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商业银行法考点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商业银行法考点栏目,提供与商业银行法考点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备考知识:商业银行法考点

 

  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备考知识:商业银行法考点”由出国留学网整理,你还想了解更多司法考试备考知识?那就继续关注我们吧!

  一、商业银行

  1、商业银行定义:

  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 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和资金的金融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组织形式:

  ①有限责任公司;

  ②股份有限公司。

  3、商业银行的业务:

  ①资产业务:a.现金资产业务;b.信贷业务;c:投资业务;d.贴现业务。

  ②负债业务:a.存款业务;b.向中央银行借款;c.发行金融债券;d.同业拆借。

  ③中间业务:a.结算性中间业务;b.担保性中间业务;c.其他中间业务。

  ④信用卡业务。

  ⑤国际业务:a.外币兑换业务;b.国际贸易结算;c.解汇资金业务。

  二、商业银行的接管

  1、接管的条件:

  当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信用危机的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不能应付存款人的提 款,不能清偿 到期的债务,以及同业拒绝拆借资金,为原客户和市场所普遍拒绝其服务。商业银行有上述 情况之一的,即可被视为发生信用危机。

  2、接管的程序:

  ①接管由中央银行决定并公告。

  ②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组织的组成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

  ③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发生变化。

  ④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 年,以维持 金融行业的稳定。

  三、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1、侵犯存款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延 迟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①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②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 退票的;

  ③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④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其他损害的。

  2、逃脱中央银行监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 5 倍以 下的罚款,可并处 5 万元至 50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责令 其停止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1)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2)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买卖、代理买买外汇的;

  (3)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或者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的;

  (4)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5)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

2016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电子版教材:商业银行法

 

  2016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电子版教材:商业银行法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整理分享关于2016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电子版教材:商业银行法,欢迎考生前来参考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考生。

  第三章 银行业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概述

  (一)商业银行基本制度

  1.商业银行的调整对象。境内的所有商业银行的成立、变更、接管和清算等活动均由商业银行法所管辖,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以及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和组织形式:

  (1)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两种:一是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

  3.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1)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这是商业银行经营中必须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则。其中,安全性原则要求银行所有的资产负债业务以安全性为首要条件,不能开展缺乏有效风险管理的业务;流动性要求银行的资产负债项目保持一定比例的变现能力。

  (2)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和自我约束的原则。

  (3)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政策的要求开展信贷业务,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保障存款人利益的原则。

  (5)独立经营原则。

  (6)公平竞争原则。

  (二)商业银行的职能

  1.信用中介职能。信用中介职能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职能。商业银行通过负债业务(主要是吸收存款)把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货币集中起来,再通过资产业务(主要是贷款和投资)投向各经济部门。在这一过程中,商业银行作为资金的贷出者与借人者的中介人,实现着资金的融通,并从吸收资金的成本与发放贷款利息收入或者投资收益的差额中获取利润。

  2.支付中介职能。支付中介即货币经营的职能,是指将债务人客户账上的存款式货币转到债权人客户账上,帮助交易当事人实现支付与转移。商业银行的中介职能主要表现在中间业务上,包括汇兑业务、代收代付业务和代理融资业务等。

  3.信用创造职能。信用创造是商业银行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最显著的特征,商业银行在吸收存款的基础上发放贷款,在票据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在此存款不提取的情况下,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可再次转为贷款,最后整个银行体系形成了超过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这就是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功能。

  4.创造金融工具的职能。商业银行在其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中不断地创造着各种金融工具,如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各种金融债券、银行支票、本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银行保函等能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