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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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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合伙人会议的议事效率,根据《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利机关,合伙人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必须贯彻执行。

  二、合伙人会议对本所的重大事务(指增、减合伙人,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兼并,重大的项目投资,一次性开支达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的开支等)以及合伙人认为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做出决议。日常事务及一次性开支在三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开支由主任会议决定,其他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三、合伙人会议的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前条列举的重大事务以全体合伙人的三分之二通过、其他事项以全体合伙人半数通过为有效,少数合伙人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决议,但不影响决议的效力。

  四、合伙人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

  五、合伙人会议提出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每次合伙人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向召集人提交,并可以就该议案提出自己的观点或者意见。

  六、会议召集人的职责是:负责接受、整理合伙人对该次会议议题提案,并于本次合伙人会议前三个工作日通报全体合伙人;主持召开本次合伙人会议、制作会议决议书并下发全体合伙人。

  七、合伙人会议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只设赞成票和反对票,投弃权票视为赞成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可以电话投票,投票情况应当记入会议记录,由投票人事后补充签名。

  八、合伙人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时间为六月和十二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天。闭会期间如果发生重大事项确需召开合伙人会议的,由召集人提前五个工作日将议题及会议时间通知合伙人。

  九、对已生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进行修改程序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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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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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有权按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决定本所一切重大事宜,每届任期5年。

  二、本所实行合伙人会议制度下的主任负责制,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可召集临时会议。

  三、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人协议;

  (二)制定和修改本所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主任;

  (四)决定吸收符合条件的新合伙人;

  (五)决定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决定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

  (七)决定和批准合伙人的退伙;

  (八)制定和修改本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九)制定和修改本所收入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办法;

  (十)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和大型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案;

  (十一)审核本所财务预决算;

  (十二)决定本所散伙时清算小组的组成和清算方案;

  (十三)决定对违反合伙人协议及本所章程、各项管理制度,给本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处罚;决定本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的处理方案;

  (十四)其他重大事项。

  四、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表决时按合伙人累计所占资产份额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合伙人应出席合伙人会议,任何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前五日内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为其代理。如果在合伙人会议召开时该合伙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委托代理人,视为对此会议所议事项弃权,合伙人会议可按期召开。视为弃权的合伙人应服从在其弃权情况下合法召开的合伙人会议所形成的有效决议。如果对任何事项表决的赞成票和反对票相同,主任可再投一票,有关事项应依据因此形成的多数票决定,反对合伙人决议的合伙人应服从已形成的决议,但可将自己的不同意见写进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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