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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宪法基本理论

 

  2016司法考试宪法基本理论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整理分享关于2016司法考试宪法基本理论,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巩固提高,能有所收获,预祝在2016司法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一、宪法的分类

  【例】下列有关宪法分类的表述哪些选项正确?

  A.我国现行宪法属于成文、刚性和民定宪法

  B.成文宪法未必都是刚性宪法

  C.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的分类,是英国学者J.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

  D.《钦定宪法大纲》属于钦定性的宪法性文件

  二、宪法的渊源和宪法典的结构

  (一)宪法的渊源

  (二)宪法典的结构

  一般包括序言、正文、附则。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只有序言、正文,但没有附则。

  宪法附则是特定性、临时性的附加条款,逾限或超时均无效,在其有效范围和有效时间内,其效力等同于宪法的一般条款。

  三、新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949年新中国颁布了宪法性文件即《共同纲领》。1954年制定并颁布了第一部宪法,此后于1975年、1978年、1982年颁布了第二、三、四部宪法。1982年宪法是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并非修改)。

  (一)我国修宪法程序的变化

  (二)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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