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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刑诉重点知识:逮捕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刑诉重点知识:逮捕”,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逮捕条件

  (一)公安机关

  具体下列条件的,应当逮捕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检察机关

  1.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2.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1)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2)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3)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三)总结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关于逮捕的规定,逮捕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的必要。

  (四)例外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二、逮捕的程序

  (一)执行机关

  1.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2.异地逮捕: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二)人民检察院批准审查程序

  1.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程序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

2017司法考试刑诉考点:证据的分类

 

  “2017司法考试刑诉考点:证据的分类”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证据分类是学理上对刑事证据的分类,是指在对证据进行理论研究中,根据证据本身的各种特征,从不同角度作出各种不同的归类。与证据种类不同,此种分类只有学理价值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按照证据的来源划分,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一般而 言,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可靠。就来自同一来源的证据,距原始证据越近的通常越可靠,转手和复制的次数越多,离证明对象越远,其所含信息发生减损或者扭曲的 可能性越大。

  

二、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 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对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分类,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有时一个证据材料或一 个证据事实难以确定是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只有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确定其证明作用。2.由于案件情况的复杂性,有时一个证据材料中既有说明有罪倾向 的内容,又有说明无罪倾向的内容,此时,需要进一步收集其他证据材料,才能查明其属于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

  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鉴定结论之所以属于言词证据,是因为鉴定结论就其实质来说,是鉴定人就鉴 定的专门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出口头说明,并当庭回答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的发问。凡是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 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物证、书证当然属于实物证据。勘验、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在勘 验、检查中对所见客观情况的客观记载,而不是办案人员的陈述,所以,勘验、检查笔录也属于实物证据。视听资料也属于实物证据。但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以及询问证人、被害人时的录音资料近似于笔录,是固定证据的方法,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意义上的视听资料,按其陈述主体不同,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所谓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 施;所谓证明关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证据是否可以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应具备三个条件:1.单独一个证据;2.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3.证明方式是直接的,无需经过推理过程,即可以直观地说明犯罪行为是不是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在实践中,直接证据的存在形式主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有罪供述;被害人所作的能证明犯罪系何人所为的陈述;能证明某犯罪 分子实施犯罪的证人证言;共同犯罪中共犯之间对彼此的犯罪行为的供述;能够直接证明犯...

2017司法考试刑诉知识点:鉴定结论告知

 

  本文“2017司法考试刑诉知识点:鉴定结论告知”,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刑诉法》121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高检规则》205条 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法律教育网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应由请求方承担鉴定费用。

  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鉴定结论,可以只告知其结论部分,不告知鉴定过程等其他内容。

  记忆点:鉴定结论告遗骸,死无近亲梳发带

  遗骸——嫌疑人、被害人

  无——无诉讼能力

  近亲——近亲属

  梳———诉讼代理人

  发带——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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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刑诉概念与特征

 

  2016司法考试刑诉概念与特征

  2016司法考试据今不足两个月了,网友们在积极备考的同时,也欢迎前来及时关注司考最新信息。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为考生整理分享2016司法考试刑诉概念与特征,希望对考生们能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诉讼就是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由裁判者解决双方争议的活动。根据所解决的纠纷的性质不同,现代诉讼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下同)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迫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主持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行使一定的专门职权,其中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立案、预审、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等。我国刑事诉讼在不同阶段分别由上述专门机关主持进行。

  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国家刑罚权是国家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加以刑事处罚的权力。刑事诉讼的具体内容就是依法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已经发生,谁实施了犯罪及其有关情节,并通过适用刑法予以处罚。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刑事诉讼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而且诉讼过程也与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密切相关。因此,办案机关追诉犯罪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以防止权力滥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只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

  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由于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迫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除少数特别程序外,刑事诉讼都必须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为了在诉讼中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有辩护人、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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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真题解析(多选)

 

  司法考试刑诉真题解析(多选)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提供司法考试刑诉真题解析(多选)试题及答案,欢迎考生前来参考练习,希望对考生考试能有所帮助。

  64.关于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B.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

  C.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

  D.效率越高,越有利于秩序的实现

  【答案】ABC

  【考点】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

  【解析】选项A、B、C正确。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选项D错误。在刑事诉讼中,效率在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础上才有意义。如果公正不存在,也就无所谓效率。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当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在刑事司法中,应当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而不能草率办案,损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如果只讲“从快”而违背诉讼规律,虽然结案率很髙,但错案往往也会增多,冤枉了无辜,放纵了犯罪,不仅做不到公正,也难以真正实现效率。

  65.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回避等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B.体现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

  C.表明违反法定程序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D.表明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

  【答案】BCD

  【考点】程序公正

  【解析】本题,二审法院因第一审中存在程序违法而将案件发回重审,表明违反法定程序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也表明程序公正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更体现了刑事诉讼法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

  66.关于拘传,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拘传,并在笔录中注明

  B.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C.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D.对于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连续讯问24小时

  【答案】BC

  【考点】拘传

  【解析】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据此,可以口头传唤,而不是口头拘传,拘传时必须履行法定手续。

  选项B、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

司法考试刑诉真题练习(单选)

 

  司法考试刑诉真题练习(单选)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提供司法考试刑诉真题练习(单选)试题及答案,欢迎考生前来参考练习,希望对考生考试能有所帮助。

  22.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利至上的理念

  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

  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

  【答案】A

  【考点】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解析】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加入“尊重和保障****”条款,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23.甲发现自家优质甜瓜常被人夜里偷走,怀疑乙所为。某夜,甲带上荧光恐怖面具,在乙偷瓜时突然怪叫,乙受到惊吓精神失常。甲后悔不已,主动承担乙的治疗费用。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将甲拘留,乙父母向公安机关表示已谅解甲,希望不追究甲的责任。在公安机关主持下,乙父母与甲签订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并提出从宽处理建议。下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事诉讼理念的概括,哪一选项与本案处理相一致?( )

  A.既要充分发挥司法功能,又要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B.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要考虑对特殊群体区别对待

  C.既要追求公平正义,又要兼顾诉讼效率

  D.既要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又不应忽略实体公正

  【答案】A

  【考点】刑事诉讼法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念竞合

  【解析】刑事和解的意义在于有效化解矛盾、提高纠纷解决的满意程度,符合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背景。此外,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理性地权衡案件所关涉的各种社会利益,妥善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所关涉的各种关系,对各类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对各种纠纷予以有效化解。本题中被害人亲属向公安机关表示已谅解行为人,希望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后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双方和解协议,及时解决了纠纷。

  24.关于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依据法律规定而设定

  B.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诉讼代理人也享有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C.诉讼代理人应当承担被代理人依法负有的义务

  D.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

  【答案】D

  【考点】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解析】选项A错误。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而不是依据法律的规定。

  选项B错误。法定代理人享有广泛的与被代理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但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作陈述,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例如服刑等。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其代理的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司法考试刑诉大纲涉及考试题

 

  司法考试刑诉大纲涉及考试题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大家整理名师辅导,指导考生司法考试刑诉大纲涉及考试题,欢迎参考阅读,希望所有的考生能有所受益。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1、刑诉法和刑法的关系

  2、大纲新增的知识点:刑事诉讼主体和刑事诉讼阶段要注意。

  3、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等常规知识点还是要注意。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必考,不一定作为原则考,但监督内容一定会考,可能考查具体监督的主体、程序、甚至文书等等。

  2、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必考。不同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国家机关如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作为两个考察点。

  3、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还是会出题。刑诉法第15条的内容可能在各个方面涉及出题,还可能联系到司法解释。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专门机关直接出考题的机会不多。

  2、诉讼参与人是个大的考点,注意既考身份又考职能的题。诉讼参与人的分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关系,单位诉讼参与人,证人和鉴定人、鉴定机构都要注意。

  第四章 管辖

  1、常规考点:立案管辖、审判管辖。

  2、立案管辖可能和其他内容一起考,比如和侦查、回避等一起考。

  3、审判管辖里级别和地方管辖会笼统出题,最高法的特殊管辖要注意。

  4、指定管辖要理解理论性的问题。

  第五章 回避回避的程序、适用人员、法定理由、种类,程序最复杂和重要,注意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和规则。

  第六章 辩护和代理

  1、刑事代理考的较少,注意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也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2、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指定辩护、辩护人的权利(注意与《律师法》相关规定的不同)、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容要注意。

  第七章 刑事证据

  1、证据种类、分类上会出题,考查方式也可能是既考种类又考分类。分类特别注意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2、关于证据的明确的法律规定: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的例外情况。

  第八章 强制措施

  1、强制措施都是常规考点。注意和行政处罚、刑罚的区别;刑诉的强制措施和民诉、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的不同点。注意程序性规定的细节。

  2、超期羁押的规制。

  3、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

  4、强制措施的概念、何时适用、适用何种人。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主要考司法考解释,注意当事人提起、审判、赔偿范围、成立条件。

  第十章 期间、送达

  1、期间本身、期间的计算、期间的延长需要的手续和程序。...

2016司法考试刑诉大纲变动

 

  2016司法考试刑诉大纲变动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2016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大纲变动,欢迎大家前来参考。

  与2015年相比,2016年刑事诉讼法部分以完善大纲教材为主,没有增考点。

  大纲附录部分:

  1.删除法律法规1件。

  2.新增法律法规3件: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3)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3.修订法律法规1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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