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或特别规则调整的商行为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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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习题答案: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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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习题答案:犯罪构成要件

  【内容提要】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我国刑法理论上,通常从层次上将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全部。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它与犯罪客体既是有联系,又有区别。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它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等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于被告人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原因与结果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在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论看来,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现象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这种现象与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就是因果关系。以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条件性和具体性以及复杂性等方面的特征。至于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是指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一是从主体的自然属性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自然人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单位主体则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二是从法律属性上专门对自然人主体进行的分类,犯罪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构成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必备要件。其中只要求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必备要件。其中只要求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除具备上述要件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在刑法理论上将犯罪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根据我国刑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在刑法理论上将犯罪的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类型。根据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