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正当防卫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正当防卫栏目,提供与正当防卫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 一.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正当防卫

 

  什么是正当防卫?怎样判断正当防卫?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正当防卫,一起来看看吧!祝大家备考顺利!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正当防卫

  近期,“涞源反杀案”尘埃落定,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涉事女大学生父母构成正当防卫,并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也引发网友热议。从去年的“昆山于海明案”,到今年的“赵宇案”“涞源反杀案”,一系列案件引发网友对“正当防卫”的关注。那么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占有何种地位?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据此,构成正当防卫需具备五大要件。

  一、防卫起因——现实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前提一定是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如果是行为人主观臆测存在不法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另外行为要具有不法性,正当的行为不允许防卫。如警察在追捕一名逃犯,那么该逃犯不允许对警察采取防卫行为。

  二、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如果不法侵害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采取防卫行为就属于防卫不适时。据此,我们可以把防卫不适时分为两种情形:事前防卫,即不法侵害未开始以及事后防卫,即不法侵害已结束。前者比较典型的情形就是“先下手为强”。如甲乙二人素有仇怨,一天二人发生争执,甲跟乙说早晚我要弄死你,乙听完后惴惴不安。一天,乙未遂甲,持刀将其捅死。此例中乙就属于典型的事前防卫。而事后防卫较典型的情形便是事后报复行为。

  三、防卫意识——保护合法利益

  正当防卫要求只能因合法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才允许防卫,如果不是基于保护合法利益,不属于正当防卫。如甲乙两人发生争执,双方大打出手,两人均受伤。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互相斗殴行为,双方均不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均不构成正当防卫。

  四、防卫对象——不法侵害者本人

  由于不法侵害是本人实施的,所以只能针对本人进行防卫。如甲教唆乙伤害丙,乙便采取了伤害丙的行为,那么丙只能针对乙进行防卫。

  五、防卫限度——没有明显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要求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如果超出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就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需要注意,防卫过当不是罪名。如甲偷乙的钱包,乙发现后将钱包夺回后,又将甲打死。显然,乙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度是很难把握的,如文中开头提到的“涞源反杀案”,行为人持刀闯入别害人家中,结果被反杀。这种情形,该怎么去认定。对此,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是我们对正当防卫内容的分析,希望大家会判断在何种情形下构成正当防卫。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也会经常出现正当防卫的题目,经常是...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如何正当区别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

 

  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如何正当区别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希望大家好好掌握这些知识点,争取在考试中不失分!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如何正当区别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的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假想防卫,让人们混淆其与正当防卫的关系,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在具体实践中,应该怎样区分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

  甲和乙是邻居,甲乙因为生活上的琐事发生了很激烈的争吵,甲乙因此产生矛盾。一天,甲看到乙手持木棍向自己走来,甲以为乙要伤害自己,便先冲上去将乙打倒,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假想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只有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际上包括二层意思:一是客观实际存在着真实的侵害,而不是行为人主观想象或者推测的侵害;二是已经着手实施或直接面临的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了的侵害。如果不法侵害并不真实存在,只是行为人主观上想象或推测认为发生了某种不法侵害,进而对误认的“侵害人”实行了“防卫”行为,这种情形,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且多发生在以下二种场合:一是发生在根本不存在不法侵害的场合,如夜间误认为来访的客人为强盗而实行的“防卫”;二是在对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对在场的与不法侵害无关的人实行“防卫”,如某人正反击他人对其的不法侵害时,对突然介入的与不法侵害无关的人,疑为帮凶而实行的“防卫”。由此,假想防卫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正当防卫意图,以为自己是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正当防卫;二是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在实际上并不存在;三是防卫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在客观上侵害了未实施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其他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四是行为人的防卫错误,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结合本案例来分析,甲看到乙手持木棍向自己走来,但是乙对甲并没有产生侵害行为,甲认为乙要伤害自己,这是甲主观认识上的错误,甲因为自己的错误认识,先将乙打倒,给乙造成了损害,因此,本案例中甲将乙打倒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其行为构成假想防卫。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关于2018年新修《刑事诉讼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B、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C、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D、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大家多多归纳和总结!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的考察方式相对比较灵活多变,既涉及到识记型考点也涉及到理解型考点,学生在学习过程当中虽然对刑法知识较为感兴趣,但是对于一些细节考点的区分做的并不到位,对于刑法总论当中的知识点更是刑法中的重中之重,既可以出识记型的考点,也可以出理解性考点的考题,所以对于总论中一些概念的运用,不仅要熟悉考点,还要学会使用考点判断题目情形。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一个及其容易产生错误和混淆的考点,经常以选择题的方式出现,案例中混淆二者关系,达到混淆考生的目的。

  一、起因条件:正当防卫是基于已经开始的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的进行过程当中采取的保护手段。紧急避险是基于一种危险状态,虽然危险已经发生,但是实质侵害还没有开始,同时,紧急避险还包括一些自然灾害等危险,也可使用适当手段达到避险目的。

  二、对象条件:这是二者之间最主要的区别,也是考试时最容易区分的标志。正当防卫手段的对象是不法侵害者本人,也就是说防卫手段所实施的客体就是不法侵害者。而紧急避险的构成,预防手段的作用对象是侵害者和被侵害者之外的第三方合法权益。

  三、限制条件: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而采取的。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据此我们可以得知在做题时要认真判断题干中给出的各项条件,进而得出正确的答案,相信通过大家不断的练习,就能够清楚进行考点区分,也欢迎大家到中公课堂和我们共同学习相关的知识。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意图的认定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正当防卫是刑法中的一个常考点,同样也是刑法的一个易混点。正当防卫基本包括五大要素,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意图、防卫对象和防卫限度。本文所述内容为防卫意图的认定,帮助大家在做题时准确定位出题目所述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意图包含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首先防卫认识是要认识到存在不发侵害防卫意志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是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的统一,其意图带着正当性,也是认定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但是在事业单位考试时,认定正当防卫的意图存在三个易错误区。

  1、防卫挑拨:是指以寻衅谩骂等方式激怒对方,想方设法认识那个对方伤害自己,自己则以“正当防卫”的名义对对方实施侵害行为。主观上有侵害他人的恶意,不属于正当防卫。例如,甲与乙是世仇。某日在某超市偶遇,甲对乙谩骂不停,还叫嚣着你打我呀,乙气急,伸手大向甲的后背,甲则伸手将乙胖揍一顿。甲不构成正当防卫,主观所持为故意伤害的意图,构成故意伤害。

  2、互相斗殴。双方持着故意伤害的目的,记性持续性斗殴行为,主观意识都是故意伤害,不成立正当防卫。例如,甲乙越好在家门口胡同打架,甲先动手,乙随之动手,则乙不成立正当防卫,因为乙主观上持故意伤害的意图。

  3、偶然防卫,指行为人持侵害故意去侵害他人利益,而被侵害人恰巧在侵害第三方利益,虽然在客观表象上符合正当防卫的表象,但行为人持的是故意...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正当防卫的认定

 

  正当防卫的概念是什么?正当防卫的五大构成要件分别是什么?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正当防卫的认定,一起来看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正当防卫的认定

  正当防卫是刑法中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也是一个常考点,它的考察方式主要以案例题的方式进行考察,所以掌握正当防卫尤其重要。接下来主要通过对内容的剖析,让学生能够正确判断什么是正当防卫,从而提高做题的正确率。我们前面学习过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实践中有些行为形式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我们把他们称之为犯罪的排除事由,而犯罪的排除事由也就是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就只其中之一,接下来我们具体来学习一下。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某日甲持刀追砍乙,乙被逼至墙角无路可逃,情急之下抓起一只酒瓶砸向甲,导致甲的头部受伤。

  乙打伤甲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为什么乙打伤甲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呢?在案例中乙正被甲进行追砍,乙为了保护自己而去打伤甲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以乙打伤甲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在这个时候我们通过概念对正当防卫有了一个简单的理解。下面我们再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出发,乙的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五大构成要件才成立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的五大构成要件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在起因中需要强调侵害的现实性,是指不法侵害是实际存在,要排除假想出来的伤害也就是假想防卫,在上述案例中甲正在对乙进行追砍,所以乙的防卫起因满足。

  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不法侵害需要正在进行,要排除两种情形一种是事前先下手(是指在不法侵害还没有实施之前就动手)另一种是事后的报复行为(是指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而动手)都不构成正当防卫。案例中乙在甲正在实施追砍的过程而打伤甲的,此时的乙正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时而实施的,所以防卫的时间也满足。

  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

  所谓的防卫的意识就是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初衷是具备保护的意思,乙在遭受甲的追砍时为了保护自己免受不法侵害,具有保护意识。但在防卫的意识中还得注意有些情形虽然形式符合防卫要件但是不具备防卫的意图,这些情形也是在事业单位考试常出现的考点,比如防卫挑拨(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相互斗殴(参与者在其主观上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所实施的连续互相侵害的行为。在互相斗殴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其行为也不得视为正当防卫)、偶然防卫(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

  4.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

  实施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案例中的乙针对的就是不法侵害人甲,对象满足。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谈谈如何认定正当防卫和互殴

 

  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谈谈如何认定正当防卫和互殴,请大家结合下面案例来了解一下这个知识点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谈谈如何认定正当防卫和互殴

  随着近年来正当防卫案件的增多,“正当防卫”这个词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大家的视野中,但是很多人把互相斗殴也认为是正当防卫,产生了很多分析,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

  2017年3月23日8时许,某县村民王某与邻居李某因琐事在门前发生争吵,后双方家属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之子)、李某某(李某之子)及其兄弟,三人搂抱着翻倒地上,王某某将李某某下嘴唇咬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属轻伤。

  在这个案件中,对被告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形成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案发时,受害方二人共同殴打被告人,被告人黄某一人为了抵御被害方二人的侵害,从而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案情,可以知道本案属于相互斗殴。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双方具有积极地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与行为,客观上也是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本案中,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一方两家人在案发前就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案发时更是双方相互争吵,殴斗,属于互相斗殴,这种出于相互斗殴目的所采取的措施虽然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但行为的目的不具有防卫的意图,不具有正当性。此时虽然被害人一方有两人在共同殴打本案的被告人,本案中被告人一方处于劣势地位,但因其行为目的的非正当性阻却了其行为的合法性,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行政法考点考题预测

  一、理论考点:

  (一)行政处罚的裁量情节

  裁量情节,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给予、给予轻或者重以及免除处罚所依据的各种情况。

  1.不予处罚的情节有:

  不满14周岁的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有: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

  (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根据被申请人的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也有所不同。

  1.对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需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海关、金融、外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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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真题复习:正当防卫

 

  要想考出好成绩,做一些真题是必不可少的,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真题复习:正当防卫,希望大家好好练习,多总结!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真题复习:正当防卫

  【真题再现】甲误认为遭到乙的紧急的不法侵害,而对乙实行防卫行为,致乙死亡,事后证实乙的行为不具有不法侵害的性质,甲的行为构成?

  A.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B.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可能属于意外事件

  D.属于正当防卫

  【答案】BC。解析:做刑法的题目,首先应当把握案件的每一个条件的描述,本题当中甲误认为以要对其进行不法侵害,属于正当防卫当中的假想防卫,学习正当,假想防卫必然不会构成正当防卫,因为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所以首先排除D选项;A选项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在主观上是误认为别人要对其进行不法侵害,不论是从直接故意还是从间接故意来讲,甲都不具有希望追求或者是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心里状态,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甲主观上没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如果甲具有应当认识而没有认识或者已经认识而轻信能够避免这样的一些心里状态的话,那就可能会过失的导致他人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贾玲过失的心理状态都不具备的话,那么只能成立意外事件,承担民事的赔偿责任即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

  【真题再现】某夜刘某入室盗窃时,建议女子正处于熟睡状态,遂起歹意,欲实施强奸,当他撕扯女子衣服时,该女子醒来奋力反抗,随手卧室一钳子猛击刘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该女子的行为构成?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紧急避险

  D.故意杀人

  【答案】A。解析:本题主要考察的是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以及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实施无限防卫权,首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是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并且侵害正在发生尚未结束,本题当中刘某实施的盗窃行为和强奸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并且该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尚未结束,但这时只构成了一般的情况下的正当防卫,而要想构成特殊的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这一类型的犯罪才可以实施无限防卫权,在本体当中,刘某的盗窃行为,不属于特殊正当防卫当中的条件,但是刘某的强奸行为却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当中的条件,因此,该妇女可以实施无限防卫权,无限防卫权对造成的结果不负担任何的责任,在无限防卫的过程当中造成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仍然属于正当防卫,这就告诉我们在特殊的正当防卫当中,不管我们的防卫行为导致了什么样严重的后果都不负刑事责任,不承担任何的后果。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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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特殊正当防卫

 

  2018年司法考试快开始啦!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特殊正当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

  【相关法条】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知识要点】

  1.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在成立条件上的区别:

  (l)特殊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一般正当防卫所针对的是需要防卫的任何犯罪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以需要防卫为前提)。因此,只有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能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不得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2)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因而不存在防卫过当;一般正当防卫具有必要限度,因而存在防卫过当。

  2.特殊正当防卫的注意事项:

  (1)特殊正当防卫不适用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

  (2)条文中的杀人、抢劫、****、绑架主要是对暴力犯罪的列举,其中的“杀人”限于故意杀人。对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杀人、抢劫等能否进行特殊正当防卫,应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能以其行为最终成立何种罪名为标准得出结论。

  (3)“行凶”:指杀人与重伤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对于暴力造成一般重伤的,不包含在“行凶”之内。

  例如,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即属于重伤,但当不法侵害人只是意欲使用暴力砍掉被害人的拇指时,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4)只有当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限于生命与重大的身体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例如,行为人以抢劫故意采用麻醉方法取得他人财物的,属于抢劫罪,但这种行为并非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之进行防卫的,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再如,以一般暴力行为实施绑架行为,但并不以杀害或者严重重伤相威胁的,也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只有导致死亡或者严重重伤的危险很紧迫时,才能称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5)其他严重暴力犯罪:如抢劫枪支弹药罪、劫持航空器罪等。

  (6)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具备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违法行为,而不要求不法侵害者具备有责性。但是,应当严格限制对缺乏有责性的暴力犯罪的特殊正当防卫。

  (7)必须符合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

  例如,在杀人犯已被防卫人制伏的情况下,防卫人应停止防卫行为;继续进行所谓“防卫”的,便是防卫不适时,不能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又如,甲用****将在浴室休息的乙麻醉,劫得乙的手机、钱包后准备逃离现场。恰被服务员丙撞见,丙将甲打死,丙的行为不成立特殊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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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抬重病老母进邻居家要挟被砍伤算正当防卫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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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抬重病老母进邻居家要挟被砍伤算正当防卫么?

  为了达到在邻居家菜地上建房的目的,天台的杨某、郑玲某俩夫妇竟然将身患重病的植物人老母亲抬进邻居家要挟。一方要把人抬进来,另一方拼命阻止,争执中,郑某娟为了不让郑玲某夫妇进入自己家,将二人砍伤……

  这到底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天台法院一审判决、台州中院二审裁定均认为,被告人郑某娟的伤害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无罪。

  案发:将植物人母亲抬进邻居家

  根据法院查明,案发前,杨某、郑玲某夫妇原本打算在郑某娟家房前的菜地上建房,但并未获得有关部门审批。杨某、郑玲某认为,是郑某娟从中阻止所致。

  2016年9月5日上午,夫妇二人将老母亲郑某妹拉至天台县南屏乡上杨村,准备将郑某妹背进郑某娟家中,以此要挟郑某娟同意他们建房。

  郑某妹年事已高,且身患重病,处于植物人状态,被告人郑某娟见状后,立即关门予以制止,但并没有成功,杨某等人将母亲郑某妹直接“丢”在了郑某娟家的厨房后就离开了。郑某娟随后报警,并将郑某妹搬至屋外。

  当杨某、郑玲某得知母亲被移到外面后,又赶到郑某娟家门口,想再次将老人搬进去。

  这次,郑某娟拿着两把菜刀,守在门口阻止对方入内,双方于是引发肢体冲突。郑某娟持刀砍伤郑玲某、杨某,她自己头部、四肢等也有受伤。

  经鉴定,郑玲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杨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事发当天,郑某娟因殴打他人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杨某因非法侵入住宅、损毁财物、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7日。经审查,共计造成经济损失25684.26元。

  法院:被告人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这之后,被告人郑某娟因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天台法院一审判决郑某娟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责。天台法院认为,郑某娟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的制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玲某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天台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台州中院依法改判。

  出庭检察员认为,双方系因建房问题发生纠纷,夫妇二人的行为虽然侵犯了郑某娟的住宅安宁,具有明显过错,但这种侵害不具有紧迫性、现实性和危险性,因此,被害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前提中的不法侵害,被告人持刀砍击被害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同时,郑玲某也提起上诉,请求判令被告人郑某娟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25684.26元。

  被告人郑某娟的辩护人则认为,郑玲某一方将植物人丢进被告人家中,属于不法行为,被告人郑某娟防卫时,对方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且本案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请求维持原判。

  台州中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郑某娟为了使自己合法的住宅安宁权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持刀砍击郑玲某、杨某的行为,对二人造成损害后果,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因此,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提分考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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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提分考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五条件)

  (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3)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针对第三人;

  (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四条件)

  (1)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遇到危险而采取的;

  (2)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3)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如果能采取其他方法避免危险,就不能实施紧急避险行为;

  (4)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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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考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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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考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五条件)

  (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3)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针对第三人;

  (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四条件)

  (1)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遇到危险而采取的;

  (2)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3)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如果能采取其他方法避免危险,就不能实施紧急避险行为;

  (4)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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