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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刑罚的体系

 

  考友们都准备好司法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刑罚的体系”,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刑罚的体系

  一、掌握每一种刑罚的执行机关

  1.主刑:

  (1)管制:原来为公安机关,《修正案八》修改为社区矫正组织。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做禁止令。

  所谓禁止令,是指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拘役:公安机关。

  (3)有期徒刑:监狱,如果余刑在3个月以下,由看守所执行。

  (4)无期徒刑:监狱。

  (5)死缓:监狱。

  (6)死刑立即执行:法院。

  2.附加刑:

  (1)罚金:法院。

  (2)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

  (3)没收财产:法院。

  3.刑罚的特殊执行方式与变更

  (1)缓刑:原来为公安机关,《修正案八》修改为社区矫正组织。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做禁止令。

  (2)减刑:主刑由哪个机关执行,减刑以后仍然由哪个机关执行。

  (3)假释:原来为公安机关,《修正案八》修改为社区矫正组织。

  (4)监外执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为社区矫正组织。

  二、死刑:

  重点注意禁止适用死刑的人员: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以及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审判时:指从羁押时开始。

  (2)怀孕:只要自被羁押时开始,发现怀孕或在此期间曾经怀孕的即视为怀孕,即使已自然或人工流产。

  2.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注意:

  1.即使是违反计划生育的,也不得适用死刑。

  2.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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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故意犯罪的形态

 

  考友们都准备好司法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故意犯罪的形态”,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故意犯罪的形态

  故意犯罪的形态包括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四种形态。由于后三种情况是相对于第一种情况既遂而言的,因而我们首先看看既遂。

  一、既遂:

  (一)概念与标准: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1.不是以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目的没有达到也可能构成既遂,如危险犯、行为犯。

  2.也不是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毕为标准:行为实施完毕也可能只是未遂,如结果犯。

  例如,盗窃银行偷的只是练功券,构成未遂;杀人只要人没死就是未遂。

  2009年5月28日,四川内江威远某镇19岁小护士晓媛在一家服装店里试衣服,却被商店老板罗伟绑架强奸,并将她“勒死”后掩埋又复活。绑架罪既遂,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未遂。

  (二)既遂的形态:

  结果犯: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财产罪一般都是结果犯。

  危险犯:只要足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认为既遂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故意犯罪通常都是危险犯。

  行为犯:只要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就认为既遂的犯罪。例如,就强奸罪而言,成年人要求插入,不要求发泄了性欲,未成年接触即可;伪证罪陈述完毕就构成既遂;诬告陷害罪捏造并告发完毕就构成既遂;偷越国(边)境罪越过国(边)境即可(即使对方将其送回来了)。

  (06年)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错)

  注意多环节犯罪:包括多个环节,只要一个环节构成完成就认为构成既遂的犯罪。典型的多环节犯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绑架罪。抢劫罪是半个多环节犯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六个行为只要完成一个即构成既遂,妇女儿童没卖出去也构成既遂。绑架罪只要扣押人质成功即可,不要求勒索到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抢劫罪如果暴力行为致人轻伤以上的后果,没有抢到财物也构成既遂;如果暴力行为没有致人轻伤以上的后果,要抢到财物才认为既遂。

  二、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一)相同点:都没有达到既遂状态;没有达到既遂状态都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不同点:被迫停止的阶段不同:犯罪预备阶段在预备阶段被迫停止,犯罪未遂在实行阶段被迫停止。

  1.常见的预备行为:

  购买、制造、租借、改装犯罪工具;调查犯罪现场(踩点,如抢劫找个有钱的);排除犯罪障碍(如打死看家狗);勾引共同犯罪人;商定犯罪计划;前往犯罪现场;跟踪守候寻找被害人;引诱被害人到犯罪地点(后三种行为属预备后阶段)。

  在中国,由于处罚预备,因而犯罪预备的范围划得比较宽。理论上,所谓预备后阶段也公认属预备阶段。

  (06)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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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没收财产

  【相关法条】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第六十三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知识要点】

  1.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犯罪人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1)必须是犯罪分子所有的合法财产。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经典考题】(2009年试卷二第11题)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15周岁时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价值3万元;17周岁时抢劫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甲的犯罪数额是5万元

  B.乙收受贿赂15万元,将其中3万元作为单位招待费使用。乙的犯罪数额是12万元

  C.丙第一次诈骗6万元,第二次诈骗12万元,但用其中6万元补偿第一次诈骗行为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丙的犯罪数额是6万元

  D.丁盗窃他人价值6,000元的手机,在销赃时夸大手机功能将其以1万元卖出。丁除成立盗窃罪外,还成立诈骗罪,诈骗数额是1万元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对犯罪数额的理解。

  犯罪数额通常是以被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行为人最终获得的数额为标准,因为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即对他人法益的侵犯程度,而不是行为人获利多少为准。

  A选项说法正确。15周岁的甲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劫罪,数额为3万;17周岁抢劫他人财物2万。甲对两个抢劫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犯罪数额为5万元。

  B选项说法错误。乙收受贿赂15万元,其犯罪数额为15万元。之后乙如何使用受贿的财物,都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

  C选项说法错误。尽管丙最终只获得了6万元,但丙两次诈骗共侵犯了被害人18万元,所以犯罪数额应为18万元。对这种连环诈骗的情形,判断犯罪数额的时候,不以犯罪人最终获利多少作为数额判断的标准。实际上,犯罪分子在每次诈骗得手的时候,诈骗罪已经既遂,即使返还了先前诈骗的数额,这只属于犯罪既遂之后返还财产的表现,不影响已经对被害人财产...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重点:刑事案件五个诉讼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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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重点:刑事案件五个诉讼阶段

  一、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三、起诉有两种,包括提起公诉和提起自诉。

  1.提起公诉是指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全面审查,确认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提请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2.提起自诉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四、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五、执行是指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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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重点: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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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重点:宋刑

  1.《宋刑统》

  《宋刑统》于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刑统》的体例,仿自唐末的《大中刑律统类》、后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后周的《显德刑律统类》。《宋刑统》的律文,基本税基《唐律疏议》的翻版。但它收集了自唐代开元二年(公元714年)到宋建隆三年近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根据他们的需要选出209条附于律文之后,与之并行。《宋刑统》12篇、502条;不过在每篇之下设“门”,合计213门。

  2.刑统

  所谓“刑律统类”或“刑统”,即以刑律为主,将其它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的法规。从秦商鞅“改法为律”,直到唐律,历代法典无不称律,“刑统”的出现是法典编纂上的一个变化。

  3.编敕

  编敕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由于宋朝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高度发展的朝代,因而皇帝发布的诏敕是最有效力的法律形式,可以随时补充、修改甚至取代法律,也可以对特定的案件作出裁决而置律于不顾。但由于敕通常对特定之事或特定之人而发,为一时之权制,起初并未成为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就是所谓“编敕”。

  4.重法地

  宋仁宗嘉祐中期,开始实行“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加重处刑。最初以京城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待创立“盗贼重法”后,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

  5.盗贼重法

  宋朝的“盗贼重法”实际上是“重法地法”的扩展,无论在何地,凡属劫盗罪当死者,籍没其家以赏告密者,妻子编制千里外,逢赦也不移不释。

  6.红契

  红契是宋朝初年出现的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它实际上是地主占有土地进而剥削农民的法律依据。

  7.刺配之法

  宋太祖统治后期以宥恕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犯死罪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刺配之法的施行,实际上是古代肉刑之一——黥刑的复活。

  8.凌迟

  所谓凌迟刑,是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用以制裁“口语狂悖致罪者”。适用方法说法不一,有的说“凌迟者先断其肢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还有的说:“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完肤,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

  9.折杖法

  折杖法是宋朝适用的刑罚变通方法,即用笞杖刑取代流刑、徒刑,并减轻笞杖数。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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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九章

  第九章 辽、西夏、金、元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要求】

  了解辽、西夏、金的法律制度的概况;掌握元朝法制对唐朝的主要变化;思考少数民族政权在法制建设上的特点。

  第一节 辽、金、西夏的法律制度

  一、辽国法律制度

  二、西夏法律制度

  三、金国法律制度

  第二节 元朝的法律制度

  一、元朝立法指导思想

  二、元朝的立法概况

  三、元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

  四、司法机构之变化

  第一节 辽、金、西夏的法律制度

  一、辽国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咸雍重修条制》

  2、法制特色:由民族分治逐步走向统一适用

  二、西夏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天盛改定新旧律令》

  2、法制特色:既吸收、借鉴了唐宋法典编纂的经验,又大量保留了本民族原有的习惯法的内容

  三、金国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泰和律义》

  2、法制特色:汉化速度明显比辽快捷

  第二节 元朝的法律制度 (1271-1368)

  一、元朝立法指导思想

  1、循旧制,重纲常之教

  2、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

  3、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

  二、元朝的立法概况

  1、建国前

  1)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

  2)蒙古部落的成文法:《大扎撒》

  2、建国后

  3)《条画五章》:蒙古国建立后的第一次立法

  3、元朝建立后

  4)《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的第一部成文法律

  5)《大元通制》: 是一部法律集成,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

  6)《经世大典》:汇集元朝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综合政书。

  7)《元典章》:元朝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法规汇编,以行政六部作为法规分类的标准,开明清律六部分篇之先河。

  三、元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一)

  (一)刑事法制的主要变化

  1、定罪量刑原则上之变化:实行民族分治、蒙汉异法。

  1)受理机关不同:蒙古人犯罪由专门的机关

  2)刑罚适用不同:刺字;征收烧埋银

  3)刑罚执行不同:蒙古人在监狱中享有特权

  2、刑罚上之变化:以七为尾数十一等笞杖刑。

  三、元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二)

  (二)民事法制的主要变化

  1、契约制度

  1)不动产买卖的固...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重点: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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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重点:死缓

  (一)死缓的处理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二)对死缓减刑的限制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人民法院依照上述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没有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从死缓二年期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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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重点: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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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重点:缓刑

  缓刑概述:

  在我国,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其特点是: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保留执行的可能性。缓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从裁量是否执行所判刑罚的意义上说,缓刑是一种量刑制度;从刑罚执行的意义上说,缓刑也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缓刑不同于死刑缓期执行。二者虽然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都不是独立的刑种,但在适用对象、执行方法、考验期限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1)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死缓适用于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人。(2)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人不予关押;对于宣告死缓的犯罪人必须予以监禁,并强迫劳动改造,以观后效。(3)缓刑依所判处的刑种与刑期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限;死缓的考验期为2年。(4)缓刑的后果要么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要么是执行原判刑罚乃至数罪并罚:死缓的后果根据情况既可能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也可能是执行死刑。

  缓刑与对军人的“战时缓刑”具有区别。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不难看出,战时缓刑虽然可谓一种特殊缓刑,但实际上是刑事责任消灭的一种特殊方式。缓刑与战时缓刑在适用的时间、适用的对象、适用的条件、考验的内容、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相当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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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三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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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公元前221年)

  一、春秋时期的法制

  (一)成文法的公布

  1、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遭到了晋国叔向的反对;后又有邓析的竹刑

  2、晋国:赵鞅、范宣子铸刑鼎。遭到孔子的非议。

  3、楚国:仆区法、茆门法

  (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二、战国时期的法制

  (一)《法经》

  1、《法经》的制定背景

  (1)魏国魏文侯改革

  (2)李悝制定《法经》

  2、《法经》篇目及主要内容

  (1)篇目:盗、贼、网、捕、杂、具六篇。

  (2)主要内容:规定侵犯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各种主要罪名及刑罚。

  (3)篇目及内容的逻辑联系: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余罪名置于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3、《法经》的特点及影响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对后世有很大影响。

  二、战国时期的法制(二)

  (二)商鞅定秦律

  1、秦律的制定背景

  (1)秦国的改革

  (2)商鞅本人条件

  2、秦律的主要内容

  (1)社会治理:改法为律,轻罪重罚(连坐)

  (2)社会经济:农战,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奖励军功,制军爵律(《分户令》)

  (3)行政建置:置县迁都,统一度量衡

  (4)思想文化: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3、商鞅变法的意义

  (1)使秦国强大

  (2)使法制发展

  (3)使国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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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二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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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二章重点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11世纪—前770年)

  学习要求:掌握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礼与刑的关系、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一些重要问题。

  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西周的立法概况

  三、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

  四、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一)

  (一)敬天保民

  天命不可转移→天命转移给有“德”者→敬天落实到保民

  (二)明德慎罚

  “德” 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一、西周立法指导思想之(三)礼治思想

  1、“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的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核心是“忠”。

  2、“礼”的基本内容(形式)――五礼

  (1)吉礼:祭祀之礼。

  (2)凶礼:丧葬之礼。

  (3)宾礼:宾客之礼。

  (4)军礼:军旅之礼。

  (5)嘉礼:冠婚之礼。

  3、“礼”与“刑”的关系

  (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2)地位上:礼主刑辅。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4、宗法制: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礼),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二、西周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概况

  1、周礼

  2、九刑

  (1)《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九刑有两种含意

  3、吕刑(又称为“甫刑”)

  (1)制定背景

  (2)主要内容:①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②赎刑是其核心内容;③其刑罚原则是“明德慎罚”。

  (3)评价:

  (二)主要法律形式:誓、命、诰等。

  三、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一)

  (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的原则

  (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眚:过失;非眚:故意。 非终:偶犯;惟终:惯犯。

  (3)罪刑相当原则

  (4)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

  (5)罪不相及原则

  (6)同罪异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