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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知识点:托收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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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知识点:托收的种类

  在托收方式下,依汇票是否附有单据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1.光票托收( 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指委托人开立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仅凭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方式。光票托收的汇票依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对于即期汇票,代收行应立即向付款人提示并要求付款。对于远期汇票,代收行则先要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光票托收的风险较大,因此,一般只用于样品费、佣金、货款尾数等的结算。

  2.跟单托收( Documentary Bill forCollection),指委托人开立附商业单据的汇票,凭跟单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方式,或不使用汇票的商业单据托收方式。跟单托收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指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的付款方式。承兑交单( Documents againstAcceptance,简称D/A)指在开立远期汇票的情况下,代收行在接到跟单汇票后,要求买方对汇票承兑,在买方承兑后即将货运单据交付买方的托收方式。承兑交单的风险大于付款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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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知识点:公海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考试栏目整理“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知识点:公海”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公海的法律概念

  公海是指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 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下。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任何国家不得主张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之界定:“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 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二)公海的法律制度

  作为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公海自由原则是构成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公 海自由包括6项,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自由。公海自由不意味着毫无限制或公海处 于没有法律的状态。在公海自由原则基础上,国际社会形成了一套关于公海的制度、主要内谷包括:

  1、航行制度。

  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其旗帜在公海中自由航行。任何国家不得对在公海中合法航行的别国船舶 加以阻碍。在公海中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登记国称为该船的国籍国或船旗国。在公海航行的船舶必须并且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悬挂两国 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或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可视为无国籍船舶。船旗国应与船舶有真正的联系,并向依其国内法进行登记因而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发放船籍文件。对 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公海上对其他国家公民、船舶、设施或环境造成的损害,应与有关国家合作调查;还应责成船长对碰船、海难等有关情况按照国际章程进行救助。

  2、捕鱼制度。

  各国都有权由其公民在公海中捕鱼,在捕鱼中应遵守本国根据有关条约和协议就鱼种、数量、方法、 区域等方面承担的义务。目前这类条约除《海洋法公约》外,主要是双边、区域性或就某个种群订立的条约。如《北太平洋海豹保护办法公约》、《关于管理捕鲸公 约》、《捕鱼与养护公海资源公约》等。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制度。

  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在铺设时,不应影响其他国家已铺设的电缆和管道,包括其正常使用和维修。如果因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使他国的电缆或管道受到损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4、建造人工岛屿及科学研究。

  各国有权在公海建造人工岛屿或设施。这种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际法的其他规则,包括不得设置于航 道、设置物应符合有关的国际标准等。这种人工设施不具有自然岛屿的地位,但可以在其周围划定宽度不超过500米的安全地带。各国均享有在公海进行科学研究 的自由。研究活动应遵守《海洋法公约》或其他国际法的规则,顾及其他国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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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年国际法知识点:约束关税措施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2017年国际法知识点:约束关税措施”,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考试2017年国际法知识点:约束关税措施

  世贸组织对关税的原则是约束关税,并不断削减。各成员在降低关税谈判中作出的关税减少,通常称为关税减让。各成员对其进口产品作出的关税减让,构成了该成员的关税减让表。各成员在关税减让表职业培训教育网布的税率是受到约束的,是可以适用的税率的最高限额。除非经其他有关规则允许(如反倾销税),或重新与其他成员谈判,否则不得提高关税税率。但成员可以实际适用比约束关税低的关税。

  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产品的关税待遇,不得低于关税减让表中规定的待遇。在外国产品进口时,不得征收超过减让表中规定的普通关税的部分,也不得征收超过自协议生效日所实施的所有其他税费的部分。各国的关税税率,都按照税号、商品名称、货物名称、实施税率和约束税率,规定在关税减让表中。各次关税减让谈判达成的减让表均构成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组成部分。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关税的义务,不得阻止任何成员对任何产品进口随时征收下述关税或费用:对于同类产品或用于制造或生产进口产品的全部或部分所征收的、与国内税费的国民待遇义务规定相一致且等于国内税的费用;符合反倾销或反补贴规则的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与提供服务的成本相当的规费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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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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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海洋法

  海洋法是确立海洋区域的法律地位,规范各国在海洋活动中有关行为的国际法分支。海洋法规则中有许多是古老的习惯法规则,是在长期的国家海洋实践 中形成的。目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认为是最全面完整的海洋法法典。截至目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方共149个。我国1995年批准 该公约,成为缔约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海洋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航行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区域,并规定了各个区域的不同 法律制度。

  一、内海及有关制度

  (一)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是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领海基线的划定可以有两种:

  1.正常基线,或称自然基线,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以低潮线作为基线。也是领陆与海水的自然分界线。

  2.直线基线是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二)内海

  内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海湾是指海洋深入到陆地而形成的水曲。从国际法角度,水曲的面积不小于其封口线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时,该水曲才视为海湾。内海湾是指沿岸属于一 国,且其天然湾口两端的低潮点之间的连线不大于24海里的海湾。超过24海里的则为非内海湾,其24海里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直线基线以内的水域才是内 海。但是历史性海湾作为内海湾不受此限制。历史性海湾需要两个条件:(1)沿岸国已长期将该海湾作为内海行使主权;(2)其他国家对该项控制的事实已长期 明示或默示地承认。历史性海湾不论自然形态如何都是内海湾,如我国渤海湾。此外,位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称为内海峡,如我国琼州海峡。

  内海是一国的内水的一部分,沿海国对其具有同领陆一样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国家对于内海及其资源拥有完全的支配管辖权利,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其内海。外国船舶如获准进入内海从事运输或贸易,须驶入指定的开放港口,并遵守该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三)港口制度

  关于港口制度,有包括《国际海港制度公约》及其附则在内的一些国际条约。我国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籍船舶管理规则》、1983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与有关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主要包括: 1.航行停泊。外籍船进港及在港内的航行、移泊,需接受港监指派引航员的强制引航;船上武器弹药抵港后交由港监封存;不准在港口内从事射击、游泳、钓鱼、 鸣放鞭炮烟火或其他危及港口安全秩序的行为;白天应悬挂船旗国的旗帜;遵守有关挂旗及港口信号的规定;遵守港口有关无线电使用限制的规定;除为安全外不得 鸣放声号;发生海损海难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港监。禁止在港内排放油污、废弃物或有害物。

  2.管辖权。根据国家领土主...

2017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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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

  一、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一) 主权国家

  (二) 政府间国际组织

  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派生性的,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成员国通过作为国际组织的章程的国际协定赋予和限定。

  (三) 其他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作为国际法主体是有条件的、不完全的。

  通常情况下,个人尚不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二、 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

  (一) 国家的要素

  1、 定居的居民

  2、 确定的领土

  3、 政府

  4、 主权

  (二) 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

  1、 单一国——由若干个行政区域组成的统一的主权国家,如中国

  2、 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组成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目前有以下两种形式:

  (1) 联邦

  (2) 邦联

  三、 国家的基本权利

  1、 独立权

  2、 平等权

  3、 自保权

  4、 管辖权

  四、 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

  (一) 国家的管辖权

  1、 属地管辖权

  又称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在涉及与管辖权有关的行为或事实的发生地时,行使属地管辖权的依据主要有两种:

  (1) 行为发生地——主观属地管辖权

  (2) 结果发生地——客观属地管辖权

  2、 属人管辖权——或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船舶和航空、航天器等),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否处于其领土范围内

  3、 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这种管辖权的行使基于两个条件:

  (1) 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以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

  (2) 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

  4、 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

  除相关国家间有特别协议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外,国家的普遍管辖权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区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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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国际责任的构成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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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国际责任的构成和形式

  一、 国际责任的构成

  (一) 归责原则

  1、 传统国际法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2、 现代国际法倾向于引进和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 国家不当行为的要件

  国家不当行为指国家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行为。

  1、 归因于国家,包括:

  (1) 国家机关的行为

  (2)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4)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5)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6)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必须是已经和正在组织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新国家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不被视为国家行为。(产生国际责任,但不产生属于目前所属国家的国际责任)

  (7) 一个行为可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责任

  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及享有的在外国的特权与豁免,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此外,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责任,但是该行为如果由于国家的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则可能引起国家对本身失职或放纵行为的责任,这也称为间接责任。

  2、 违背国际义务,包括

  (1) 国际不法行为——指对一般国际义务的违背

  (2) 国际罪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义务的违背

  二、 排除不当性的情况

  (一) 同意(义务国违背义务是同意国同意的,同意必须是事先的,自愿的,明确的,且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二) 对抗与自卫

  (三)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四) 危难或紧急状态

  三、 国际责任的形式

  (一) 终止不当行为

  (二) 恢复原状

  (三) 赔偿

  (四) 道歉

  (五) 保证不再重犯

  (六) 限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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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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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一、 国际刑事责任问题(战争罪下确立了双罚原则,将国际法主体扩张至个人)

  (一) 双罚原则

  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负有责任国家的领导人的个人刑事责任。

  (二) 国际罪行

  国际法中的国际罪行一词,包括两种含义:

  1、 本章所指的国家严重违背其国际义务的一种国家不当行为

  2、 由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具有普遍管辖权或惩治义务的某些个人犯罪,如劫机、海盗、贩毒等,属个人罪行,不存在国家刑事责任问题,通常由国内法院进行管辖和审判

  二、 国际赔偿责任问题(国家对其外空行为和核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

  (一) 国家责任制度

  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

  (二) 双重责任制度

  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一般是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

  (三) 营运人赔偿

  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私人企业,都由承运人直接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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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领土和领土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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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领土和领土主权

  (一)领土的构成

  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它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

  1.领陆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陆地部分。领陆是国家领土最基本的部分,是领土其他部分的依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2.领水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内水包括国家领陆内的水域(或称内陆水)和沿海岸的内海。内水与领海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内水,但可以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内海和领海的内容在下面海洋法中介绍)。

  3.领空是领陆和领水上方一定高度的空间。领空完全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它的高度界限国际法中尚没有确定(相关问题将在外层空间法中介绍)。

  4.底土是领陆和领水下面的部分,理论上一直延伸到地心。国家对于底土及其中的资源拥有完全主权。

  (二)领土主权

  领土作为国家构成的要素之一,是一国主权行使的空间和对象。国家的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领土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1)对领土的所有权或领有权。国家对其领土享有拥有、使用和处分的最高权。(2)国家享有排他的领土管辖权。指国家对在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及事件行使属地管辖权。

  相互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一方面表明领土主权不可侵犯,另一方面表明一国领土主权的行使不能损害别国的领土主权。国家在行使领土主权时,应遵守有关国际法规则或条约义务的规定。这一点在国家利用边境领土以及某些特定水域上尤为重要。

  (三)领土主权的限制

  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排他的领土主权,但是国家间可以通过国际法或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加以若干限制。领土主权的限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适用于一切国家或者大多数国家的一般性限制。这种限制是各国相互尊重主权的要求或旨在相互和平合作而自愿承担的。如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主权时,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外国商船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权利;外交官在接受国内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等等。另一种是适用于特定国家的根据条约产生的对其领土主权施加的特殊限制,传统国际法中,属于此类特殊限制的形式主要有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和势力范围四种形式。上述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是否合法,取决于其据以产生的条约是否合法。

  (四)河流制度

  1.内河。从源头到人海口或终结地全部流经一国的河流是该国的内河。国家对其内河拥有主权。国家对于内河资源的开发、环境保护、航运贸易等拥有完全的管辖权。国家可以自主制定相关的法规管理其内河。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在内河航行。

  2.界河。界河是流经两国之间并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界河沿岸分属两个国家,其水域也由沿岸国进行划分,多依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界河分属沿岸国家的部分为该国的...

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国际法基本理论

 

  国际法同样也有着一个完整而庞大的体系,它所包含的众多法律条文之间虽然共同点不多,但都主要依赖法条的浅层次知识点,属于理论的知识点不多。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你带来: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国际法基本理论。

  国际法的基本理论

  1.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该公司将SNS柔性防护技术引入中国,在做了大量的宣传后,开始被广大用户接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原甲公司员工古某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甲公司保密规定,与乙公司合作,将甲公司的14幅摄影作品制成宣传资料向外散发,乙公司还在其宣传资料中抄袭甲公司的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原理、特点、说明,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甲公司起诉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针对本案和法院的判决,下列何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年卷一不定项第92题)

  A.一切国际条约均不得直接作为国内法适用

  B.《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

  C.《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同时适用

  答案:A、C、D

  提示:考点是国际公法——基本理论——导论当中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在中国适用包括:一是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有三种形式,即采纳、转化、并行;二是国际习惯在国内的适用。本题中体现了国际条约的转化的问题。A选项之所以错误,因为民商法领域的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可以直接优先适用。

  解析:法的渊源、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适用

  法律渊源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律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律的不同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依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法/律教'育.网只要我国签署生效的国际条约对我国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在审理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我国已于1992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因   此这一国际公约就成为中国的法律渊源,故A项错误,B项正确。

  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或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教.育^网但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法律渊源而不是法律体系,司法原则的“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应当包括属于法律渊源之列的国内法和国际法,故《伯尔尼公约》虽不属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但是为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法院在根据其作出判决时,并不违反“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故C、D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A、C、D项。

  2.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进行干涉?(2002年卷一多选第55题)

  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作为其基本政治制度

  B.为解决该国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