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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新疆的小伙伴们快来注册二级建造师吧,但是注册之前,要先看看关于注册二建的细则哦,本文“新疆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由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网整理而出,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

  第三条 二级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与一个建设工程施工或者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向注册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以下简称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的受理、审批,统一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尚未实行网上申报的,注册机关可以将初始注册、延续注册的受理工作委托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州、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期内的执业行为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 注册申请实行书面申报方式,积极推行网上申报与受理。

  第六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专业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自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需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因变动执业企业、所在执业企业名称变更、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变动执业企业的,应当提供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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