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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解析

 

  2016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解析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提供2016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解析,欢迎考生前来参考练习,希望对考生卷四简析题考试能有所帮助。

  第一部分:简析题。本部分共5题,75分。

  一、(本题10分)

  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

  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

  

二、(本题15分)

  案情: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呼。次日,丁某来到乙银行办事处。朱某将其介绍给张某,让其多加关照。

  张某在审查丁某提交的贷款材料时,对甲银行的两张存单有所怀疑,遂发函给甲银行查询。此时,丁某通过朱某催促张某,张某遂打电话询问查询事宜。甲银行储蓄科长答应抓紧办理,但张某未等回函,就为丁某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报朱某审批。后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函。

  朱某审批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就把丁某找来询问。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欺骗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保证挣钱,贷款将如期归还,并当场给朱某10万元好处费。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处费,同意批给丁某100万元贷款。丁某获得贷款后,以感谢为名送给张某5万元,张某予以收受。丁某将贷款全部投入电器厂经营,结果亏损殆尽,致使银行贷款不能归还。检察机关将本案起诉至法院。

  问题:简析丁某、朱某和张某涉嫌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然后根据有关...

司法考试卷二选择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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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卷二选择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选题

  1.以下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是( )。

  A 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B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C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D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捐献给社会福利事业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挪用公款罪的认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司法解释。

  2.吴某(广东人)1998年在广西因抢劫被判刑,在浙江服刑。服刑期间广西公安机关发现与前罪有牵连的另一犯罪,即吴某曾经伙同他人在江西盗窃财物巨大。对此应如何处理?( )

  A 应由服刑地浙江省的相应法院审理

  B 应由广东省的相应法院审理

  C 应由犯罪地江西省的相应法院审理

  D 应由前罪审判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相应法院审理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刑事诉讼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某市人民政府制定一规章,授权市政府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治理乱设摊点问题,并明确市综合治理委员会直接主管该办公室工作。高某因私自设照相点被市场管理办公室罚款500元,高某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本案复议机关是谁?( )

  A 市人民政府

  B 市综合治理委员会

  C 市政府市场管理办公室

  D 省综合治理委员会

  【答案】:B

  【解析】:本题涉及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因为本案中市政府市场管理办公室的直接上一级为市综合治理委员会。参见《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

  4.下列刑罚方法中,哪项是主刑?( )

  A 罚金

  B 拘役

  C 驱逐出境

  D 没收财产

  【答案】:B

  【解析】:本题涉及刑罚的种类。其他三项均为附加刑。

  5.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

  A 甲在实施抢劫之后,为了灭口,将被害人杀死

  B 乙强奸某女,引起某女自杀

  C 丙与丁通奸多年,某日,丙要丁杀死其夫,丁不同意。丙毒打丁,并砸毁其家中物品,扬言如果丁2日内不能杀死其夫,就要丁自杀,丁因不忍心杀夫而自杀身亡

  D 某男与某女...

司法考试卷二习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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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卷二习题及答案解析

  1.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构成犯罪。司法解释将其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这一解释属于下列何种解释?

  A.补正解释

  B.当然解释

  C.反对解释

  D.缩小解释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即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和补正解释。所谓的补正解释是指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例如,认为《刑法》第63条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则是补正解释。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例如《刑法》第201条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认为因偷税被给予三次、四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则是当然解释。反对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缓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据此,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满1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此即反对解释。缩小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刑法》第111条规定的“情报”限定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就是缩小解释,答案D是正确的。

  2.甲因为盗窃乙的自行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在被行政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盗窃丙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的犯罪事实,该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对甲主动交代盗窃摩托车一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自首

  B.坦白

  C.立功

  D.重大立功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自首的定义。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类。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此外,有的行为人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虽然其在供述时不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但是根据罪行法定原则的精神,也可以视为特别自首。也有观点认为,对此可直接认定为一般自首。但是不管学界对此如何争议,其属于自首是没有争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

  3.①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②由于特殊身份必须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所以,性别、国籍等不可能成为特殊身份,首要分子则属于特殊身份。③挪用公款罪...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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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汇总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文字版)

司法考试卷二真题答案(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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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卷二真题答案(2016)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汇总
2016年司法考试一卷真题及答案汇总

2016司法考试卷二真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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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卷二真题答案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汇总
2016年司法考试一卷真题及答案汇总

2014司法考试卷三真题选集及答案解析

 

  2014司法考试卷三真题选集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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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父母退休后与被告共同居住并由其赡养。父亲去世时被告独自料理后事,未通知原告参加。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悼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按照我国民间习惯,原告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但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原告败诉。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4-1-12单)

  A.本案中的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B.习惯在我国是一种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C.法院之所以未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在于被告侵犯的权利并非法定权利

  D.在本案中法官对判决进行了法律证成

  【答案】A

  【解析】悼念权属于习惯权利,并非法定权利,故不属法律上规定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非正式渊源主要指的是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对法官裁判案件具有说服力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的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有习惯、判例、政策等。在司法裁判中法官证明法律结论的成立被称为证成,此案中法官通过法律推理,证明自己的判决结论“原告败诉”成立。

  13.张林遗嘱中载明:我去世后,家中三间平房归我妻王珍所有,如我妻今后嫁人,则归我侄子张超所有。张林去世后王珍再婚,张超诉至法院主张平房所有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是宪法基本权利,该遗嘱所附条件侵犯了王珍的婚姻自由,违反《婚姻法》规定,因此无效,判决张超败诉。对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4-1-13单)

  A.婚姻自由作为基本权利,其行使不受任何法律限制

  B.本案反映了遗嘱自由与婚姻自由之间的冲突

  C.法官运用了合宪性解释方法

  D.张林遗嘱处分的是其财产权利而非其妻的婚姻自由权利

  【答案】A

  【解析】《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基本权利的形式当然可以受到法律的限制,任何权利都是有限制的,没有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法律权利。故A项错误。

  张林的遗嘱处分的是房屋所有权,属于财产权,故D项的说法正确。但是该遗嘱附加的条件干预了王珍的婚姻自由的权利。故B项说法正确。

  合宪解释是指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时应当依据宪法的规定和精神来解释阶位较低的法律的一种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故C项正确。

  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4-1-14单)

  A.属于法定解释

  B.对刑法条文做了扩大解释

  C.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D.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

  【答案】D

  【解析】法定解释,通常也叫正式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

2017司法考试卷二选择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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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二选择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选题

  1.赵某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区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聘请了律师。对于赵某,他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应是( )。

  A 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

  B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时

  C 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

  D 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之日起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2.某刑事被告人陈某以双方有矛盾为由,当庭对出庭的检察人员孙某提出回避申请,区人民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

  A 由合议庭裁定李某回避

  B 由审判长当庭驳回

  C 通知该区检察院,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D 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是否应回避

  【答案】:C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4项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他们回避。至于回避的决定权可参见《刑事诉讼法》第30条、《刑诉解释》第30条的有关规定。

  3.王某是某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聘请王某担任该案鉴定人。本案的被告人提出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谁有权对王某是否回避作出决定?

  A 王某所在公安机关的负责人

  B 该人民法院院长

  C 本案的合议庭

  D 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

  【答案】:B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该法第31条规定:"本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由此两条确定了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范围。 至于对不同人员的回避决定权,有关司法解释作出了具体规定。《六机关刑诉规则》第8条明文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的回避不能由审判长决定。"最高院《刑诉解释》第32条规定:"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本题中诉讼处于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是聘请王某的司法机关,依据上述法条以及司法解释可知,有权决定王某回避的是法院院长。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

  4.下列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