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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1、对立:①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②一个是主动,一个是受动。

  权利和义务是法这一现象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相互排斥的对立面。

  2、统一: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的存在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相互贯通:权利和义务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1、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2、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包含。

  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1、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

  2、权利提供不确定指引,义务提供确定指引。

  3、义务的约束机制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的导向和激励机制有助于实现自由。

  四、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现阶段,应以权利为本位。

  注: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权利义务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权利;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3)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和强制的情况下,可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有权利(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

  4)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只受法律规定的限制,限制的目的在于遵照和保障他****利。

  5)人们在享有权利、成为权利主体前提下,应承担相应义务,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实践中实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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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年法理学笔记: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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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责任的学说:

  否定评价说、不利后果说、特殊义务说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二、法律责任的本质的学说:

  道义责任说、社会责任说、规范责任说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

  1、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依据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2、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

  3、法律责任是社会为维护自身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负担。

  三、法律责任(与道义责任或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

  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四、法律责任的构成概念:认定法律责任时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

  1、责任主体: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损害结果: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4、主观过错: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与过失)

  注:某些法律责任的构成仅要求这四个方面中的若干要素而非全部。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①承担责任的主体: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国家责任

  ②责任程度呢内容:财产责任、非财产

  ③责任的承担程度:有限责任、无限

  ④责任实现形式: 惩罚性责任、补偿性

  ⑤引起责任的法律事实与责任人的关系:直接责任、连带责任、替代责任四、最基本的法律责任分类1、民事法律责任

  2、刑事法律责任

  3、行政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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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年法理学笔记:法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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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规则(即法的规则)

  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组成。

  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2)应为模式;(3)勿为模式。处于核心地位。

  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消、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2.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法律条文是表现法律规则的形式;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所要表现的内容。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一般是对应的。

  3.法律规则的分类:

  授权性法律规则和义务性法律规则;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有的规则既是权利性规则又是义务性规则,如教育权。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征得现役军人的同意);(2)禁止性规则。

  我国刑法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条款的内容属于哪种规范?

  A.授权性规范;B.义务性规范;C.命令性规范;D.禁止性规范。☆A

  确定性法律规则、委任性法律规则和准用性法律规则;按照规则的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如由……依本法另行规定。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如适用……规定。

  授权性法律规则主要针对公民、自然人的,委任性法律规则主要针对国家机关、机构的;

  授权性规则规定公民可以享受,可以不享受权利,有选择性,委任性规则是委托某个机关去做,没有选择性,必需...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背诵笔记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背诵笔记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背诵版读书笔记,欢迎大家参考阅读,希望对广大考生们复习法理学能有所帮助。

  法的概念的争议1.实证主义:法和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联系;主要包括分析法学派(权威制定是首要要素)和社会法学派(社会实效是首要要素);研究 “实际是这样的法”;认为“恶法亦法”(十分色)2.非实证主义:法与道德有本质上的必然联系;主要包括自然法学派(内容正确是唯一要素)和综合法学派; 研究“应该是这样的法”;认为“恶法非法”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1.法的正式性: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2.法 的阶级性: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一定程度上也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3.物质制约性:最深层次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与其他学派的根本区别。(本正街舞)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

  法的特征1.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不能因思想绞死任何 人”“法律不问琐碎之事”2.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依照交易习惯”类规定,属于法的默示认可。3.普遍性:(1)普遍有效性;(2)普遍平等对待; (3)普遍一致(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近代法治,强调权利本位。5.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 程序保证实现6.具有可诉性:可以作为起诉、辩护和审理的依据(可争讼性、可裁判性)(特调制普乌魔人保护叔叔)

  法的规范作用先有规范作用后 有社会作用,有规范作用不一定有社会作用,有社会作用必有规范作用1.指引自己:规范指引包括确定的指引(设定义务)和不确定的指引(授予权利)——针对 未发生之行动;2.评价他人——针对已发生之行动,结果为合法/违法;3.预测对方;4.强制违法犯罪人;5.教育一般人。(纸瓶遇交强)

  法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 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相对于其他社会规范而言,法的调整范围最小,要求最低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a存在立法空白和 立法漏洞b法律的滞后性: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变化性之间的矛盾c法律的僵硬性:法律的抽象性与待决案件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d法律的模糊性:语言表达力上的 局限。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

  法与秩序1.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2.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3.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秩序难以涉及社会生活的实质,需要接受正义、自由的规制

  法与自由1.法律最本质的价值和最高价值是“自由”。“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2.自由衡量国家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但自由内在的需要限 制。(“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 际的自由存在。”)自由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法与经济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法理学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法与经济”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法律和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法律的最基本的内容是生产关系,即人们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制度化。其次,法律根据生产关系的要求,构建经济体制,为生产资料的生产、交换和分配提供制度框架。再次,法律还通过权利、义务、责任、制裁等调整手段,规制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 一、法律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一方面,法律只能在它的经济基础所蕴含的可能性范围内选择,而不能任意地选择;它的性质、内容和发展趋势等,都主要是由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的状况和要求所决定的。另一方面,法律虽然根源于经济基础,但作为一种超经济的力量,它又超越于经济基础,对经济基础既具有依赖性,又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和相对独立性。 (一)经济基础对法律的决定作用 首先,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性质。 其次,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基本内容。 再次,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法律的发展变化。 (二)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 首先,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选择和确认作用。 其次,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加速或延缓其发展的作用。 再次,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 最后,法律对生产关系的某些方面具有否定、阻碍或限制作用。 二、法律与生产力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通过调整生产关系而与生产力发生联系的,而生产力则是通过制约生产关系而制约法律的。生产关系是联系法律与生产力的中介。 (一)社会生产力通过制约生产关系的变化,决定法律的产生、发展和消亡 (二)法律通过调整生产关系而影响生产力的发展 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运动是不可避免的,而法律正是缓和、消除这一矛盾的主要手段。判断良法、恶法的根本标准,就是社会生产力。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凡是良法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凡是恶法都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法律影响生产力的途径主要有:法律通过调整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生产力要素之一的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法律通过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使劳动者对劳动对象的利用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法律通过保护知识产权,确立科学的经济管理规则,使科学技术在生产力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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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法的价值

 

  在2016年司考法理学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法的价值”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法的价值是作为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法的需要和主体对客体的判断标准,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的价值判断是人们对客观价值现象,即一定主客体间价值关系的反映,它表达的是人们关于价值的意识、思想或观念等;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以客体为取向的,目的是要达到对事物、事件及其过程的客观化的认识,所关心的是世界的本来面目。因此,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在判断取向、中立性、主要功能、判定真假的依据等方面都存在不同。 三、法的价值的种类一般认为法的价值有秩序、自由、正义、效率、利益等。 (一)秩序。从社会角度,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一定社会的组织制度、结构体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有规则性和连续性。秩序侧重于社会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秩序由于满足人类生活和活动的有规则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的需要而成为基本的法律价值。作为法律价值,秩序是低层次的法律价值,为诸如安全、自由、平等、正义等法律价值的存在和实现提供条件。 (二)自由。自由是法律所追求的理想目标,自由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法律应当是“自由的法律”。将自由作为法律价值之一是对法律的改良,通过权利的确认在法律上实现自由,同时法律也是对自由的合理束缚。(三)正义。法律的正义将正义解释为法治或合法性。凯尔森指出正义乃是“通过忠实地适用实在秩序以保持其存在”,即一条一般规则的根据,不考虑法的内容——其内容在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中都予以严格的适用。 (四)效率。在当代,法律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无所不在,这使得法律的效率价值日益显得重要。因为,在法律全面渗透的情况下,资源使用和配置方式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律决定的。这使得法律对权利义务的分配直接关系到资源利用的效益。 (五)利益。法与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利益是法律的基础。法律的产生、发展和变化与人们的利益要求、社会的利益关系有着内在的联系;法律确认利益主体,规定利益范围;法律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促进人们利益需要的不断满足。 四、法的价值的冲突 由于利益的多样性,因而法律价值之间会发生一定的冲突。法律价值的冲突表明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人们通过法律进行社会关系的调整,并不意味着所有情况下法律价值都是同样的,在优先法律价值方面实际上是存在差异的。处理法的价值冲突,通常有以下主要原则: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在价值位阶原则上,一般地讲,基本价值优于其他价值,如基本价值中,自由最先,正义次之,秩序再后。就个案平衡原则来说,公共利益并不一定高于个人利益。从比例原则来看,在因某种价值牺牲另外一种价值时,应将损害的程度降至最低。 例解 在现代法律实践中,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通常采取哪些原则? A.价值排序原则B.秩序优先原则 C.个案平衡原则 D.比例原则[答案及解析]ACD.法的价值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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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

 

  还在复习2016年司法法理学的朋友们,你知道会考些什么考点吗?来看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考友们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1.法适用的目标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决定就是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可预测性是形式主义法治的要求,它的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1)可预测性 可预测性意味着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总尽可能的避免武断和恣意。这就要求法律人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 (2)正当性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和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实质价值和道德主要是指特定法治国家或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的一些该国公民都承认的、法律和公共权力保障和促进的实质价值,如自由、平等、人权。 (3)法的可预测性和法的正当性之间的关系①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实质上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的一种体现。②从作为整体的法治来说,它要求做法律整体决定的人应该努力在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寻找最佳的协调。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总是要求二者兼备。●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可预测性或者可预测的程度非常低,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就不可能在理性的基础上计划和安排自己的生活,社会生活也就不可能正常进行。 ●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正当性或者正当性的程度非常低,一个社会就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的长治久安的社会,也就是说该社会的秩序最终可能解体。 ●但是对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特定的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因为对于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 【提示】依法裁判形式:可预测秩序 合理的法律决定法律确定性“紧张”(平衡) 实质:正当性正义 规则的一般性合法 法律规则僵硬性 事实的个别性不合理(不正当)2.法律适用的步骤 (1)整体上说来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逻辑中三段论推理的过程: 首先要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 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 (2)在实际的法律生活中,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三个步骤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他们之间界限模糊并可以相互转化。如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的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定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 (3)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也就是说他必须对该国的法律有一个整体的理解和掌握,更为重要的是他要选择一个与他确定的案件事实相切和的法律规范,他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文字的字面含义,还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背后的含义,法律人在确定特定案件的大前提的时候也不是一个纯粹的对法律规范的语言的解释过程而是一个有目的的过程,即要针对他所要裁决的个案纠纷进行的解释。法律人通过法律解释就是要对一般和个别之间的缝隙进行缝合,解释要解决规范和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解释对于法律适用来说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要的,是法律适用的基础。(4)法律人在确定了法律决定的大前提和小前提之后,他就必须...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法律推理

 

  考友们还有哪些2016年司考法理学的考点没有背熟呢?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法律推理”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1.法律推理的涵义 所谓法律推理,指法律人从一定的前提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规则。 2.法律推理的特点 (1)法律推理是以法律及法学中的“理”为基础的。(2)法律推理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①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法律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的理由。 ②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 ③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政策、法理和习惯都会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在英美法系国家,来自于判例之中的法律规则,也是法律推理的前提。 (3)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过程。①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 ②法律推理所要回答的问题是:规则的正确涵义及其有效性是否正当的问题,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有义务、是否应付法律责任等问题。 3.法律推理的分类 (1)演绎推理 ①演绎推理的涵义 演绎推理也叫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在成文法国家,法律适用通常被认为属于演绎推理的运用。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小前提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结论。如:大前提:杀人者死;小前提:张三故意杀人;结论:张三应该被处死。 ②演绎推理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则◆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必须正好包含了三个词,而且每个词在整个推论中都是在一个意义下被使用的。 ◆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至少要有一个前提中的词是周延的。 ◆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在前提中不周延的词,在结论中也不会是周延的。 ◆没有任何拥有否定前提的三段论推论是有效的。 ◆如果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有一个前提是否定的,那么其结论必定是否定的。 ◆没有任何一个具有特称结论的有效三段论推论可以拥有两个全程前提。 (2)归纳推理。①归纳推理的涵义 归纳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个别的事物或现象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普遍规律的推理方法, ②归纳推理的方法 主要包括3种推理方法:简单枚举法、统计概率法与求因果联系法。这三种方法都具有一个共同的 特点,即通过对于大量但并非全部事物的观察、综合、分类、比较,从而推断出该类事物具有某种共同的 属性,是一种由特殊推导出一般的逻辑推理。③归纳法与演绎法的区别 ◆与演绎法不同,归纳法是一种综合的方法,它的结论往往会突破前提所提供的知识范围,提出新的,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的结论。从而大大扩展我们的认识。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归纳逻辑视为产生人类新知识的主要思维方式之一。◆正因为归纳法的结论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其结论与前提之间缺乏必然的联系。所以归纳法的证明力要弱于演绎法,归纳法得出的结论也并不可靠。 ◆无论归纳法本身的证明力及其结论的可靠程度多么令人失望,不可否认归纳法乃是人类最基本的一种认识能力。运用归纳法(也只能凭借归纳法)对于经验世界纷繁芜杂的现象进行观察、比较、综合、总结而产生出的一般性知识是人类一切知识的最终根基! ④归纳推理的规则 法律人在法律适用中运用归纳推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则:除了所举事例具有足够的代表性,累计经验中的事例或案例的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