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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宪法讲义:国家机构概述

 

  本文“2016司考宪法讲义:国家机构概述”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宪法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我国国家机构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国家机构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国家机构的性质,可分为剥削阶级国家机构和无产阶级国家机构。按照国家机构行使权力的属性不同,可将国家机构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我国国家机构的分类,从行使权力的范围来看,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从行使权力的不同职能来看,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① 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因为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的。

② 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其它的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③ 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在国家机构中具体体现为,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强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组织和建立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所有国家机关的职权都有法律依据;并且各种国家机构都必须依法定程序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国家权力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保证同级其它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三)责任制原则

责任制是制国家机关依法对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后果承担责任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两种责任制: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

集体负责制是合议制机关在决定问题时,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组织中每个成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特殊权利,由集体承担责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适用集体负责制。

个人负责制亦称首长负责制。它是国家特定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由首长个人决定并承担责任的一种领导体制。首长负责制分工明确,在执行决定时可以避免无人负责或推卸责任现象,能够充分发挥首长个人智慧和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都实行个人负责制。

(四...

司考宪法重难点:国家机构概述

 

  想通过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那么就一定要弄清每一个考点哦。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宪法重难点:国家机构概述”,希望考生们可以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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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  国家机构是指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按照行使职权的性质和范围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管理和执行统治职能的国家机关体系。国家机构是一整套有系统的国家机关的总和,而不是国家机关的简单相加。  国家机构主要有以下特点:①阶级性。②历史性。③强制性。④组织性。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国家机构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国家机构的性质,可分为法律\教育网剥削阶级国家机构和无产阶级国家机构。按照国家机构行使权力的属性不同,可将国家机构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我国国家机构的分类,从行使权力的范围来看,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从行使权力的不同职能来看,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实行集中,在集中指导下民主的一个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体现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民主集中制在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中主要体现在:  ①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因为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的。②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上,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其它的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③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在国家机构中具体体现为,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强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组织和建立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所有国家机关的职权都有法律依据;并且各种国家机构都必须依法定程序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国家权力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保证同级其它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三)责任制原则  责任制是制国家机关依法对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后果承担责任的原则。由于各种国家机关行使的国家权力的性质不同,我国宪法规定了两种责任制: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  集体负责制是合议制机关在决定问题时,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组织中每个成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特殊权利,由集体承担责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适用集体负责制。  个人负责制亦称首长负责制。它是国家特定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由首长个人决定并承担责任的一种领导体制。首长负责制分工明确,在执行决定时可以避免无人负责或推卸责任现象,能够充分发挥首长个人智慧和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都实行个人负责制。  (四)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首先在思想上树立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识...

司法考试宪法难点:国家机构

 

  还在复习2016年司法宪法的朋友们,你知道会考些什么考点吗?来看看本文“司法考试宪法难点:国家机构”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考友们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决定国家领导人的各自范围:

  选举的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决定的有: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

  3.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由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组成。

  4.《宪法》规定,决定战争与和平的权力由全国人大行使,而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总动员的权力则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即此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战争与和平的权力。

  5.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设立各专门委员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权力由全国人大行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6.全国人大代表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可以依法提出对国务院各部、委的质询案。

  7.【国家主席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标注:国家主席的职权可以分为四类:一是独立行使,不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而行使的职权,即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二是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行使的职权,即决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宣布战争状态等职权;三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使的职权,即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发布动员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等职权;四是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的职权,即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职权。

  8.【国家主席的外交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9.【国家主席、副主席缺位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

2016司考宪法学讲义:国家机构

 

  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考宪法学讲义:国家机构”,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宪法知识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决定国家领导人的各自范围:

选举的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决定的有: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

3.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由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组成。

4.《宪法》规定,决定战争与和平的权力由全国人大行使,而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总动员的权力则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即此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战争与和平的权力。

5.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设立各专门委员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权力由全国人大行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6.全国人大代表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可以依法提出对国务院各部、委的质询案。

7.【国家主席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标注:国家主席的职权可以分为四类:一是独立行使,不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而行使的职权,即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二是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行使的职权,即决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宣布战争状态等职权;三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使的职权,即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发布动员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等职权;四是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的职权,即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职权。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国家机构

 

  2016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考生们来看看司考一卷的宪法知识点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国家机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希望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决定国家领导人的各自范围:

选举的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决定的有: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

3.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由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组成。

4.《宪法》规定,决定战争与和平的权力由全国人大行使,而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总动员的权力则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即此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战争与和平的权力。

5.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设立各专门委员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权力由全国人大行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6.全国人大代表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可以依法提出对国务院各部、委的质询案。

7.【国家主席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标注:国家主席的职权可以分为四类:一是独立行使,不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而行使的职权,即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二是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行使的职权,即决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宣布战争状态等职权;三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使的职权,即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发布动员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等职权;四是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的职权,即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

2017司法考试宪法知识点:国家机构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宪法知识点:国家机构”,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一)特点

  1、阶级性

  2、历史性

  3、强制性

  4、组织性

  (二)分类

  1、从行使权力的属性来看,我国国家机构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2、从行使权力的范围看,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三)责任制原则

  1、集体负责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个人负责制: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委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

  (四)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五)精简和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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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国家机构概述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国家机构概述”,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宪法教材,熟悉各章节知识考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二、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要了解5大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
  (二)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三)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四)责任制原则;
  (五)精简和效率原则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
  国家机构是指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按照行使职权的性质和范围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管理和执行统治职能的国家机关体系。国家机构是一整套有系统的国家机关的总和,而不是国家机关的简单相加。
  国家机构主要有以下特点:①阶级性。②历史性。③强制性。④组织性。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国家机构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国家机构的性质,可分为剥削阶级国家机构和无产阶级国家机构。按照国家机构行使权力的属性不同,可将国家机构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我国国家机构的分类,从行使权力的范围来看,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从行使权力的不同职能来看,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实行集中,在集中指导下民主的一个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体现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民主集中制在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中主要体现在:
  ①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因为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的。②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上,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其它的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③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在国家机构中具体体现为,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强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组织和建立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所有国家机关的职权都有法律依据;并且各种国家机构都必须依法定程序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国家权力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保证同级其它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三)责任制原则
  责任制是制国家机关依法对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后果承担责任的原则。由于各种国家机关行使的国家权力的性质不同,我国宪法规定了两种责任制: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
  集体负责制是合议制机关在决定问题时,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组织中每个成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特殊权利,由集体承担责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适用集体负责制。
  个人负责制亦称首长负责制。它是国家特定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由首长个人决定并承担责任的一种领导体制。首长负责制分工明确,在执行决定时可以避免...

2017司法考试卷一宪法要点:国家机构概述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一宪法要点:国家机构概述”,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一)特点

  1、阶级性

  2、历史性

  3、强制性

  4、组织性

  (二)分类

  1、从行使权力的属性来看,我国国家机构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2、从行使权力的范围看,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三)责任制原则

  1、集体负责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个人负责制: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委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

  (四)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五)精简和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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