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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经济法辅导教材: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电子版)

 

  2016司考经济法辅导教材: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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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

  一、土地所有权

  (一)概述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者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支配性权利。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有以下特征:

  1.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由法律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两类土地所有权主体及其代表均为法定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变更与丧失依法律规定,不得约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取得需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可因国家征收、征用而丧失。

  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规定禁止买卖土地。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非公有土地所有权主体不能通过市场交易取得土地所有权,公有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也不能通过任何方式进行土地所有权交易。我国房地产市场进行的土地交易仅为土地使用权交易。

  (二)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以国家为所有权人,由其代表代为行使的对国有土地的支配性权利。

  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原集体所有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其代表。在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由宪法规定。土地管理法在国家土地所有权问题上的立法重点是对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代表作出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同时,国务院可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发布行政命令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例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中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土地管理部门担当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与用地者签订出让合同。上述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代表称为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

  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行使对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处分权能,应依法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下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上缴土地收益。

  3.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1)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不能亲自行使所有权,而只能由主体代表代为行使所有权。这一点明显区别于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可以亲自行使所有权。

  (2)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不能亲自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全部四项权能。国家不能亲自行使占有、使用权...

2016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辅导教材:竞争法(电子版)

 

  2016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辅导教材:竞争法(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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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竞争法

  第一节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概述

  (一)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八章,57条。

  该法第1条规定了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可以看出,“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是其直接目的,“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其根本目的。这样理解使得反垄断法与其功能最为相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与区别清晰可辨。

  (二)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反垄断法调整的主要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必须对经营者作出定义。该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主要存在于相关市场之中。对相关市场,反垄断法第12条第2款的定义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延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思路,反垄断法将具有行政垄断性质的反竞争行为纳入调整范围。如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作为内国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从事的垄断行为自不待言;但是考虑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活动(特别是大型企业的垄断行为)的影响并不限于一国境内。为此,该法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这一规定是在参考了许多国家的竞争法之后作出的、符合国际惯例的选择。

  (三)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反垄断法第一章总则的相关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

  1.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原则。反垄断法的出台,使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同构筑起我国竞争法体系的骨架,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

  2.保护经济自由权与监管和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反垄断法抑制垄断并不消灭垄断。它承认并保护经营者的经济自由权,允许经营者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同时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而监管和调控经营者的反竞争(如垄断协议、恶意并购、限制竞争等)行为。

  二、垄断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将形形色色、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