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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主观题卷案例分析:网络贷款套路深一看二懂三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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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主观题卷案例分析:网络贷款套路深一看二懂三留痕

  “无担保小额贷款,手续简便立即放款”。近年来,告示栏、朋友圈、电话推销里,可解燃眉之急的小额借贷比比皆是。各种“阴阳合同”、暴力催收、巨额利息的现象屡见不鲜,猖獗的“套路贷”,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挑战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底线。而一些借款人却陷入环环相扣的还贷“无底洞”。披着小额贷款等外衣的“套路贷”,实质上是以民间借贷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陷阱多,危害大,无数人因此倾家荡产,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法制日报》记者选取了3个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大家,贷款套路深,借钱须谨慎。

  非法网贷暴力催贷 看懂合同留证防骗

  浙江温岭的小林是刚踏入社会的小青年,2018年2月中下旬,因一时手头紧,小林打算贷款撑一段时间。他刷手机时发现了一条网上小额贷款广告,于是他顺利从网贷公司借到了1500元,扣除利息400元后,实际到手1100元。还款期即将到来,小林却拿不出钱偿还贷款,网贷公司建议小林向其他网贷公司借钱用于偿还前笔借款本息。通过反复借款平账,截至3月16日,小林累计借款的网贷口子达60余家,本息一共8万余元,实际已支付给网贷公司2万余元,但虚高的借条已经达20余万元。

  2018年3月17日,因小林没能按时还款,网贷公司使用“呼死你”软件骚扰他通讯录内人员,推送题为“因招嫖还账欠款”并PS小林头像的恐吓信息给小林,扬言要发布到网上,其间还不断骚扰、恐吓小林,逼迫其偿还虚高的本息及逾期费。小林家被迫又支付了3万余元,但暴力催收却一直没有停止,小林被债务逼得走投无路。4月26日,痛定思痛的小林来到公安局报案。接警后,警察确定这是一起新型的“套路贷”诈骗案件。

  2018年6月1日,温岭市公安局在浙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和台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协调指挥下,组织400余名警力在福建省福州市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抓获了涉嫌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246人,摧毁了以吴某为首的特大“4·26”网络套路贷犯罪团伙。

  法院查明,2017年8月开始,以吴某(另案处理)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先后成立福州威震肆海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龙腾肆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从事网络放贷活动,同时采取威胁、骚扰等手段强行催收贷款。该犯罪集团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组织成员众多且人员基本固定,为确立巩固地位,获取非法利益,以龙腾肆海公司为统领发展了下属多支团队实施具体犯罪。涂某等人分别于2018年3月、4月进入该合众金融团队,负责财务、放贷催收等工作。至案发时,涂某等人参与敲诈勒索涉案金额5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涂某等人参与以吴某为首要分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团队为核心,以滋扰、威胁等为手段,在非法网络放贷行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参与的犯罪组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涂某等12人受犯罪集团的聘用和指派,共同参与非法网络放贷,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对多人采取滋扰、威胁等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

​2019年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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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七

  1、李某与白某于1974年11月结婚,婚后生一女孩。1980年11月,李某赴日本留学,从此以后,双方感情逐渐淡漠。1988年1月,白某也获准赴日本留学,双方在日本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之后,于同年底开始分居。1989年秋,白某向日本大阪府地方法院起离婚诉讼,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受理并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于1991年2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书。调解离婚后,双方按照日本国法律规定,还到大阪府丰中市市长处领取了"离婚申请受理证明书"。此后,白某准备回中国,向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要求提取李某已交付于法院的生活费、抚养费。大阪府地方法院提出,丁、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书得到中国法律的认可后,才能将上述费用交给白某。因此,李某、白某分别向其出国前所在地的中国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承认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

  请问:

  l)中国法院应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

  2)我国法院对本离婚案有无管辖权?

  答:

  1)因为人民法院依法应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因为根据该外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只要规定法院有权以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并有权出具调解协议书,调解就属于法院的一种裁决文书,其调解协议书就是一种具有执行效力和法律文书,属于一国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决。一般理解,法院作出的裁决,除了判决、裁定以外,还应该包括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我国与波兰、法国等国所缔结的司法协助定中,都明确规定,协定中所指"裁决",包括调解书。2)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都居留在日本 ,故无论是依照原告就被告原则,还是依照被告原则,我国法院对此离婚案均无管辖权。

  2、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1990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1991午7月17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1991年8月2日,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大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柳某对此表示同意。

  请问:

  1)本案当事人能否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离婚?

  2)对于本案,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如有,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

  答:1)在中国,根据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不适用行政程序办理,即此种离婚不能按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获得离婚的法律效果。  2)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之诉,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2019年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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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六

  1、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第二天,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比尔兑现承诺,付了酬金。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凌某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3月10日,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问: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

  答: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比尔发布悬赏广告,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2、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钱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

  3、边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巴西。因发生婚姻纠纷,巴西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6年按巴西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巴西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

  问:我国应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为什么?

  答: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巴西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巴西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巴西有关方面申请承认。边、王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按照巴西法律达成的,巴西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边、王二人分居协议的效力。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

​2019年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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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五

  1、一英国人到洪都拉斯一家赌场赌博,输钱后向赌场借款10万美元,并将这10万美元又输掉,且未偿还。开设赌场的洪都拉斯人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英国法律规定经营赌场是犯罪行为,但是洪都拉法律允许开设赌场。

  问:本案中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英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

  答: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成立的。因为借款合同是在洪都拉斯签订并在洪都拉斯履行的,判断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即洪都拉斯法,根据洪都拉斯的法律,该借款合同具有效力。然而,洪都拉斯政府允许开设赌场的法律与英国禁止开设赌场的法律相抵触,英国法院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洪都拉斯法律在美国的效力,驳回洪都拉斯人的起诉。

  2、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合同签订后,香港甲银行依约提供了全部贷款。贷款到期时,我国乙公司只偿还了一小部分贷款。香港甲银行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法院受理了案件。根据合同中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问:

  1.本案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

  2.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

  答:

  1.本案可以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2.若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应适用的法律内容,法院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3、法国人皮埃尔在20岁时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一份原料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大涨,皮埃尔没有履行合同。中国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皮埃尔承担违约责任。皮埃尔答辩称,法国法律规定的成年人的年龄为21岁,签订合同时他19岁,属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所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问:皮埃尔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皮埃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中的合同是皮埃尔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国,应认定合同的行为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皮埃尔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中国法律规定,18岁为成年人,皮埃尔签约时已19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承担违约责任。

  4、中国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1958年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1995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美玫除有一子外,无其他亲属。1996年,王美玫变卖在印度尼西亚的财产,与其子回中国定居。回国后,王美玫购买一套公寓居住。王美玫的儿子有业不就,靠王美玫的积蓄生活。王美玫对其子好逸恶劳十分反感,多次劝说儿子自食其力,儿子置若罔...

​2019年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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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四

  1. 李某申请刑事赔偿案

  2005年2月27日,李某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被城西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诈骗刑事拘留。3月9日,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检察院提起公诉。9月13日,城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城西区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审理。后李某申请刑事赔偿。

  问:本案中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能否就此损害提出赔偿要求?为什么?本案中赔偿义务机关是谁?为什么?

  2. 王某申请刑事赔偿案

  王某因切割从某县城通往东方红厂的电话线路中的1.75公里电线(重1.15吨,3年多时间未使用)一事,被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3月29日逮捕,2006年4月12日由某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期间被羁押380天。某县人民法院对王某破坏通讯设备案进行了审理,以认定王某故意犯罪的主要证据不充分为由,于2006年4月6日判决宣告王某无罪。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切割的电话线,因东方红厂搬迁后长期拖欠通话费,已经被邮电局作拆机处理,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危及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故不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而且王某是在事先通过邮电局同意,并由邮电局职工元某某指认后,当时认为该线路的产权属于邮电局的情况下才实施切割行为,主观上不存在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因此也不构成盗窃罪。该行为属于民事侵权,应当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日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王某据此于2006年12月29日向某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赔偿,要求其赔偿其被关押期间的全部工资,赔偿其聘请律师费用和上访期间的差旅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4800元,并且要求在全县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2月20日以王某切割电话线路的行为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为由,通知王某不予赔偿。

  问:本案中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某县检察机关赔偿,为什么?如王某有权申请赔偿,如何确定赔偿方式与赔偿标准?

  3. 陈某故意伤害案

  2006年3月下午,陈某驾驶一小货车沿人民路自北向南行驶,恰遇胡某驾一摩托车同向行驶。陈某驾车追上胡某,然后减速贴着胡的摩托车行使。当行使到某一路段时,陈某突然向右偏驶,导致胡某的摩托车前轮撞到小货车厢尾部倾倒,胡某右臂粉碎性骨折。陈某从车镜中看到胡某倒地后迅速驾车逃离现场。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陈提起公诉,该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胡某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二人系邻居,关系一直不甚和睦,事发前两天刚发生过口角,此次陈某路遇胡某产生伤害念头,并导致胡某重伤。因此,认定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胡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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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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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三

  1. 刘某故意杀人罪

  2005年8月20日14时许,刘某驾驶手扶拖拉机从县城返家,行至长途汽车站时,因回头向在路边摆西瓜摊的商贩询问西瓜价钱,手扶拖拉机偏离公路,将正在路旁玩耍的男孩李某(时年7岁)撞倒。在几名候车人的要求下,刘某将李某抱上车并表示要送李到医院治疗,即驾驶手扶拖拉机调头向县城方向行驶。当刘发现前后无人时,停车将尚有呼吸但处于昏迷状态的李某扔到路边沟内,然后驾驶拖拉机绕道回家。李某于次日凌晨5时许被一放羊人发现,但已死亡。后刘某被抓获归案。第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的叔叔认为量刑过重,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是:原判定性不准,量刑畸轻,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第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扔弃,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人民检察院抗诉有理。第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问:本案中被告人的叔叔能否直接上诉?为什么?本案中二审法院做法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

  2. 刘某某受贿案

  被告人刘某某,系某国有综合贸易公司业务部部长。刘某某利用某公司急于推销滞销棉被之机,两次以好处费的名义向该公司收取现金共8000余元。检察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刘某某进行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构成受贿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2年。宣判后,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帮助推销滞销产品的行为对国家有益,所收取的8000余元中有6500余元未利用职务便利,属于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刘某某受贿1500元,改判刘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终审判决后,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某收受现金8000余元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二审法院予以否定不当,因此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问:本案中某市人民检察院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3. 李某受贿案

  某区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区公路局某处处长李某收受贿赂4万元。检察院侦查部门初步调查后决定立案侦查。本案侦查终结后由侦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交审查起诉部门,经检察长批准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以原判决认定的受贿数额偏高、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数额并非偏高而是偏低,数额应当为42311元。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数额虽然偏低,但尚未影响李某的定罪量刑,原审对李某的定罪、量刑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在更正了李某受贿数额后,裁定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问:(1)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

  (2)如果李某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他应当如何做?

  (3)若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某除了受贿外还犯有贪污罪,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2019年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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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二

  1. 郭某防卫过当案

  在一次同事聚会上,王某借酒劲要和平日与自己不和的郭某喝酒,遭到郭某拒绝。王某恼羞成怒,从身上掏出一把弹簧刀向郭某刺来。王某由于饮酒过多摔倒在地,郭某夺过刀子。王某不甘罢休,爬起来操起一把椅子又向郭某打来。郭某忍无可忍将手中的刀子向王某刺去,致其腹部受伤并致终身残疾。

  问:检察院可否对已构成犯罪的防卫过当做出不起诉处理?如果郭某不服不起诉决定,可采取什么行为?如果王某不服不起诉决定,可采取什么行为?

  2. 孙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孙某,男,15岁,系某校初中三年级学生。2006年11月某日,孙某与本校另一学生打架,致其重伤。某区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他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因不愿增加家庭负担,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区法院遂将被告人的这一意见记录在案,于10日后开庭审理。经法庭审理,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孙某不服提出上诉,同时委托律师参与二审。

  问:本案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处理?

  3. 杜某破坏电力设备案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杜某破坏电力设备一案。庭审中,杜某又供认其曾盗窃变电站里的铜线。公诉人宣读了变电站的材料登记簿,证明变电站丢失一捆铜线。合议庭认为杜某盗窃铜线已十分清楚,有证明材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法庭审理继续进行。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杜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期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问:人民法院能否对检察院未起诉的盗窃事实进行审判?为什么?

  4. 黄某包庇案

  被告人黄某,系某园林管理局一家商店员工。张某系黄某的徒弟,也在该商店工作。2000年黄某在盘点本店货物时多次发现短少货款,共计4000多元。黄某怀疑是张某所为,后张某再一次行窃时被黄某发现。黄某考虑到自己和商店的荣誉以及张某的前途,在张某交出所盗窃的货款并保证以后不再盗窃的情况下,没有报案。2001年,张某又一次盗窃本店的营业款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检察院对黄某以包庇罪向某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明知他人盗窃4000多元的盗窃事实,不仅不报案而且以垫款入帐等手段包庇犯罪分子,已经构成包庇罪,判处其拘役6个月。黄某的父亲在征得其同意后,在上诉期内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口头上诉。但中级法院告诉他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黄父又向一审法院提出口头上诉,但一审法院告之应当提交上诉状,否则不受理。黄父请人写了上诉状交到法院时,一审法院又以上诉期满为由不予受理。

  问:刑事诉讼中的上诉渠道有哪几种?刑事诉讼中是否允许口头上诉?

  5. 张某抢劫案

  某县公安局于2005年1月4日对张某(男,21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立案...

2019年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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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一

  1. 李某强奸案

  2004年2月27日,四川省巴县某乡村民王某(女,22 岁)向县公安局报案,控告她的邻居李某多次对她进行强奸。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员将李某拘留审查,在第一次讯问李某中有这样一段笔录:

  问:李某,你知道自己为什么被拘留吗?

  答:我不知道,我什么也没干。

  问:你知不知道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隐瞒罪行对你是没有好处的。

  答:我真的没有干什么,不信你们可以去查。

  问:我们已经做了大量的调查,事情已经很清楚了,你老实交代吧,你犯了什么罪?

  答:我不知道你们要我交代什么?

  问:那我们告诉你,你强奸了王某没有?

  答:什么?我强奸了王某?简直是无稽之谈!

  问:被害人王某控告你,你怎么解释呢?

  答:完全是诬陷我,我和她经常在一起玩,我们还谈过恋爱,只是现在我们关系断了。

  问:你说你没有强奸王某,那你对别的女孩耍过流氓没有?或干过什么坏事没有?

  答:没有,我敢保证我没干过什么坏事,你们可以去调查、了解。

  ……

  问:本案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式合法吗?为什么?

  2. 王某非法搜查案

  王某,男,23岁,某派出所民警。2002年4月28日,王某的弟弟丢失了一条军裤,怀疑是被邻居家的小孩偷去,便将此事告诉了王某。王某不向领导请示,私自带枪闯入李家,硬逼李某交出军裤,李某坚决否认。于是,王某就翻箱倒柜,到处乱搜,搞得李家惊恐万状,不知所措。第二天,李家向公安局提出控告。

  问:本案中的搜查是否合法?

  3. 何某盗窃案

  某市公安局接到某公司报案,被盗新笔记本电脑5台,价值人民币6万元。被盗公司提供线索称,本公司被辞退的员工何某离开公司时未交出钥匙,其理由是他的钥匙丢了。于是公司怀疑他有作案的条件,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某市公安局于6月3日上午10点拘传了何某。何某被拘传到案后,办案民警告诉他说:“我现在不问你了,给你5个小时,你自己好好想想最近做过什么违法的事情”。然后就把何某关在一间屋子中。下午3点,该民警对何某进行了讯问,何某交代了盗窃电脑的犯罪事实,但称自己之所以盗窃原单位电脑是有原因的:他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曾经因为漏税,被税务机关处以120万罚款,由于他和税务局长是亲戚关系,公司领导让他出面疏通,后罚款减为60万。公司领导为此曾答应将免除的60万元罚款的百分之十作为他的奖金。但后来他在离开公司时,公司领导拒付给他这笔奖金,他很生气,就想出了盗窃公司电脑的办法,并告诉民警被盗电脑就在他家中。

  讯问后,侦查人员根据何某提供的线索,要了何某家的钥匙,在没有任何人在场的情况下,自行开门对何某的住宅进行了搜查,发现了被盗的全部5台电脑,当即予以扣押,同时还扣押了何某家写字台上一件十分珍贵的文物。之后,公安机关于6月4日下午2点正式拘留了何某。由于本案进展顺利,而办案人员...

​2019年司法考试主观题卷精选案例:宁夏恶势力犯罪,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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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主观题卷精选案例:宁夏恶势力犯罪,被判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马正山等人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诈骗罪等涉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海原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马正山、杨生义、杨万林经常纠集在一起,利用宗族势力,通过滋扰选举活动、干扰各代理村支书工作,采取捏造事实举报、威胁村支书、村干部等方式,操纵破坏海原县曹洼乡白崖村两委换届选举,控制村级政权。在白崖村推广实施优质牧草“紫花苜蓿”种植项目、实施“整村推进羊补栏”项目中,被告人马正山通过阻挠和威胁丈量组工作人员及村支书、村干部的方式实施寻衅滋事犯罪2起,非法获取惠农补贴资金7590元。2016年底,在白崖村换届选举时,被告人马正山、杨生义、杨万林利用马某某连任白崖村支书的心理,凭借其能够控制党员选票、操纵选举的能力,要求马某某连任后“操作”其三人分别担任村会计、村主任及村监委会主任。为保证该条件能够实现,胁迫马某某为其三人分别出具了5万元借条。马某某连任村支书后,三被告人未能选任相应职务,马正山遂持借条通过诉讼获得5万元,杨万林也以诉讼要挟向马某某索要借款但并未得逞。2017年12月,被告人马正山伙同被告人杨应虎私刻“海原县曹洼乡人民政府” 印章一枚,并在贫困证明上加盖该印章,先后为个人和他人骗取国家民政救助资金10500元,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海原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正山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杨生义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杨万林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杨应虎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依法没收、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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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主观题卷精选案例:举报获奖只有两角上诉判决重作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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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主观题卷精选案例:举报获奖只有两角上诉判决重作奖励

  举报过期食品,仅获得0.2元奖励,市民贾某很不服气。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行政奖励案”,判令济南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食药监局)重新作出奖励行为。

  2017年年初,贾某从一家超市购买了一包价值2.02元的过期食品,2017年3月中旬,贾某向食药监局进行举报和申请奖励。半年后,食药监局对超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02元;罚款5万元。

  2017年9月,食药监局通知贾某提交相关材料,进一步申请举报奖励。2017年10月,食药监局向原告支付举报奖励款0.2元。并在随后作出的《奖励情况说明》中明确指出依据的是《济南市奖励办法》。

  贾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重新作出举报奖励。

  一审法院认为,针对原告的举报,被告依法查明事实,对被举报人作出相应处罚,并对原告进行奖励,其作出的《奖励情况说明》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对此予以确认。《济南市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因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2.02元,被告根据以上规定对原告奖励0.2元并无不当,其适用规范性文件准确。于是,遂判决驳回原告贾某的诉讼请求。

  对此,贾某不服,提起上诉。济南中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济南市奖励办法》是济南市食药监局和济南市财政局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食药监办(2013)13号《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13号《奖励办法》),于2016年1月1日发布并实施。2017年8月9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和财政部对13号《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公布并实施了67号《奖励办法》,同时废止了13号《奖励办法》。

  济南中院审理后认为,《济南市奖励办法》是根据13号《奖励办法》制定的。但该奖励办法目前已经废止,现行规定是67号《奖励办法》。因此《济南市奖励办法》规定与67号《奖励办法》不一致的部分,应适用67号《奖励办法》相关规定。67号《奖励办法》对一级举报奖励规定,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至6%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该案中商品货值为2.02元,根据67号《奖励办法》,奖励金额至少为2000元;食药监局所做奖励是依据《济南市奖励办法》,奖励金额为0.2元。因此,食药监局应遵循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对贾某实施奖励时,适用67号《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济南中院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责令被上诉人食药监局重新对上诉人贾某作出奖励行为。

  选择规范性文件应有利于行政相对人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食药监局对上诉人贾某作出的奖励行为适用法律规范是否正确。

  首先,国家相关部门可在其权限范围内公布并实施相应举报奖励办法,在适用地域上未作出特别规定的,其效力遍及全国。地方制定具体举报奖励办法,仅在行政区域内有效。67号《奖励办法》及《济南市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