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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章节预习资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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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体:第七节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直,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需要这种意志表示。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

  (1)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

  (2)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们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

  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

  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1)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其特点:

  A.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

  B.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2)横向法律关系: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

  3.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

  (1)单向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最基本的构成要素。

  (2)其实,一切法律关系均可分解为单向的权利义务关系。

  (3)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4)所谓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

2019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章节预习资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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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体:第四节 法的渊源与分类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我国目前所讲的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法的渊源两种不同的解释。

  1.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2.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

  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为法的直接渊源,学说等法规范、法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

  5.在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1)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

  (2)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一)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6.规章

  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二)国家政策是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一。在法学上一般也认为,习惯应视为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三)在当代中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判例不具有拘束力,不是法的正式渊源之一。但我国应当重视判例的作用。

  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有权大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必须遵循有关要求,使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一定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内部和谐、外部协调的整体。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要求

  (1)不同等级或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只能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

  (2)应明确不同登记或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法律地位、效力及其相互关系;

  (3)不同登记或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特定表达方式;

  (4)法律文字的简练明确,法律术语的严禁统一...

2019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章节预习资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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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体:第一节 法的定义

  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

  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

  (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

  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

  (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

  (1)神意论。(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

  (2)意志论。(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

  (3)正义论。(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

  (1)规则论。(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

  (1)19 世纪末,尤其是 20 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2)这种观点总体上看,不再将法律视为鼓励的、与社会脱节的想象,而是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5.法的本质的展现过程,反映了法的本质的层次性:

  (1)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A.法的正式性体现在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

  B.法的正式性还体现在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

  C.法的正式性也体现在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A.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

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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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

  为了保障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必须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具体来讲,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穷尽规则”。

  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有规则依规则。“法律发现”的主要任务是法官尽可能全面彻底地寻找个案裁判所应适用的规则。当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生作用。所以,从技术的层面看,若不穷尽规则的适用就不应适用法律原则。这可以表述为法律原则适用的一个条件规则:

  “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②“实现个案正义”。

  在通常情况下,适用法律规则不至于要进行本身的正确性审查。但假如适用法律规则可能导致个案的极端不公正的后果,那么此时就需要对法律规则的正确性进行实质审查,首先通过立法手段,其次通过法官之“法律续造”的技术和方法选择法律原则作为适用的标准。这样,我们就可以把这个条件用反面推论的方式确立为如下规则:

  “法律原则不得径行适用,除非旨在实现个案正义。”

  ③“更强理由”。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在已存有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则的有效性,却提出比适用该规则分量相当甚至更弱的理由,那么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条件规则:

  “若无更强理由,不适用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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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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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公法、私法与社会法

  1.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

  2.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社会化”现象的出现,又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即社会法,如社会保障法等。

  (二)当代中国法律部门

  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

  2.行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理等(一般行政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出发条理(特别行政法)

  3.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标法、专利法、着作权法。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

  4.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

  5.经济法:

  (1)有关企业管理的法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乡镇企业法。

  (2)财政、金融和税收方面的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3)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预算法、统计法、会计法、计量法。

  (4)有关市场主体、市场秩序的法律: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1)属于自然资源方面的: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2)属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8.刑法:刑法,单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

  9.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2)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仲裁法、监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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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律解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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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法律人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所必须遵循的特定法律共同体所公认的规则和原则。这些规则和原则不是特定国家的法律所规定,而是约定俗成的,是特定法律共同体的法律人必须遵循的既定的前提。对于法律解释的方法,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国家的概括和表述是不同的。虽然如此,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上可以被归纳为:文义解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等几种方法。

  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这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必须对语言使用方式或规则的有效性进行证成。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又被称为主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或者说将对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对立法者的目的或意图进行证成。而要完成这个任务,解释者必须要以一定的立法资料如会议记录、委员会的报告等为根据。

  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它的具体内容是:第一,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特定解决方案在过去曾被实施过;第二,该方案导致了一个后果F;第三,F是不合乎社会道德标准的( undesirable);第四,过去与现在的情形的不同不能充分地排除F在目前的情形下不会出现:因此,第五,该解决方案在目前也许不被称赞。①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要对历史事实及其与现实情形的差异进行证成,而且要对“F是不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命题进行证成。

  比较解释是指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如果说历史解释是利用历史上已发生的法律状况证成某个解释结果,那么比较解释是利用另一个社会或国家的法律状况证成某个法律解释结果。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都有利用外国的立法情况及判例学说解释本国法律的例子。对于中国这样的大规模地移植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及法学的国家的法制实践来说,比较解释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它的具体形式是指对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结果Rl与已被承认的有效的其他的法律规定的含义R2相矛盾,那么Rl必须被承认为无效的。也就是说,它是利用逻辑中的矛盾律来支持或反对某个解释结果。因此,也被称为逻辑解释。

  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 rational aims)或“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prescribed)的”目的即法的客观目的,而不是根据过去和目前事实上存在着的任何个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这种方法的关键是,“理性的目的”和“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是什么?拉伦茨认为:“其一涉及被规整之事物领域的结构,质言之,连立法者也不能改变的实际的既存状态,假使他要合理地立法的话,在作任何规整时,他...

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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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每种解释方法有其各自特殊的功能。语义学解释和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实质上使法律适用者在做法律决定时严格地受制于制定法:相对于其他的法律解释,这两种法律解释方法使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得到最大可能的保证。

  历史解释和比较解释容许了法律适用者在做法律决定时可以参酌历史的法律经验和其他国家或社会的法律经验。体系解释有助于特定国家的法秩序避免矛盾,从而保障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客观目的解释可以使法律决定与特定社会的伦理与道德要求相一致,从而使法律决定具有最大可能的正当性。

  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之所以具有不同的功能,是因为它们各自指出了在法律解释中考虑的因素不同或提出问题的视角不同。而这就意味着在具体的情景下按照不同的解释方法对同一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解释结果,也就是说,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可以被用来证成不同的法律决定。这种结果的出现就导致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消除这种不确定性的最好或最终方法是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确立一个位序或位阶关系。现今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下列位阶:

  (1)语义学解释一

  (2)体系解释一

  (3)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一

  (4)历史解释一

  (5)比较解释一

  (6)客观目的解释。

  但是,这种位阶关系不是固定的,也就是说,依此不能得以终局地确定个别解释方法的重要性,重要性如何很大部分取决于其将造成如何的结果。①这就意味着上述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是初步性的,这个位阶所确定的各种方法之间的优先性关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即这种优先性关系是可以被****的。

  但是,法律人在****上述位阶所确定的各种方法之间的优先性关系时,必须要充分地予以论证,即只有存在更强的理由的情况下,法律人才可****那些优先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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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的价值及其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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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的价值及其冲突

法的价值种类

基本价值

秩序:自由、正义等其他价值的基础,接受自由、正义的规制。法律为统治秩序服务。

自由(法不禁止即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

正义:法的基本标准,法的评价体系,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法的价值冲突

①价值位价原则(在先价值就优于在后价值:自由>正义>秩序)

②个案平衡原则(综合考虑双方主体特定情形,兼顾各方利益,以实现公平正义)

③比例原则(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另一种利益时,不得逾越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价值冲突三原则属于常考点,但是很多同学把握不住。大家做题时注意:

  (1)价值位阶原则的关键点在不同位阶的价值。

  (2)个案平衡原则的关键点在名称上,“个案”这个词已经决定了,必须在特定案件中适用;而“平衡”则说明,其结果必须是公平正义的。因此,只要大家看见“特定的”、“公平正义的”等字样,不用再考虑了,正是典型的个案平衡原则。

  (3)比例原则的关键点在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关系,为了达到目的,必须要侵犯其他价值时,应当选择侵害最小的手段。只要题目中出现“必须的”“不得不”这样的字眼,基本就可以确定是比例原则了。

  【例·不定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BD )

  A.虽然秩序价值的位阶低于自由和正义,但是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自由、平等等法价值必须要以秩序为基础

  B.个案平衡原则往往只是在特定的案件中适用

  C.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可以考虑不承认公司的法人地位,这里适用了比例原则来解决价值冲突

  D.虽然秩序是其他法价值的基础,必须受到自由和正义的制约,但法律所确定的秩序归根结底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价值。选项C错误,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可以考虑不承认公司的法人地位,这里适用了个案平衡原则。

  【例·单选题】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

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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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

  一、立法过程:

  1)立法准备

  2)由法案到法: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案~公布法律

  3)立法完善: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废止;法律清理、汇编和编纂。

  二、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1、提出法案

  A概念:提出法案就是由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一句法定程序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认可、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议和议事原型的专门呢活动。

  B有权提案的主体:

  ①向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的代表或一个代表团、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审议法案

  A概念: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

  B有权主体:

  C法律草案审议的结果有以下几种:(1)提付表决;(2)搁置;(3)终止审议。

  3、表决和通过法案

  A概念:是指立法机关以法定多数对法律草案表示最终的赞同,从而使法律草案成为法律。

  B有权主体

  C通过法律草案的方式:有公开表决和秘密表决两种。

  D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4、公布法

  A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守执行

  B有权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C载体:我国公布法律的报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国务院公报》和《人民日报》等。通过当天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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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律推理

含义

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或者说,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的过程

特征


(1)以法律以及法学中的理或理由为基础

(2)受现行法律约束(正式或非正式渊源均可)

(3)寻求正当性

种类

(1)演绎推理:一般到个别:必然推出结论

(2)归纳推理:个别到一般:存在或然性


(3)类比推理:个别到个别:存在较大或然性。

关键:确认哪些是重要的相关案情,寻找重要或不重要的案情时即确立了规则,因此结论的可接受性更多依赖于重要性或相关性的判断。

还依赖于:分析情况的数量;正相似与负相似的数量


(4)设证推理:效力最弱,但必不可少。

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

要求:尽可能穷尽解释现象的原因,然后寻找单一的因果原因

  1.成文法系多采用演绎推理。

  2.判例法系多采用类比推理与归纳推理。

  3.我国法律禁止有罪类推。

  【例·单选题】范某参加单位委托某拓展训练中心组织的拔河赛时,由于比赛用绳断裂导致范某骨折致残。范某起诉该中心,认为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要求赔偿10万余元。法院认定,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事故的发生,范某本人也有过错,判决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C )

  A.范某对案件仅做了事实描述,未进行法律判断

  B.“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一语句所表达的是一种裁判事实,可作为演绎推理的大前提

  C.“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是从逻辑前提中推导而来的

  D.法院主要根据法律责任的效益原则作出判决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推理、法律判断。选项A错误。范某起诉该中心,认为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的,要求赔偿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