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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点解析:申请保外就医条件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考试栏目整理“司法考试考点解析:申请保外就医条件”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执行刑罚而采取的变更执行方法。一般 是两种情况:一是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此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而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 执行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也可以监外执行。

  保外就医的适用,有非常严格的手续规定: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要依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保外就医期间仍然计算到刑期以内。保外就医的条件一旦消除(如疾病经治疗已经痊愈),而刑期未满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执行。罪犯保外 就医后,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人民检察院对于保外就医的实施情况进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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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违反枪支等危害公共安全罪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8个罪名,关于刑法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所涵括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更多司法考试考点、试题及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本网站。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解析: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一)概 念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2款)

  (一)概 念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秘密窃取或者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抢夺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盗窃罪、抢夺罪的犯罪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公私财物。

  三、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

  (一)概 念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在认定这...

司法考试卷二2016刑法考点: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罪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等9个罪名,关于刑法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所涵括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更多司法考试考点、试题及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本网站。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解析: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一)概念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飞行事故,后果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航空人员才能构成本罪。所谓“航空人员”包括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如航空器上的驾驶员、机械员、领航员、乘务员、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地勤维修人员、通讯人员等等;

  4、主观方面是过失。

  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一)概念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安全运营事故,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铁路职工中与铁路安全运营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如火车司机、调度员、信号员、乘务员、搬道工、巡道工以及铁路运营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等;

  4、主观方面是过失。

  三、交通肇事罪(133条)

  (一)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

  四、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一)概念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4、主观方面是过失。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罪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等10个罪名,关于刑法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所涵括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更多司法考试考点、试题及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本网站。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解析: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第120条)

  (一)概 念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所谓“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怖为主要目的,具有较为紧密的组织机构形式,专门进行恐怖犯罪活动的集团性组织;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组织、领导的行为是直接故意,而参加的行为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三)认 定

  1、区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与一般有组织犯罪的界限。恐怖组织通常有自己的政治或者社会目的,行为人只要具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犯罪,而并不要求在恐怖活动组织中从事了具体犯罪;一般有组织犯罪没有政治或者社会目的,而且是依据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来定罪。

  2、区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限。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没有特定政治或者社会目的,只是为了称王称霸而任意胡作非为,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一)概 念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二)特 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金钱或者其他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一)概 念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及旅客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直接故意。

  (三)认 定

  1、区分劫持航空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航空器也属于交通工具,但劫持航空器并不以破坏航空器为目的,而是强行控制航空器的航向;破坏交通工具罪则是以破坏交通工具本身为目的。

  2、劫持航空器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界限...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2016考点:破坏公用设施公共安全罪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10个罪名,关于刑法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所涵括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更多司法考试考点、试题及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本网站。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解析: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一)概 念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必须是具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即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位,与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紧密相连,或者是使交通工具报废或严重毁损;行为人所破坏的还必须是正在使用期间的交通工具,如果破坏的是尚未投入使用、正在修理中或者封存不用的交通工具,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第1款)

  (一)概 念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破坏交通设施,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一)概 念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一)概 念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威胁到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解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等10个罪名,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所涵括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更多司法考试考点、试题及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本网站。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一)概 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放火行为;

  二是放火行为已经或者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即应承担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认 定

  1、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如行为人使用放火的方法实施杀人行为时,如果其放火的行为已经危及到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放火罪;如果放火的行为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在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的同时,也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区分的关键仍然在于放火的行为是否危及到公共安全。放火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的,是放火罪;如果行为人只是为毁坏财物而采用了放火焚烧的方法,而又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的,应当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一)概 念

  决水罪,是指故意决溃蓄水或者防水堤坝,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决溃蓄水或者防水堤坝,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一)概 念

  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的人即应承担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认 定

  1、区分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使用爆炸的方法杀人的,要注意分析其爆炸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危及到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2、区分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行为人使用爆炸的方法,也会同时造成公私财产的毁坏,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再对毁坏财物的行为单独定罪,因为爆炸罪已经包含了毁坏财物的内容。如果没有危...

司法考试卷二2016刑法考点解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包括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等25个罪名,关于刑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所涵括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更多司法考试考点、试题及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本网站。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解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的行为。本节原为24个罪名,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增加了骗购外汇罪,现共为25个罪名。

  一、伪造货币罪(第170条)

  (一)概念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依照货币的式样,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这里所说的货币既包括中国货币,也包括外国货币;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依照货币的式样,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三)认定

  行为人伪造货币又有出售、持有、使用、运输伪造的货币行为的,不能认定为数罪而适用并罚方式处理,仍然只定一个伪造货币罪,将出售、持有、使用、运输的行为作为伪造货币罪的一个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第1款)

  (一)概念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进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既伪造货币,又出售或运输伪造的货币,不按数罪处理,而按伪造货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二)特征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进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然出售、购买或者运输。

  三、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

  (一)概念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

  四、变造货币罪(第173条)

  (一)概念

  变造货币罪,是指对货币采用挖补、剪贴、涂改、拼凑等方法,使原货币加大数量或者改变面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包括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等14个罪名,关于刑法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所涵括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更多司法考试考点、试题及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本网站。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解析: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是指公司、企业违反公司法、企业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妨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活动,侵犯公司、企业及其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原来本节为12个罪名,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公布了《刑法修正案》对本节的个别罪名作了变动,并增加了新罪名,现共为14个罪名。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行为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额低于申请公司登记的法定最低出资额而谎称已经达到了法定出资额的情形;“虚假证明文件”是指申请公司登记时提供内容失实或者有虚假内容的证明文件;“其他欺诈手段”是指除虚假证明文件之外的其他骗取公司登记的方法;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登记的申请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公司登记。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

  (一)概念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和股东,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3条)

  (一)概念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廉洁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按本...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解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9个罪名,关于刑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所涵括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更多司法考试考点、试题及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本网站。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解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商品的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危害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侵害国家、单位、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节共有9个罪名。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一)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冒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侵犯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又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口冒充合格产品,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指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全部收益,包括成本和利润;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一)概念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也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3条的规定,所谓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药处理: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

  (2)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

  (3)变质不能药用的药品;

  (4)被污染不能药用的药品;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

  (一)概念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二)特征

  1、犯罪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解析:公共安全罪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公共安全罪,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的生活中无形地存在着许多的安全隐患,而这些安全隐患随时有可能危害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如何从根本上杜绝了?关于刑法公共安全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所涵括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放火罪

  1.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2.放火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直接使对象燃烧,也可以是通过媒介物使对象燃烧,还可以通过既存的火力引起对象燃烧。自焚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

  3.燃烧他人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燃烧自己的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犯罪。

  4.既遂标准:危险犯,使目的物达到"独立燃烧"的程度。即使将火扑灭,也是既遂。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1.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包括危险气体、液体、固体。

  2.投放行为的方式包括:(1)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或多数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2)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3)释放危险物质,如将沙林、传染病病原体释放于一定场所。

  3.本罪是危险犯,既遂的标准是造成危险状态。

  4.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分: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5.本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分:是否具有销售营利的目的。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危险方法的种类: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它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注意,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情况:(1)以驾驶机动车的方式撞人,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2)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3)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4)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5)故意破坏矿井下的通风装置。

  2.既遂:造成危险状态(危险犯)。

  四、破坏交通工具罪

  1.本罪的对象为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2.由于本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所以只有当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正在使用,关涉到公共安全时,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交通工具在下列状态时,便能成为本罪的对象:(1)正在行驶(飞行)状态中;(2)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3)处于不需再检修便可使用的状态,如交付检修的汽车的刹车系统并无故障,但汽车维修工人故意破坏刹车系统,再交付使用的,仍然构成本罪。

  3.必须破坏的是上述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关键部位,因为这关系到是否会危害公共安全。

  4.本罪是危险犯,即只要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成立既遂。

  5.本罪与盗窃罪的区分:如果窃取交通工具的部件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但不可能发生上述危险的,只能成立盗窃罪。

  五、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主观方面: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