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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难点讲解: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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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遂概念

  实质:对法益造成“已然”侵害(实害或危险)。

  形式:行为完整实现了构成要件内容,达到适用法定刑处罚的标准程度。

  故意杀人罪以死亡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既遂标准;盗窃罪、抢劫罪、侵夺罪、侵占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贪污罪都以取得、控制他人财物的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既遂标准。

  常见罪名既遂标准:

  1.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死亡

  例: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绞死,但未待甲实施绞杀行为时,乙由于吃了过量的安眠药而死亡。

  例:甲、乙二人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丙开枪,其中一枪击中丙的头部,另一枪击中丙的心脏。事后虽能证明两枪均足以立即致人死亡,但无法进一步证明究竟谁击中何处以及哪一枪先击中被害人。结果无法确证谁造成的,罪疑从无从轻,甲乙皆未遂。

  2. 故意伤害罪,造成轻伤结果

  例:甲本想砍掉乙的一条腿,一刀下去见乙大腿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乙送到医院。经治疗保住了腿,但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不成立犯罪中止。

  3.盗窃罪:既遂:对财物“取得了占有”

  (控制说)为既遂,同时被害人对财物失去控制。

  (1)在严密管理控制场所盗窃大件物品,如他人居所、院落盗窃,出控制区域为既遂。

  司法解释:甲从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中盗窃油气,数额巨大尚未运离现场的,盗窃罪未遂。

  08试题 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无罪 B.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盗窃罪(既遂)

  C.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 D.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

  【C】

  (2)小件物品,控制或隐匿为既遂,不以出控制区域为必要。即使还处在被害人支配的空间也是既遂。A在商店里将体积较小的货物藏于怀中的;B将他人家中原置于明处的首饰,以他日取得的意思藏于墙缝的;

  (3)将窃取并已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毁弃的;

  (4)赃物逃走时被原占有者或者警察发现、追踪而在极短时间内将窃取财物归还的,盗窃既遂。

  4.抢劫罪。从被害人处强取财物为既遂

  但是,在抢劫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情况下,无论是否抢到财物,都按既遂犯处罚。

  5.抢夺罪:控制财物为既遂

  例(08卷二单选15)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

司法考试行政法难点解析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行政法难点解析”,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考试行政法难点解析

  规章制定程序

  规章制定程序是指规章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的程序。修改和废止规章的程序,参照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国务院部门可以依照职权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部门规章。

  1.立项。是决定进行部门行政规章制定工作的程序。立项决定权是享有部门规章制定权的国务院部门。首先由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提出立项报 告,由该部门法制机构汇总研究,拟订出本部门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本部门批准后执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 增加的规章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

  2.起草。是国务院部门提出规章初步方案形成送审稿的程序。起草由国务院部门组织。国务院部门可以确定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起草程序中的听取意见。起草规章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的形式有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起草的规 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 证会。

  起草规章中的征求意见。起草部门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

  起草规章中送审稿的报送。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3.审查。审查是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部门规章草案的程序。审查主体是规章制定部门的法制机构。法制机构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进行审查,并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审查程序中的听取建议和协调。法制机构在审查中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召 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 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法制机构经过本部门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法制部门可以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 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协调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报本部门决定。

  形成规章草案。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并提出本部门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4.决定和公布。决定是审议部门规章草案并作出最终决定的决策程序。公布是将经过决定程序的部门规章向社会公开公布使公众知道的程序。部门规章 应当由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