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刑法重点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栏目,提供与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2017司法考试《刑法》重要知识点【二】

 

  马上就要进行司法考试了,同学们准备好了吗?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小编整理的“2017司法考试《刑法》重要知识点【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出国留学网小编祝大家顺利过关!更多关于司法考试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

  侵犯财产罪

  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相关法条】

  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2000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2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第3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4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5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267条第1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司法考试2017刑法易考点:结合犯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刑法易考点:结合犯”,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常见的情形有:

  1.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成立绑架罪。

  2.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成立拐卖妇女罪。

  3.拐卖妇女、儿童又引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

  4.为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成立抢劫罪。

  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剥夺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成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6.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成立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7.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成立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

  8.****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

  9.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

  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

  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内容

  历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及合格分数线(2006-2016)

...

司法考试2017年刑法知识点:刑法的溯及力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年刑法知识点:刑法的溯及力”,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者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1949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这段期间所发生的行为,如果未经法院审判或判决未确定,应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现行刑法,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3)行为时的法律与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总则第4章第8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但是,如果现行刑法的处刑比行为时的法律处刑轻,则应当适用现行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刑法第12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

  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4)现行刑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根据刑法第12条的精神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适用1979年刑法(即行为时法,以下简称旧刑法)第77条的规定。

  (2)对于酌定减轻处罚、累犯的认定、自首的认定、立功的认定、缓刑的撤销、假释的适用与撤销等问题,应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进行处理。例如,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旧刑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

  (3)对于旧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根据旧刑法需要类推处理而没有处理的,不管现行刑法是否规定为犯罪,都不得以类推方式定罪量刑。

  (4)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而行为连续或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适用现行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12月7日《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

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常考复习资料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常考复习资料”,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不作为与作为的相当性取决于行为人应当组织危险但未排除或者控制既存的危险。

  1.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第一,对危险物(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置、危险系统等)的管理义务。

  案例1:动物园管理者在动物咬人时或者宠物词养者在宠物侵害他人时具有阻止义务。

  案例2:矿山负责人对矿山的安全负有管理义务。

  案例3:广告牌设置人,在广告牌有倒塌危险时,负有防止其砸伤路人的义务。

  案例4:机动车所有人负有阻止无驾驶资格的人或者醉酒的人驾驶其机动车的义务。

  第二,对他人危险行为(他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监督义务。

  案例1:父母、监护人有制止年幼子女、被监护人的法益侵犯行为的义务。

  案例2:妻子没有阻止丈夫受贿的义务(夫妻、成年的兄弟姊妹之间不具有监督义务)第三,对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

  案例1:意外提供有毒食物引起他人中毒,提供者有救助义务。

  案例2:销售了危险商品,具有召回产品的义务。

  案例3:黑夜中将汽车停在高速公路上,有义务防止后面的车辆追尾。

  案例4:男女恋人分手后没有义务制止对方自杀。

  【特别提示】:

  1、正当化事由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正当防卫行为只有在可能过当的情形才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

  2、一般过失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都可以成为作为义务发生的根据。

  3、故意犯罪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发生的根据,但刑法对更严重结果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或者法律拟制为更严重的犯罪,则不产生防止该结果的义务,不成立新的不作为犯罪。例如案例1:甲以杀人故意将乙砍成重伤,随后,甲产生悔意,打算呼叫救护车。此时,旁观 的路人丙极力劝阻甲,唆使甲放弃救助念头,致使乙流血过多而死亡。本案中,甲故意杀人 行为引起救助义务,后来不救助的行为也属于杀人行为,相应的,丙属于教唆甲实施不作为 犯罪,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案例2:盗伐林木砸伤他人后,盗伐者具有救助义务;如果明知不救助他人可能死亡,仍 然故意不救助,最终导致他人死亡的,应当以盗伐林木罪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并罚。

  案例3:故意伤害他人后,产生救助他人的作为义务,但不履行救助义务,对死亡结果具 有故意时,仅成立故意杀人罪。

  案例4:故意伤害致死的,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情形,前者法律明确规定成立故 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后者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一罪。

  (D)千万别把先前行为当作不作为犯罪行为的一部分,进而认为不作为犯罪是作 为和不作为的结合。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第一,基于法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

  案例1:母亲对婴儿有哺乳喂养的义务。

  案例2:执勤的交警对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具有救助义务。

  案例3:父母见****被人猥亵时具有制止他人猥亵行为的义务。

  案例4:发现火...

2017司法考试刑法重点:作为与不作为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刑法重点:作为与不作为”,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概念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指以积极的身体举止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利用他人、物质工具、动物或者自然力等等。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与命令规范。

  2.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真正(纯正)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等。

  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特别提示】

  1、真正的不作为犯源于刑法的明文规定,不存在是否违反罪刑法定的问题。但不真正不作为犯存在是否违反罪刑法定的问题。

  2、刑法中通常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并非一定可以由不作为方式实施成立犯罪。

  3.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

  (1)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案件可以分别从作为或者不作为角度解释其都成立该罪。

  例如,甲驾驶机动车经过十字路口,前方红灯,甲驾车闯红灯,撞死行人乙。甲的行为可以分别从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角度解释构成交通肇事罪。

  (2)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成立某罪要求客观行为同时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内容。法律教育网例如,抗税罪的成立既要求行为人有暴力、胁迫等行为,还要求实施不缴纳应当缴纳税款的行为,两者结合才可能成立抗税罪。

  【特别提示】:不要形成这样的思维定势,即一个犯罪要么是作为方式,要么是不作为方式。实际上,有些犯罪的行为方式想当复杂:有的是作为方式,有的是不作为方式,有的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的方式。判断一个犯罪是哪种方式,首先要判断构成犯罪的行为内容,即哪个或哪些行为是刑法要评价的内容,再根据其内容判断表现方式。

  【经典考题】甲因家中停电而点燃蜡烛时,意识到蜡烛没有放稳,有可能倾倒引起火灾,但想到如果就此引起火灾,反而可以获得高额的保险赔偿,于是外出吃饭,后来果然引起火灾,并将邻居家的房屋烧毁。甲以失火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赔偿。对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就放火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

  B.就放火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C.就保险诈骗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

  D.就保险诈骗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破题要领】: 本题主要考核作为与不作为的判断与区分。

  (1)就放火罪本身来说,其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但就本案来说,甲家中停电而点蜡烛,这一行为本身是一个社会中立行为,跟犯罪没有关系。构成犯罪的是甲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火灾而故意不采取防止措施的行为,这一行为方式属于不作为方式。A选项正确。

  (2)如果说甲的放火罪行为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那么纵观本案,与作为相联系的行为只有点蜡烛的行为。但这一行为在刑法上并不是被禁止的行为,只是因为该行为,甲负有防止发生火灾的作为义务,换言之,...

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笔记:缓刑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笔记:缓刑”,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对象: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下”包括本数。宣告刑。

  (二)可以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应当缓刑:(判决时)不满18周岁的人、(判决时)怀孕的妇女和(判决时)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不得缓刑: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可以适用禁止令,应当实行社区矫正。

  注意:

  1.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通常原则,因为没有执行过);又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再次缓刑。

  2.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不得撤销缓刑。针对漏罪单独定罪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再次缓刑。

  3.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无论什么时候发现,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如果新罪没过追诉时效,数罪并罚(通常原则,因为没有执行过),不能再适用缓刑。

  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

  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

  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内容

  历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及合格分数线(2006-2016)

...

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要点:罪名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要点:罪名”,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

  类罪名是某类犯罪的总名称。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只能依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注意】 不要为罪名所蒙蔽,罪名的个数并不等于犯罪构成的个数。选择性罪名,表面上有数个罪名,实际上仅指一个犯罪构成。

  1)选择性罪名之内不数罪并罚,如不存在走私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并罚,只定走私、运输毒品罪;

  2)被捕后如实交代选择性罪名中的其他内容的,不成立自首;如因为拐卖妇女被捕, 如实交代拐卖儿童行为的;

  3)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出现事实认识错误,依照客观事实定罪;如欲盗枪支,实得弹 药的。

  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具体行为类型,但只能 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了五种不同的具体行为类型,不 管行为人是实施其中一种还是数种行为,都定信用卡诈骗罪。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

  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

  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内容

  历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及合格分数线(2006-2016)

...

司法考试2017刑法重点:身份犯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刑法重点:身份犯”,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问:特殊的犯罪主体?何为身份犯?

  【回复】特殊主体,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是“一般主体”的对称。

  身份犯,顾名思义,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的犯罪。

  身份犯,都是特殊主体。身份犯分为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犯,即所谓的特殊主体,是相对一般犯罪主体而言的,是指在完全具备一般主体条件的基础上,还将以特殊的身份作为主体构成条件的犯罪。

  例如,《刑法》第304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特殊身份,犯罪也成立;如果行为人具有这种身份,则刑罚的科处就比不具有这种身份的人要重或轻一些。例如,诬告陷害罪的主体,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为要件,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是,如果主体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则应从重处罚。

  换言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虽然不是诬告陷害罪的主体要件,但这种特殊身份却是诬告陷害罪从重处罚的根据。常考查的特殊身份如下:

  (1)渎职犯罪一章的罪名都是真正身份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是定罪身份,不是量刑身份。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在报复陷害罪(254条)中是定罪身份,而在诬告陷害罪(243条)中是量刑身份。打击报复证人罪(308条)不是身份犯,不要求行为人有身份。

  (3)非法拘禁罪(238条)中的量刑身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245条)中的量刑身份是司法工作人员。

  (4)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07条)中的量刑身份是司法工作人员。而窝藏、包庇罪(310条)没有规定量刑身份。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

  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

  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内容

司法考试2017刑法复习资料:犯罪行为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刑法复习资料:犯罪行为”,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分类:

  作为:积极地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消极地不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

  重点注意不作为。

  (二)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有义务: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不包括道德上的义务;必须是针对特定人的义务)

  2.有可能: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义务。

  3.有危害: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三)不作为犯义务的来源:

  1.法律上的义务

  (08年)7.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2.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前的行为产生的义务。

  (11年)5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CD)

  A.宠物饲养人在宠物撕咬儿童时故意不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一般公民发现他人建筑物发生火灾故意不报警的,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C.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D.荒山狩猎人发现弃婴后不救助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

  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

  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内容

  

2017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要点:既遂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要点:既遂”,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概念与标准: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1.不是以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目的没有达到也可能构成既遂,如危险犯、行为犯。

  2.也不是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毕为标准:行为实施完毕也可能只是未遂,如结果犯。

  例如,盗窃银行偷的只是练功券,构成未遂;杀人只要人没死就是未遂。

  2009年5月28日,四川内江威远某镇19岁小护士晓媛在一家服装店里试衣服,却被商店老板罗伟绑架****,并将她“勒死”后掩埋又复活。绑架罪既遂,****罪、故意杀人罪未遂。

 

 (二)既遂的形态:

  结果犯: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财产罪一般都是结果犯。

  危险犯:只要足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认为既遂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故意犯罪通常都是危险犯。

  行为犯:只要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就认为既遂的犯罪。例如,就****罪而言,成年人要求插入,不要求发泄了性欲,未成年接触即可;伪证罪陈述完毕就构成既遂;诬告陷害罪捏造并告发完毕就构成既遂;偷越国(边)境罪越过国(边)境即可(即使对方将其送回来了)

  (06年)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错)

  注意多环节犯罪:包括多个环节,只要一个环节构成完成就认为构成既遂的犯罪。典型的多环节犯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绑架罪。抢劫罪是半个多环节犯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六个行为只要完成一个即构成既遂,妇女儿童没卖出去也构成既遂。绑架罪只要扣押人质成功即可,不要求勒索到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抢劫罪如果暴力行为致人轻伤以上的后果,没有抢到财物也构成既遂;如果暴力行为没有致人轻伤以上的后果,要抢到财物才认为既遂。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

  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

  2017年国家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