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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保温材料全部拆除重做的责任主体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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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墙保温材料全部拆除重做的责任主体划分

  沈阳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沈阳B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于2011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公 司将其开发的X房地产项目土建工程施工工程发包给A公司进行施工,约定合同价款为1700多万元人民币。同时约定,每栋单体工程结构封顶,验收合格后,支 付相应工程款80%;工程全部竣工经给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95%;预留5%为质量保证金。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完成了施工任务,并 将竣工工程全部移交给B公司,但B公司迟迟未办理竣工验收的手续。B公司于2013年6月1日将房产交付购房业主使用。后B公司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进 行结算审核,于2013年10月21日出具了最终审核报告,工程结算价款最终审计为1800万元,但其中未含双方以签证确认增加工程量部分工程款,余 762075.54元工程款未予支付。

  后X项目相继发生外墙保温板脱落事故。2015年5月10日,应B公司要求,沈阳市建筑设计院出具设计修改通知单,原设计外墙保温材料更改为BI级的聚苯乙烯保温材料,并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采取每层设置300宽防火隔离带等措施。

  2015年6月15日,经A公司同意,B公司委托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X项目外墙外保温系统安全性进行检测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X 项目现有外墙外保温系统各部分均存在连接失效的现象,保温板未做界面处理,内外表面均存在腐蚀粉化现象,且部分锚栓失去锚固作用,外墙外保温系统随时可能 大面积脱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且现有外墙保温板材料自身强度不能满足DB21/T2171-2013《酚醛泡沫板外墙外保温技术规程》的相应指标的要求,因此建议将外墙外保温系统全部拆除。

  B公司要求外墙保温全部拆除重做,并再次更换保温材料,双方基于此事的相关费用承担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未予重做。2015年9月6日,B公司通过招标方式与其他公司签订外墙保温施工合同,并撤除后重新更换了另一种保温材料且施工完毕。

  2015年A公司向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B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762075.54元及保修期已届满工程部分的质 量保证金并承担逾期利息;2、判令A公司对工程外墙防渗漏工程及粉饰工程不再承担质保责任。庭审中B公司反诉A公司应对外墙保温系统的鉴定、拆除和重新施 工费用承担责任;返还B公司向质量监督站交纳的保修抵押金;将全部施工档案交于B公司。

  一审判决:一、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二、A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给付B公司维修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 395338.99元;三、A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给付B公司已交纳的保修抵押金275873元;四、A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30日内,将全部施工档案移交B公司并配合B公司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支持A公司提出的一审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改判驳回B公司一审提出的全部反诉请求。

  【争议焦点】

  一、签...

关于对火灾引发的外墙保温材料防火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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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火灾引发的外墙保温材料防火问题的思考

  目前,国内新建建筑大量使用有机类外保温材料,如模塑聚苯板、挤塑聚苯板及发泡聚氨酯。它们的保温性能要优于大部分无机材料,是主流的建筑保温材料。但从材料性能上来讲,它们燃点低,是可燃的,如果在建筑上大量包裹这种有一定可燃性的保温材料,必然给建筑留下火灾隐患。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此类建筑的消防管理,并提高公众对这些材料的科学认识,做到科学预防。

  一是提高公众对外保温材料认知水平,做到科学预防。

  从现实情况来看,人们不可能因为部分外保温材料可燃,就全盘否定其在建筑中的使用,其实关键在于如何安全规范地使用。如果规范使用外墙保温材料,加大对外墙保温材料的监管力度,灭火措施齐全,提高安全意识,绝大多数由外墙保温材料引发的火灾是可以预防的。目前,国内新建建筑大量使用有机类外保温材料,如模塑聚苯板、挤塑聚苯板及发泡聚氨酯。它们的保温性能要优于大部分无机材料,是主流的建筑保温材料。但从材料性能上来讲,它们燃点低,是可燃的,如果在建筑上大量包裹这种有一定可燃性的保温材料,必然给建筑留下火灾隐患。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此类建筑的消防管理,并提高公众对这些材料的科学认识,做到科学预防。

  二是严格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国内一项统计报告指出,涉及到建筑保温材料的火灾约有25%发生在保温材料堆放期间,65%发生在保温材料铺设过程中,不足10%发生在建筑投入使用中。由此可见,建筑墙体保温施工过程是火灾发生的高风险期。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生产企业、施工企业和建筑保温材料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开展墙体保温系统认证工作,引入许可证、保险等制度,以提高建筑墙体保温的安全性。”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消防部门要给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传递火灾防范的意识,还要要求在建工地保证每个工作面都具备消防水源,以备发生火灾时开展自救。只有严格施工现场管理,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火灾安全隐患。

  三是更新完善各类灭火救援器材装备,提升攻坚能力。

  目前,我国消防装备“长高”的速度远跟不上楼宇“长高”的速度。据统计,近年来我国超高层建筑已达百余座,还有一批在建。结合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火灾具有破坏力极大、扑救难度极大、火灾蔓延途径等特点,消防部门可按照政府消防规划和地区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有意识地添置涡喷消防车、高喷消防车、云梯消防车,运用高端高装备所提升消防部队的应急救援和攻坚作战能力,从而快速扑灭外墙保温材料火灾,防范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总之,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广泛使用,使得建筑防火问题既要考虑建筑内部防火,还要考虑建筑外部防火。

  只有认真汲取国内相关火灾事故教训,认清引发外墙保温材料火灾的根本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城市的消防安全才有基础,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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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保温材料购销合同

 

  外墙保温材料对于寒冷的北方建筑尤其重要,小编整理了两篇相关的购销合同供您参考。下面是由出国留学整理的外墙保温材料购销合同,欢迎阅读。更多相关购销合同文章,请关注合同范本栏目。

  【外墙保温材料购销合同(一)】

  需求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向甲方提供外墙节能保温材料。为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特签订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 材料供应范围:

  乙方向甲方承建的 铜冠花园一期B区 工程工地提供外墙节能所需外墙保温材料。

  二、 施工质量要求及验收:

  1、乙方严格按保温材料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规范,确保材料质量。

  2、乙方负责甲方保温材料现场取样送检一次(费用由。并配合甲方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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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乙方须保证外墙保温材料验收合格,如因检验不合格,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 材料单价:

  数量为暂定,具体以现场收量为准。

  四、 付款方式: 当月送货至25日上报业主,次月25按业主单列款数金额支付材料款,该材料款业主同意单列费用支付

  五、 双方职责和义务:

  A:甲方:

  1、甲方需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乙方材料款,否则乙方有权停止供料。

  2、甲方负责提供材料进场计划,提前一星期申报计划,乙方凭甲方电话通知发货。

  3、略

  4、甲方因严格按乙方提供的施工方案施工。

  B:乙方:

  1、必须按照甲方订购的数量提供材料送至乙方工地,并随货提供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合格证(原件)、使用说明书(原件)、施工方案、生产厂家资质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