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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它是据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础。这里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希望大家学习掌握好宪法的内涵,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好成绩!

  一、基本经济制度在99年修改后变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制度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了。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自然资源可以归国家所有也可以归集体所有,有两种只能归国家所有的是:矿藏和水流这两种自然资源。土地中自然资源,特殊的政策,原来是不允许任何形式的非法转让,现在改成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原则上归集体所有。城市郊区的土地有的归国家所有,有的归集体所有。农村的宅基地也是集体的土地,但城市居民的宅基地归国家所有。

  二、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我国分别对他们实行了不同的政策,尤其是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99年发生的变化,99年以前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是分别实行不同的政策的,现在他们实行的政策都是一样的,都是引导、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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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考点:选举法要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它是据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础。这里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司法考试宪法考点:选举法要点。希望大家学习掌握好宪法的内涵,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好成绩!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选举法要点

  第一,县以上人大,宪法规定了15项职权,重点掌握人事权,涉及选举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罢免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因为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关系,所以检察长的任免还须报请上一级检察长批准)。这里面有个问题,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政府但是总理对于地方首长没有任免权;总理对于副总理有提名权,而地方首长正职对副职没有提名权,一律由人大提名。还有选举罢免的程序,从省一级到县一级政府的正职应是差额选举,但若没有两个候选人也可以等额选,副职则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差额1到3人。

  第二,乡镇人大的职权,选举罢免本级人大的主席、副主席,选举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注意,乡镇一级和县一级不一样,乡镇有人大正副主席而没有常委会,县级以上有常委会而没有正副主席。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提几个知识点。

  第一,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是否一样?不一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这五种人大有秘书长参加人大常委会,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没有秘书长。

  第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在人大闭会期间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应当说要大一些,因为它有权决定所有的政府副职的任免,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没有这个权力。

  第三,一般来说,法院的院长、检察院的检察长由同级人大产生,但是北京市有第一、第二两个中级法院,有第一、第二两个检察分院,实际上没有同它相对应的人大,那么它们的人员如何产生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和在直辖市内设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一级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检察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地方人民政府里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这个知识点。

  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这五类人民政府由正职、副职、秘书长、局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组成,一般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没有厅长。

  第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这一级政府由正职、副职、局长、科长组成,注意没有秘书长,县一级政府的办公室主任也不是政府组成人员。

  第三,乡、民族乡、镇政府由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组成,没有秘书长,也没有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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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考点:责任制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它是据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础。这里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司法考试宪法考点:责任制原则。希望大家学习掌握好宪法的内涵,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好成绩!

  1.责任制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后果承担责任的原则。

  2.由于各种国家机关行使的国家权力的性质不同,我国宪法规定了两种责任制: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

  3.集体负责制是合议制机关在决定问题时,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组织中每个成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特殊权利,由集体承担责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适用集体负责制。

  4.个人负责制亦称首长负责制。它是国家特定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由首长个人决定并承担责任的一种领导体制。首长负责制分工明确,在执行决定时可以避免无人负责或推卸责任现象,能够充分发挥首长个人智慧和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都实行个人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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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考点:中央军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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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性质

  中央军委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二)组成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三)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1.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有权对中央军事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最后决策。

  2.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从而确认中央军事委员会在中央国家机关体系中从属于代表全国人民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这一宪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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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考点: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它是据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础。这里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司法考试宪法考点:民主集中制原则。希望大家学习掌握好宪法的内涵,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好成绩!

  1.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实行集中,在集中指导下民主的一个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体现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

  2.民主集中制在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中主要体现在:

  (1)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因为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的。

  (2)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上,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其它的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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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它是据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础。这里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希望大家学习掌握好宪法的内涵,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好成绩!

  1、对基本权利的限制

  (1)限制的方式

  公民基本权利为宪法所保障、为国家公权所积极维护,但其地位的至高性并不意味着不受任何限制;宪政实践亦表明,基本权利的受制约性与基本权利的不受侵犯性相伴而生。对基本权利的受制约性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①内在制约

  所谓内在制约是指基本权利相互之间的制约,即一种基本权利对另一种基本权利的制约,某一主体的基本权利对另一主体基本权利的制约。如言论自由权的行使,不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人格尊严等的侵犯,这是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在本质上所必然伴随的制约。

  ②外在制约

  所谓外在制约是指为实现秩序、福利及公序良俗而对基本权利所必需设定的且为宪法价值目标所容许的制约。此处的“秩序、福利及公序良俗”可统称为 “公共利益”。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公共利益原则是现代宪法权利配置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运动中,公共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居于支配地位,个人利益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居于受支配地位;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在同一领域相遇时,个人利益应当服从于公共利益。

  (2)限制的原则

  ①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是以德国为主要代表的国家所奉行的一种基本权利限制制度,该制度强调任何情况下对基本权利的限制都必须以代议机关(国会或议会)通过的法律为准。

  ②平等保护

  平等作为宪法基本原则,在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立法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即立法主体在面对境遇相同的公民群体时,应当一视同仁,反对歧视,并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

  二是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即立法主体在实施立法行为前,应进行充分的社会调查,考虑应当考虑的所有情况,区别对待不同的公民群体。

  三是比例对待,即立法主体应根据不同情况的不同比重具体配置公民的权利义务。

  ③比例原则

  利益均衡要求立法主体在设定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条款时,应对相互冲突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进行合理衡量,以作出最佳选择判断;亦即既不能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过度侵害个人利益,也不能为保障个体私益而过度牺牲公共利益。

  ④合宪审查原则

  依据宪政一般原理,为恢复宪法秩序,在公共利益可能受到极大损害的情况下,可通过立法形式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但该限制必须在宪法的严格约束下进行,而不得规避宪法规范、宪法原则或宪法精神;如若公民认为自身基本权利受到了来自国家立法权的非必要侵害,即有权申请宪法审判机关对该立法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

  2、紧急状态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从宪政的角度看,建立国家紧急权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保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与自由,排除可能给宪法秩序和社会成员利...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我国现行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它是据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础。这里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司法考试宪法考点:我国现行宪法。希望大家学习掌握好宪法的内涵,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好成绩!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我国现行宪法

  我们国家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的宪法,我们建国以后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中国人民共同政治协商会议纲领,是1949年9月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干扰项: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第一部新民主主义宪法),后来的75、78、82宪法,其中78年宪法在79年、80年做过两次部分修改。1982年12月4日产生了新中国第四部宪法,即1982年的宪法。1.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82宪法在88、93、99年三次以附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了修改:

  (1)88年的修改:关于土地的制度作了变动(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还有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我们在宪法中规定了私营经济的问题,私营经济的合法存在(国家保护私营经济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他们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他们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补充)。

  (2)1993年修改的内容较多。

  A.我们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问题,在宪法中第一次把初级阶段理论纳入宪法;

  B.我们国家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这两个制度,也是93年纳入宪法的;

  C.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果,我们把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经济形势为主确定下来了;

  D.第一次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纳入宪法;

  E.县级人大的任期调整到5年;

  (3)1999年的修正案,是6个方面:

  A.发展阶段方面,强调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指导思想中增加了邓小平理论;

  B.在我国法制建设中规定,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

  C.基本经济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制度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也相应变成了,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

  D.农村的经营体制又发生变化,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E.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从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形式变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F.反革命的称谓改成了叛国和危害国家安全。

  (4)2004.3.14修正案

  A.三个代表入宪;

  B.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C.国家保护私有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D.重新阐释爱国统一战线,认为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

  E.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同时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国家可依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F.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建立同全国经济发展水...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公民的基本义务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它是据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础。这里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公民的基本义务。希望大家学习掌握好宪法的内涵,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好成绩!

  1、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义务;

  4、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义务;

  5、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服兵役的义务,劳改判刑的人不得服兵役,全日制学校的人缓征,家里唯一劳动力的缓征;有人问独生子女是不是可以缓征?注意只有在该独生子女是维持家庭生活的惟一劳动力时才可以缓征,否则不可以。

  6、依法纳税;

  7、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

  8、其它义务,如“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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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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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所有国家机关的设立都必须有宪法和法律依据,防止任意因人因事设立机构;

  2.所有国家机关的职权都有法律依据,国家机关只能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属于本机关的职权;

  3.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工作结果也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4.任何机关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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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国家主席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它是据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础。这里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国家主席。希望大家学习掌握好宪法的内涵,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好成绩!

  (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依法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的职权。

  2.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未设置国家主席。

  3.1982年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 ,但是和1954年宪法比较,此时的国家主席不再统帅全国武装力量,不再具有召开最高国务会议的职权,国家主席的职权只是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国家主席不参与行政工作,不对全国人大负行政责任。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具体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会议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3.在我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4.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而且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三)国家主席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2.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3.外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四)国家主席缺位时的补救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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