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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知识点:招标程序

 

  考生们来看看本文“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知识点:招标程序”,跟着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考试栏目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一、 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a)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机构)

  b)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技术)

  c)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招标形式)

  d) 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落实(资金)

  e) 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招标图纸)

  二、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和邀请招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 资格审查

  a) 资格预审:对投标人采取资格预审,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b) 资格后审:不合格作废标处理。

  四、 招标文件

  a) 招标文件的出售: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在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b) 招标文件的内容:资格审查标准、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以及你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c) 对招标文件的要求:

  i. 原则性要求

  ii. 对技术要求:国家强制性标准;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科学编制标底(自行编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

  iii. 对时间的要求:;

  1. 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书面形式通知。并作为修改内容

  2. 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发出招标文件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确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有效期。保证招标人有足够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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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民事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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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掌握诉讼管辖

  我国民事案件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掌握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

  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民事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指定诉讼代理人,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民事诉讼代理中,最常见的是委托诉讼代理人。

  3.掌握证据的种类并熟悉证据的保全和应用以及诉讼时效制度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主要有八种形式: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的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的应用包括证明对象、举证责任、证据收集、证明过程、证明标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诉讼时效的期间通常可划分为四类:其一,普通诉讼时效,其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其二,短期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为1年;其三,特殊诉讼时效,其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其四,权力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 BCDE )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A.双方约定的其他地方

  B.被告住所地

  C.合同履行地

  D.合同签订地

  E.标的物所在地

  4.掌握审判和执行程序

  审判程序可以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其中: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开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四个阶段。二审程序包括上诉的提起和受理、上诉的审理、对上诉案件的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特别程序审理的对象不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特别程序,主要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及实现担保物权案。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执行程序是实现裁判书内容的过程,对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其给付义务的行为。应当熟悉执行根据、执行案件的...

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房屋结构平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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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荷载的分类

  引起结构失去平衡或破坏的外部作用主要有:直接施加在结构上的各种力,习惯上亦称为荷载,例如结构自重(恒载)、活荷载、积灰荷载、雪荷载、风荷载等。荷载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一)按随时间的变异分类

  (二)按结构的反应分类

  (三)按荷载作用面大小分类

  (四)按荷载作用方向分类

  (五)建筑结构设计时不同荷载采用的代表值

  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对偶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二、平面力系的平衡条件及其应用

  (一)平面力系的平衡条件

  物体在许多力的共同作用下处于平衡状态时(建筑工程中的杆件或结构一般处于静止状态),这些力(称为力系)之间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称为力系的平衡条件。

  (二)利用平衡条件求未知力

  一个物体,重量为W,通过两条绳索AC和BC吊着,计算AC、BC拉力的步骤为:首先取隔离体,作出隔离体受力图。

  (三)结构的计算简化

  在工程设计中对结构进行力学分析时,需要一个图形,这个图形与实际结构完全一样,实际上是做不到的,因此必须对实际结构进行抽象和简化,得到一个计算时所用的计算简图。简化遵循的原则:

  第一,正确反映结构的实际受力情况,使计算结果与实际情况比较吻合;

  第二,略去次要因数,便于分析和计算。

  (四)杆件的受力与稳定

  1.杆件的受力形式

  2.材料强度的基本概念

  3.杆件稳定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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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调解与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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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调解的规定

  根据调解人的不同,我国调解的形式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和专业机构调解等。其中专业机构调解是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前或争议后,协议约定由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调解规则的机构按照其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仲裁过程中,如当事人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则仲裁庭下述做法正确的有(BD  )。

  A.驳回申请

  B.制作调解书

  C.撤销案件

  D.制作仲裁书

  E.要求当事人撤回申请

  2.和解的规定

  和解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但所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约定申请仲裁。和解的类型包括:仲裁中的和解、诉讼中的和解、执行中的和解、诉讼前的和解。

  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包括( ABCD )。

  A.合法原则

  B.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C.当事人自愿原则

  D.当事人平等原则

  E.公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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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2017年考点:行政强制、复议和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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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行政强制的程序包括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2.行政复议的范围、受理和复议决定

  在建设工程实践中,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通常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ABCD )。

  A.扣押财物

  B.冻结存款、汇款

  C.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D.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E.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和判决执行

  应当予以受理的行政案件和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判决、执行。

  4.侵权的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 ACDE )。

  A.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B.由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C.通知当事人到场

  D.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E.制作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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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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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资料,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管理主体是(  ),其在整个工程建设中居于主导地位。

  A.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

  C.设计单位

  D.监理单位

  2.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提供的勘察文件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保障人员的安全;依法进行设计;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

  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

  A.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B.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C.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D.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E.编制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包括: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检验检测单位应履行职责并对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不得压缩(  )工期。

  A.定额

  B.标准

  C.合同

  D.法定

  4.机械设备等单位安全责任

  机械设备等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

  4.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有(  )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A.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B.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C.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D.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E.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5.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对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查,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法定职权,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和相关信息系统等。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  )应当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A.平行检验

  B.监督检验

  C.型式试...

2017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工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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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我国的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要点包括: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范围和程序、发布主体和编号规则、复审周期以及修订条件。

  (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包括: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的范围、程序和主体,与国家标准之间的效力关系,复审周期和修订程序。

  (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包括:制定的条件、适用范围、程序和主体,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间的效力关系及其处理原则。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一般包括的种类。企业标准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效力关系,国家对制定企业标准的宗旨。标准、规范、规程概念的统称及内涵的区别。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  ) 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A.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B.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C.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D.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2.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 。

  A.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B.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C.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D.工程项目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

  E.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质量等方面实施监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重点:承诺

 

  2016年二级建造师即将开考,备考的考生们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承诺的概念、承诺的构成要件、承诺生效、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承诺的撤回”你熟悉掌握了吗?跟着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频道一起来看一下,希望考生都能多熟悉考点,更多二级建造师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重点: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要约――新要约――更新要约――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作出承诺的可以是受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其授权代理人。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就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2.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递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而视为新要约。

  实质性变更指包括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

  若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求

  承诺应当以退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时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所谓行为承诺,如果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没有特定要求,承诺可以明确表示,也可要约人的行为来推断。缄默是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为,与默示不同。缄默与不行为是没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构成承诺。

  三、承诺生效

  (一)承诺生效时刻的确认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

  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承诺期限的计算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四、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受要约人过错,要约肯定有效)

  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

2016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合同一般条款

 

  2016年二级建造师备考的考生们,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合同的一般条款”熟悉掌握了吗?跟着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频道一起来看一下,希望考生都能多熟悉考点,更多二级建造师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6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合同一般条款

  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主体),标的(客体),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内容)。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掌握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有形地表现。其它形式即行为推定形式,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交易习惯许可或者要约明确表明时。

  掌握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念(有合约,违法;无合约,缔结)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造成确信该合同有效成立的当事人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

  二、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这是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区别。只有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是否有效存在,是判定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二)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违反先合义务)

  由于合同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并不承担合同义务。但是,在订约阶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人负有保密、诚实等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也称先合同义务。若当事人因过错违反此义务,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三)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发生了费用)

  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如订约建议)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如相信对方可能与自己立约),并为此发生了费用,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情形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1、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2、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重点: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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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重点:无效合同

  掌握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以为订立,自始自终无效)

  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自始无效2)合同绝对无效(违反国家和法律)3)合同当然无效4)合同无效,可能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5)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无效合同的原因(违法)

  (一)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重点)

  并非所有通过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只有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才能导致合同无效。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

  (二)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其构成条件有:1)具有胁迫的故意2)实施了胁迫行为3)行为是非法或不当4)因胁迫订立合同以及胁迫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同谋,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或者目的上是非法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并不要求造成损害后果,即无论造成损害与否,只要符合上述特征,即可构成。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规定为无效合同,利用“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定义的弹性,有助于弥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缺失。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狭义法律)

  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同时,必须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才导致合同无效,违反其中任意性规范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三、无效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具有不得履行性

  1)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4)收归国库所有(追缴)追缴财产包括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