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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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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改革

  9月16日、17日,有法律界“第一大考”之称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迎来最后一考,这次考试有接近65万人报名,创下历史新高。从2018年起,有16年历史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告别历史舞台。

  刚刚结束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明确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还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考试的范围将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等九类人员。

  这些变化绝非只是改名那么简单。这背后,司法考试将作哪些调整?新旧制度之间又该怎样衔接?这些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9类法律职业人员需通过考试

  “从事法律工作,政治性很强,专业化要求很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邓昌友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表示。草案明确规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目前,我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对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虽然从事法律工作,但没有要求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邓昌友表示,为了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应当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从现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

  司法部司法考试司司长贾丽群表示,这实际上意味着在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将有9类法律职业人员需要通过考试才能取得资格。除此以外,草案还明确了有关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在律师法和公证法中增加了规定,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申请人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是不包括一些除外的情形。”贾丽群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表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晓初认为,建立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对于提高司法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队伍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旧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司法考试是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在今年的司法考试之前,我国共组织了15次司法考试,全国共有460万余人参加考试,授予法律职业资格87万余人,其中40多万人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和其他法律职业,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重要人才保障。

  据了解,我国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发端于考核授予律师制度,在经历了升级为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与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三考”并存,以及新世纪...

全面解析2017年司法考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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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解析2017年司法考试改革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后,增加了检察官考试和法官考试两类系统内部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统称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

  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12月21日公布,司法考试制度将调整为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制度。将现有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组...

2017年司法考试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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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重大改革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犹如一颗重磅炸弹在司考界炸开了花。被誉为“天下第一考”—司法考试的重大变革引起考生热议。

  《意见》中规定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众所周知,当前国家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中关于学历背景要求的描述是“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比《意见》中的要求要宽泛很多,只要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就可以报考司法考试,这其中涵盖了自考、成考(函授、业余、电大、远程、脱产)等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考生。《意见》的规定,将学历条件限制为“全日制本科”,限制了自考和成考学历的考生;对非法本考生添加了“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的限定条件,限制了非法本考生的报考。

  十八届四中全会(2014年10月),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提出:应推进司法考试的改革,只有经过正规法律本科学习的人才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这一意见。此消息一出,引起了老师学生的一片争论,其中不乏反对声音 “限制学科,这是对非法本的歧视,是学科利益垄断。”“法律训练对人格的培养并没有什么独特性。就法律知识来说,如果能够通过司法考试,说明其掌握的知识已经够了。有很多伟大的法官并不是法律本科毕业的。”

  自此,很多考生开始担心司考改革会不会限制非法本学生报考?从当前情势上看,考生们的忧虑是多余的,2017年司法考试非法本目前是可以参加司考的。

  主要原因有:国家正大力加强法制建设 司考改革不会与国家政策趋势相悖。

  2015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会议指出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加强对法律职业人员的管理,把好法律职业的入口关、考试关、培训关,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目前,很多地区的司法工作人员很多都是非法本专业。国家要加强“对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制度”,那么一定会鼓励司法工作人员加强法律学习,鼓励未取得司法考试证书的参加司法考试,加强法律知识专业度。如果说司法考试报考“必须是法学专业”这一门槛,那很多在职司法工作人员将无资格报考司考,这与国家大力推进法治的趋势相悖,所以非法本将无法司考的可能性非常小。

  原因二:司法考试改革需要时间实施,2017年司法考试改革可能性不大,但改革势在必行,司考难度可能会越来越高。

  从2002年第一次司法考试至今,已有13年未进行过重大改革,随着国家大力提倡依法治国的相关政策,司考改革势在必行。

  关于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改革,现在仅停留在通过意见阶段,还未出台任何相关草...

2016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认定细化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落下帷幕,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认定细化”,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认定细化

  司法部公布了《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对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进行了细化,加强了对考试违纪行为的惩戒力度,组织作弊、替考者将终身不得报考。

  值得注意的是,该修改决定分别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进行了修改。详细情况如下:

  伪造证明材料者两年内不得报考。第八条第一款将“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纳入违纪范围,将给予应试人员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对考生参加司法考试的第一道程序进行严格把关,以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性。

  组织作弊、替考者终身不得报考。第九条第一款对“对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增加了以下条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情节严重的;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考试作弊器材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该条款加强了与《刑法修正案(九)》的衔接配套。第二款也增加了部分内容:“应试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考生个人信息不容泄露。第十二条将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提供、泄漏应试人员有关情况、数据”的违纪行为纳入处理范围,旨在加强对应试人员个人信息的保护,从源头遏止司法考试引起的电信诈骗现象。

  建立考生诚信档案。第十九条增加“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诚信档案,记录司法考试违纪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条款。明确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诚信档案制度及信息披露机制,引导考生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参加司法考试,除身份证、准考证及黑色钢笔或水笔、2B铅笔、橡皮等必备物品外,有些东西是禁止带入考场的: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等纸质物品;通讯工具、电子用品等。

  一经发现,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取消其本场考试成绩。

  另外,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份实行司法考试“裸考”制度,如山西、海南、广东、广西、云南等。考试“裸考”制度是指所有考场已配备考试专用文具:包括黑色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擦,考生每场考试使用后须放回原处,不得带出考场。考生参考时,除带齐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外,其他自备文具及资料,均不得带入考场。各考场统一配备了电子钟,考生自备的各类钟表,均不得带入考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不得带入考场。...

2016国家司法考试有可能是很多考生的“最后一战”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落下帷幕,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国家司法考试有可能是很多考生的“最后一战”,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国家司法考试有可能是很多考生的“最后一战”

  9月24日、25日,被称为“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举行,这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施以来的第15次考试。

  据司法部统计数据,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考人数达到58.8万余人,实际参考人数达43.8万余人,比2015年增长了20%。无论是报考总人数还是同比增速,都创下了历史新高!

  虽然参加司法考试的人数一直在逐年增加,但今年的数字还是让不少小伙伴都震惊了。为什么今年的人特别多?因为对很多人来说,这也许就是“最后一战”,能不能获得资格证书,就看这背水一战结果如何了。

  司法考试难度高,含金量也高。今年6月15日,《人民日报》微博发布了“13个含金量较高的资格证书”榜单,其中,国家司法考试“打败”注册会计师证、中国精算师等,名列第一。

  司考时间定在每年9月,按照惯例,大四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均可以参加考试,考试科目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而且,往年的司考对学历要求并不高:不管你是不是法律专业的科班生,只要是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或对法律感兴趣,都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这些年来,通过司法考试的除了法律科班毕业生,也有不少是“半路出家”的。不过,从2017年开始,这种情况可能就不会再出现了。

  去年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从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条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

  《意见》一出,司考界顿时炸开了锅,因为从明年起,国家司法考试将更名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迎来重大变革。

  其中最引人注意的一点就是新司考对学历上的要求: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简而言之,如果你没有法律学历背景,仅凭对法律事业的一腔热情,是无法参加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的。

  所以,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而言,今年司考可以说是“最后一次机会”,如果错过这次考试或未能通过考试,明年都将失去再次报考的资格。

  而根据《意见》中规定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要考生能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就一定可以拿到资格证书,不会出现网上流传的“通过考试也没有证书”的情况。

  那么,《意见》实施后,非全日制本科生如果想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该怎么办呢?简单来说,有下面三种途径:

  1.考取全日制非法学类研究生学历+法学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在职法律硕士、法学硕士也可以);

  2.考取全日制非法学类研究生学历+其他学位+从事法律工作3年以上;

  3.重新参加高考,考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

  除了学历方面的要求,考...

2016国家司法考试四大亮点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国家司法考试四大亮点”,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国家司法考试四大亮点

  据介绍,在今年繁重的组织实施任务面前,市司法局克服困难,调动全系统的力量,加强组织领导、严格遵守规范、严密组织实施、热情服务考生,并与公安、武警、无线电、电力、工商、城市执法等多单位联动协作,确保实现“平稳、安全、顺利、有效”的工作目标。

  1、百分百采用标准化考点

  除了去年建立的两个考试基地(三中和六中东渡校区),今年新增的二中考点也是我市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使厦门考区的标准化考场覆盖率仍能保持100%。

  2、全力保障考点安全

  每个考点除6名司法警察、所在地派出所民警外,还有2名武警战士协助维持治安,确保考点人员安全、秩序井然。

  3、服务举措细致周到

  今年,考生还可以通过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和法治厦门网站公布各考点的地理位置信息(地图)、卫星实景图、考点平面图(含全部考场位置示意图),点击所在考点“地理位置信息(地图)”,可以直接链接到腾讯地图查看位置详情并导航,点击“卫星实景图”可以查看校门街景图片。

  考生忘带证件怎么办?

  首场考试,考生到达考点后如发现忘带相关证件,又来不及回家取,可做如下处理:

  A忘带准考证的,可以请考务工作人员带至监考办公室补打准考证。

  B忘带身份证的,时间允许,可以到考点所在地派出所开具临时身份证明,如来不及开证明,首场考试可以先入场参加考试,但必须:经人脸识别系统验证成功、报总监考人同意、本人书面承诺“后三场考试务必按规定持身份证参加考试”。

  残疾人考生到考点门口会有保安人员接应,直接送至所在考场。

  4、面向台湾考生拓展服务内容

  厦门考区是居住在台湾岛内或国外的台湾居民在大陆参加司法考试的2个考区之一,每年均有超过200名的台湾居民在厦门参加考试,今年更是达到250人的历史最高纪录。

  2010年以来,市司法局委托社团法人“海峡两岸法学交流协会(台湾)”(下称“协会”)协助台湾考生办理相关考试事宜,协助事项从最初的接收和转递报名材料、转递分数核查申请、接收(转递)资格申请材料等,已经拓展为代为办理学历认证、网上报名(交费)、转发证书等,为台湾考生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除此之外,市司法局还不断通过“协会”了解台湾考生的困难,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努力创造更便捷的考试环境。如,近两年来,有台湾考生反映在考试期间很难预定到厦门的酒店,市司法局就特别推出一项针对台湾考生的服务措施,即通过“协会”帮助有需要的台湾考生提前查询考点信息,使他们能够及早预订酒店。在今年的全国司法考试中,厦门考场有个老面孔——来自台湾的艾克难,今年他是第六次坐着轮椅来大陆参加司法考试。市司法局经向司法部考试中心递交申请,将艾克难调整到所在考点(厦门六中)的最低楼层,考试期间...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解读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解读”,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解读

  司法部公布了《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改,对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进行了细化,加强了对考试违纪行为的惩戒力度。

  作弊、替考终身不得报考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分别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进行了修改。详细情况如下:

  1.伪造证明材料两年内不得报考。第八条第一款将“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纳入违纪范围,将给予应试人员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对考生参加司法考试的第一道程序进行严格把关,以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性。

  2.组织作弊、替考终身不得报考。第九条第一款对“对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增加了以下条款:(1)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情节严重的;(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考试作弊器材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3)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4)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该条款加强了与《刑法修正案(九)》的衔接配套。第二款也增加了部分内容:“应试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考生个人信息不容泄露。第十二条将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提供、泄漏应试人员有关情况、数据”的违纪行为纳入处理范围,旨在加强对应试人员个人信息的保护,从源头遏止司法考试引起的电信诈骗现象。

  4.建立考生诚信档案。第十九条增加“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诚信档案,记录司法考试违纪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条款。明确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诚信档案制度及信息披露机制,引导考生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参加考试这些东西不能带

  参加司法考试,除身份证、准考证及黑色钢笔或水笔、2B铅笔、橡皮等必备物品外,有些东西是禁止带入考场的:

  1.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等纸质物品。

  2.通讯工具、电子用品等。

  一经发现,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取消其本场考试成绩。

  另外,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份实行司法考试“裸考”制度,如山西、海南、广东、广西、云南等。考试“裸考”制度是指所有考场已配备考试专用文具:包括黑色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擦,考生每场考试使用后须放回原处,不得带出考场。考生参考时...

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2008年9月16日司法部令第114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4日司法部令第135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司法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对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根据本办法规定由监考人员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监考人员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处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 处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报名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由其报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决定;已经参加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收回、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取消其本场考试成绩:

  (一)违反规定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报纸、稿纸、通讯工具、电子用品等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至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答题卡)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不粘贴条形码的;

  (四)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未在与本人准考证号相符的位置就座答题的;

  (七)答题用笔不符合规定的;

  (八)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带出考场的;

  (九)考试期间违反规定擅自出入考场的;

  (十)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在给予相应处理的同时,应当责令应试人员将有关物品交由场内监考人员统一保管。

  第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二)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的;

  (三)以讨论、...

2016司法部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决定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部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严肃国家司法考试考风考纪和工作纪律,规范对国家司法考试中违纪行为的处理,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相关法律修订制定情况,决定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9月16日司法部令第11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故意妨碍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殴打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

  (四)有其他严重作弊或者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有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考试作弊器材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三)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五)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六)有其他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

  应试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将第十二条第(十二)项修改为:“非法出售、提供、泄漏应试人员有关情况、数据或者未经批准向社会发布有关考试信息的;”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诚信档案,记录司法考试违纪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司法考试

2016国家司法考试改革新动向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国家司法考试改革新动向”,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国家司法考试改革新动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出了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目标任务和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人才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指明了方向。《意见》提出,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意见》强调,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要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二要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三要坚持遵循规律。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四要坚持积极稳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意见》明确了法律职业的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意见》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意见》还分别从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条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

  《意见》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意见》要求,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统一职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加强职前培训的组织保障。为完善对法律职业资格的管理,《意见》提出,要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同时,为实现由司法考试制度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平稳顺利过渡,《意见》要求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顺利建立和有效实施。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职前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同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进程,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配套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