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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考点(十二):基本理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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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十二:基本理论(一)第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又指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重要使命以及根本保证等法治基本问题的集中概括和系统认识,是谋划法治战略的基准,是制定法律的指南,是实施法律的指导,也是理解并遵守法律的参照。一国的法治理念受制并决定于本国的社会性质、政治制度以及经济、文化及其他社会条件,不同国家的法治理念不可能完全相同,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之间在法治理念上更是存在着根本性区别。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与灵魂。  (二)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  “三者统一”在实践层面上体现为“三个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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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解析:法与国家

 

  或许你的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复习之战已经打响,那么你对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与国家的相关知识点是否有复习到了?那么这些考点及知识点你是否掌握了。如果仍旧觉得很模糊就快看看吧!详情请看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的“2016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归纳:法与国家”。

  法与国家

  “国家”一词有多重含义,此处主要指国家政权或国家权力意义上的国家。国家权力指国家凭借其特殊地位和对资源的控制,使个人和组织服从其意志以实现一定目的的支配、控制和影响能力。一般来说,国家权力具有公共性、单方面性、强制性、物质性、组织性、自行进行性、价值性、扩张性、侵犯性和腐蚀性等特点。

  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法与国家权力构成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首先,法表述和确认国家权力,以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形式强化和维护国家权力。特别是法所具有的形式化和程序性特征,易于使国家权力获得形式上共同认同的正统性和正当性。其次,法之所以如此对待国家权力,是因为其必要和不可或缺。(1)国家义务的实现需要权力。“按照政治的平衡原则,国家义务是与国家完成这种义务的能力相互并存的。”(2)个体权利的保护需要权力。“国家权力是保护个****利的最有效的工具……国家的出现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正是为了保护个****利和节约交易费用之需要。”(3)社会整合需要权力。国家权力是维系社会共同体、维护公共秩序的力量,还是参与甚至主导社会变革进程的力量,从而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行新的社会整合。(4)法的创设和实施需要权力。权力是法的必要支持、背后力量和效力基础。

  但法与国家权力也存在紧张或冲突关系。法以形式合理性和程序设置为主,其对权力合法性的确认是以制度、规范和程序的方式进行的,因而同时也就是对权力的约束和限制。而国家权力总要追求和实现一定的目的,凭借其对资源的控制及物质强制,可自行进行,加之权力的扩张性质,使得权力凌驾于法乃至摆脱法的倾向是可能存在的,或者法只是在有助于强化权力的意义上被强调和利用。

  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即对权力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的强调,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的制约。法律的制约是一种权限、程序和责任的制约。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制于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它们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关系。

  1.政治对法的作用。由于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因而总体上法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但必须注意,这并不意味着每一具体的法律都有相应的政治内容,都反映某种政治要求。同时,法在形式、程序和技术上的特有属性,使法在反映一定的政治要求时必须同满足法自身特有属性的要求。法的相对独立性不只是对经济基础的,也表现在对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关系中。在此意义上,更可能深刻理解所谓法治政治。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也在一定程度或意义上影响法的发展变化。

  2.法对政治的作用。法作为上层建筑相对独立的部分,对政治并非无所作为。特别在近现代,可以说,法律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政治,政治也便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法。

  (1)法与政治体制。政治体制指政治权力的结构形式和运行方式。如果在集权型权力结构中,法的被需要还只是作为人治这种权力运行方式的点缀或辅助,则在分权型权力结构中,权力的配置和行使皆须以法为依据。

  (2)法与政治功能。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