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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知识点:招标程序

 

  考生们来看看本文“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知识点:招标程序”,跟着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考试栏目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一、 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a)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机构)

  b)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技术)

  c)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招标形式)

  d) 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落实(资金)

  e) 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招标图纸)

  二、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和邀请招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 资格审查

  a) 资格预审:对投标人采取资格预审,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b) 资格后审:不合格作废标处理。

  四、 招标文件

  a) 招标文件的出售: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在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b) 招标文件的内容:资格审查标准、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以及你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c) 对招标文件的要求:

  i. 原则性要求

  ii. 对技术要求:国家强制性标准;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科学编制标底(自行编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

  iii. 对时间的要求:;

  1. 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书面形式通知。并作为修改内容

  2. 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发出招标文件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确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有效期。保证招标人有足够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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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房屋结构平衡技术

 

  本文“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房屋结构平衡技术”,跟着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考试网来了解一下吧。欢迎您阅读。

  一、荷载的分类

  引起结构失去平衡或破坏的外部作用主要有:直接施加在结构上的各种力,习惯上亦称为荷载,例如结构自重(恒载)、活荷载、积灰荷载、雪荷载、风荷载等。荷载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一)按随时间的变异分类

  (二)按结构的反应分类

  (三)按荷载作用面大小分类

  (四)按荷载作用方向分类

  (五)建筑结构设计时不同荷载采用的代表值

  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对偶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二、平面力系的平衡条件及其应用

  (一)平面力系的平衡条件

  物体在许多力的共同作用下处于平衡状态时(建筑工程中的杆件或结构一般处于静止状态),这些力(称为力系)之间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称为力系的平衡条件。

  (二)利用平衡条件求未知力

  一个物体,重量为W,通过两条绳索AC和BC吊着,计算AC、BC拉力的步骤为:首先取隔离体,作出隔离体受力图。

  (三)结构的计算简化

  在工程设计中对结构进行力学分析时,需要一个图形,这个图形与实际结构完全一样,实际上是做不到的,因此必须对实际结构进行抽象和简化,得到一个计算时所用的计算简图。简化遵循的原则:

  第一,正确反映结构的实际受力情况,使计算结果与实际情况比较吻合;

  第二,略去次要因数,便于分析和计算。

  (四)杆件的受力与稳定

  1.杆件的受力形式

  2.材料强度的基本概念

  3.杆件稳定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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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调解与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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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调解的规定

  根据调解人的不同,我国调解的形式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和专业机构调解等。其中专业机构调解是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前或争议后,协议约定由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调解规则的机构按照其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仲裁过程中,如当事人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则仲裁庭下述做法正确的有(BD  )。

  A.驳回申请

  B.制作调解书

  C.撤销案件

  D.制作仲裁书

  E.要求当事人撤回申请

  2.和解的规定

  和解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但所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约定申请仲裁。和解的类型包括:仲裁中的和解、诉讼中的和解、执行中的和解、诉讼前的和解。

  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包括( ABCD )。

  A.合法原则

  B.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C.当事人自愿原则

  D.当事人平等原则

  E.公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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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2017年考点:行政强制、复议和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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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行政强制的程序包括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2.行政复议的范围、受理和复议决定

  在建设工程实践中,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通常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ABCD )。

  A.扣押财物

  B.冻结存款、汇款

  C.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D.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E.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和判决执行

  应当予以受理的行政案件和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判决、执行。

  4.侵权的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 ACDE )。

  A.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B.由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C.通知当事人到场

  D.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E.制作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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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知识点辅导:撤销权

 

  2016年二级建造师的考生们建筑工程法规知识点“撤销权”熟悉掌握了吗?跟着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频道一起来看一下,希望考生都能多熟悉知识点,更多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知识点:撤销权

  2044.了解撤销权

  一、概念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使,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一)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包括如下三种情形:(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但是,债务人免除了该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债务。(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这主要指,债务人将其财产赠与他人。(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诸如,以1千元的价格转让价值10万元财产等。此等行为多是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表现。

  (二)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

  (三)债权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

  (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债权

  三、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诉讼的原告只是债权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并由法院作出撤销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若撤销权实现,即撤销了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查看汇总: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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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建建筑工程法规知识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2016年二级建造师的考生们建筑工程法规知识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熟悉掌握了吗?跟着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频道一起来看一下,希望考生都能多熟悉考点,更多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知识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三种,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违约责任与违约行为

  (一)违约责任(有违约的事实)

  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违约行为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作以下分类: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2.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这种财产责任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尽管违约责任含有制裁性,但是,违约责任的本质不在于对违约方的制裁,而在于对被违约方的补偿,更主要表现为补偿性。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作为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即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只要造成违约的事实,均应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2.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未按照法定或约定全面地履行应尽的义务,也即出现了客观地违约事实,即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

  (一)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三、违约金与定金

  (一)违约金(补偿性)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订立后约定因一方违约而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定金(从合同)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其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

  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名。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2016年二建《建筑工程法规》知识点解读(一)

11-25

 

  2016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还未开始前,朋友们为了通过考试,一定要做好复习计划,并实施哦。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6年二建《建筑工程法规》知识点解读(一)”,相信对大家备考有帮助。祝朋友们顺利通过二建考试!

  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

  三、政府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

  四、组织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抢救

  五、淘汰严重危机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及受理检举、控告和投诉

  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一、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二、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三、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起重机械,是指施工中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械设备,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是指通过自有装置可将自身升高的架设设施,如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

  (一)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和现场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白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单位在进行安装、拆卸作业前,应当根据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标准、使用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辅助起重机械设备条件等,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设置安全网、安全护栏、安全挡板,操作人员上下架子要有保证安全的扶梯、爬梯或斜道,并须有良好的防电、避雷等安全措施。

  (三)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的责任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四)依法对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进行检测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

二建工程法规知识点讲解: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二建考试是一道门槛,所以不要怕,跨过了这道坎,还有更大的挑战。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网为您整理“二建工程法规知识点讲解: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希望大家喜欢!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安全事故等级

  按照伤亡、重伤、直接经济损失划分:关键的几个数字记住

  (1)特别重大:30人以上,100人以上,1亿以上

  (2)重大:10-30人,50-100人,5000万-1亿

  (3)较大:3-10人,10-50人,1000万-5000万

  (4)一般:3人以下,10人以下,100万-1000万

 

 二、综合应急预案:

  应急机构、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

  三、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置预案演练

  四、施工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分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按此,各自建立组织或人员,定期演练

  五、施工生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事故经过、已经人员伤亡和初步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

  六、事故调查:发生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伤亡人数变化补报:发生30日内上报,交通、火灾的7日内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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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工程法规知识点回顾-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二级建造师证书是你的囊中物,但前提是考试之前你花费了时间和精力去复习,本文“二建工程法规知识点回顾-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由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网整理而出,希望大家可以用于复习!

  2Z20603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1.《建筑法》规定,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候,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1.<<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2.5台以上设备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的,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3.5台以下设备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的,制度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二、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收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爆破工程 7其他危险性工程

  以上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双方确认签字

  四、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或安全费用

  1.现场防护

  (1)危险部位设置警示标志:现场入口、起重机、用电、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基坑边沿、爆破物等危险部位

  (2)不同施工阶段和暂停施工采取的安全施工措施:暂停施工,现场防护,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合同约定

  (3)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安全卫生要求::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4)周边安全防护措施: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市区内工程,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5)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进场前查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建立档案,按规定报废

  (6)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起重设备、自升式架设使用前验收,承租的设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安装单位共同验收

  五、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安全措施

  1.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本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工程法规考点知识: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二建】

 

  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网为您整理“工程法规考点知识: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二建】”,二级建造师考试认真复习备考了,就并没有你所想象的那么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15分左右)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实行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的企业,不能从事生产活动

  一、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完备制度、保证资金投入、设置专职安全人员、负责人考核合格、特种人有证、管理作业人员培训、工伤保险、防治措施、救援预案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督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延期的,期满前3个月办理延续;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的,到期后,不再审查,延期3年

  企业变更后10日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企业破产,应交回注销;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立即报告,媒体声明,申请补办

  2.政府监督:

  (1)建设主管部门先审查施工企业是否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后,才能颁发施工许可证

  (2)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可以撤销已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非法取得

  三、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许可证擅自从事施工活动:责令停工,没收违法所得,10-50万罚款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责令停工,限期补办延续手续,没收违法所得,5-10万罚款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10-50万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4.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没有成功的: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不予受理或不予颁发,并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2)成功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后,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5.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6.颁证机关违法的: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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