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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重点: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司法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重点: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重点: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1.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1)权利的概念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允许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2)权利的特征

  ①法律权利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的,国家法律认可或保障,当主体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主体有权要求国家保护其权利,国家也有义务予以保护。

  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体对所享有的权利有自主处分的能力,即主体对法律权利有依法选择性。

  ③法律权利总是与法律义务紧密相连,没有法律义务,法律权利也不可能存在。

  ④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权利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

  2.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1)法律义务的概念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对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要求和约束,"为一定行为的义务"要求义务承担者必须要做出一定行为方能履行义务,也称作为义务,如纳税义务;"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要求义务人不得做出一行为,也称不作为义务,如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

  (2)法律义务的特点

  ①法律义务是法律要求主体为或不为的一种应当行为,即一种要求或期望的、尚未实现的行为,对于已经履行的义务,不是义务本身,而是义务的实现。

  ②法律义务具有国家强制性,义务承担者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否则就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惩罚。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分类标准

类 别

定 义

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法律规定不同

基本权利义务

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权利义务

普通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重点:法与科学技术

 

  司法考试要来了,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重点:法与科学技术”,以便考生们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各位考生,更多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更新哦!

  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重点:法与科学技术

  第三章 法的演进

  【考点】法与科学技术(科技的发展为法提出了新课题)

  考题:喜悦家庭是新技术,是高科技产品,却带来了粉丝或商户等是否对明星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带来侵犯的问题。

  还有很多人利用博客,发表很多的言论,甚至散播许多不实的消息。对这些问题也要从法和科技的角度论述。

  再如,网络上的宝物被盗,这些新型的盗窃也可以从法和科技的角度论述。

  法和国家的问题:关键是法和国家的紧张和冲突问题。注意,第一,法对国家权利的确认,同时也是对权利的约束和限制;第二,权利是存在凌驾于法乃至摆脱法的倾向。如何处理?就是控权,也就是说对权利的行使和实际上的合法性进行强调,包括用公民的私权利制约国家的公权利。但控权的机制是有限的。因为一是权利制约需要以根本上不妨害权利的效力为先。二是法在总体上不能高于或脱离权利而存在。三是,不被法完全控制的权利活动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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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重点:法律部门与体系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重点:法律部门与体系”,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公法、私法与社会法

  1.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

  2.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社会化”现象的出现,又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即社会法,如社会保障法等。

  (二)当代中国法律部门

  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

  2.行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理等(一般行政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出发条理(特别行政法)

  3.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标法、专利法、着作权法。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

  4.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

  5.经济法:

  (1)有关企业管理的法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乡镇企业法。

  (2)财政、金融和税收方面的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3)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预算法、统计法、会计法、计量法。

  (4)有关市场主体、市场秩序的法律: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1)属于自然资源方面的: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2)属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8.刑法:刑法,单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

  9.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2)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仲裁法、监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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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法理学重点:法的价值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法理学重点:法的价值”,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1.法律规范为立法者的价值判断;

  2.依据法律规范作出的法律决定属于价值判断。

  (二)自由

  1.从哲学上而言,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2.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本质上以自由为最高价值。

  3.自由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之一。良法应当是自由之法。

  4.自由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法律必须承认、尊重、维护人的自由权利。

  5.法无禁止即自由(公民);法无授权即禁止(政府)

  6.法律限制自由正当性证成:(1)伤害原则;(2)冒犯原则;(3)家长主义(父爱)原则。

  (三)正义

  1.正义的核心是平等。

  2.正义首先指的是平等对待,即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其次,正义要求对弱者予以保护。

  3.正义可以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1)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实体法的正确适用;

  (2)程序公正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地对待。

  (3)程序公正并不必然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

  (四)秩序

  1.法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

  2.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模式,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规则、秩序可以成为同义词。

  3.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4.规则是形成秩序的前提。

  (五)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1.价值位阶:案例中出现了价值的排序即为此原则的运用。

  2.个案平衡:兼顾各方利益,特别是保护弱者。

  3.比例原则:限制自由裁量,为了达到某一较高目的而牺牲较小利益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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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律推理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律推理”,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法律推理的涵义

  所谓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或者说,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的过程。法律推理是讲道理,以理服人。这里的“理”指法律理由,包括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二)法律推理的特点

  1.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法律推理所要回答的问题是:规则的正确涵义及其有效性是否正当的问题,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有义务、是否应付法律责任等问题。

  2.法律推理受现行法律的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法律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的理由。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政策、法理和习惯都会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在英美法系国家,来自于判例之中的法律规则,也是法律推理的前提。

  3.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理性。在法律推理中,人们总是寻求尽量减少被视为专断和非理性的意志的干扰。法学家的任务就是运用法律推理的方法,依照法律制度努力促进的价值,使法律精神与文字协调一致。

  (三)法律推理的分类

  1、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系指前提与结论之间有蕴涵关系的推理方法。所谓“蕴涵”是形式逻辑中的一个常用概念。我们说一个判断或一个判断形式p蕴涵一个判断或一个判断形式q,也即指,当p为真时,q也必然为真。从这个意义上,也可将演绎推理定义为前提与结论之间有必然联系的推理。具体到法律逻辑上,演绎推理主要表现为涵摄模式中的司法三段论。即以裁判规范为大前提,以裁判事实为小前提,推演出的最后的判决结论。演绎推理在法律发现中的直接适用范围是比较狭窄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先行借助其他逻辑方法对案件事实与相关规范进行加工处理后方可运用演绎法得出最后结论。以下试举两例以说明演绎法在法律推理中的适用情形。

  案例:北京市石景山区小学学生季某因与同学王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遂乘王某午睡时盗走其手机、随身听转卖他人。案发后王某家长报案,经侦查系季某所为。季某也供认不讳。在此案件中,因当事人季某年仅11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相关规定即可直接确认季某不负刑事责任。在此案件中,法院可直接依据演绎法的公式得出结论,而无须借助其他逻辑方法。其推理过程

  大前提: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岁者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小前提:季某年仅11岁,未达到刑法规定的任何法定责任年龄,处于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

  结论:本案中季某不负刑事责任。

  2、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个别的事物或现象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普遍规律的推理方法,主要包括3种推理方法:简单枚举法、统计概率法与求因果联系法。这三种方法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通过对于大量但并非全部事物的观察、综合、分类、比较,从而推断出该类事物具有某种共同的属性,是一种由特殊推导出一般的逻辑推理。与演绎法不同,归...

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公法、私法与社会法

  1.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

  2.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社会化”现象的出现,又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即社会法,如社会保障法等。

  (二)当代中国法律部门

  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

  2.行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理等(一般行政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出发条理(特别行政法)

  3.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标法、专利法、着作权法。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

  4.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

  5.经济法:

  (1)有关企业管理的法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乡镇企业法。

  (2)财政、金融和税收方面的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3)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预算法、统计法、会计法、计量法。

  (4)有关市场主体、市场秩序的法律: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1)属于自然资源方面的: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2)属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8.刑法:刑法,单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

  9.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2)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仲裁法、监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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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考点(十二):基本理论1

 

  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考点(十二):基本理论1”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法理学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

 考点十二:基本理论(一)第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又指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重要使命以及根本保证等法治基本问题的集中概括和系统认识,是谋划法治战略的基准,是制定法律的指南,是实施法律的指导,也是理解并遵守法律的参照。一国的法治理念受制并决定于本国的社会性质、政治制度以及经济、文化及其他社会条件,不同国家的法治理念不可能完全相同,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之间在法治理念上更是存在着根本性区别。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与灵魂。  (二)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  “三者统一”在实践层面上体现为“三个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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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难点【2】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法理学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难点【2】”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只有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才有常委会,乡镇里没有常委会(职能由主席团行使)。
  从省级到乡镇一级哪级没有人大,有没有不设人大的地方?有,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或地区不设人大,我国虽实行地市合并,但尚未合并完成,还有大量地区存在,它们有一府两院但没有人大;二是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区公所,区和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均无人大。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职权,地方人大的职权,重点是他们的立法权,《立法法》规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立法权,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也有立法权,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可以制定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有立法权。
  省级人大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级机关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有权制定,且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例1:在我国,哪些国家机关能够制定地方性法规?(1998年试卷一第74题)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B.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C.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D.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答案:ACD。
  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故选A、C、D三项。B项的民族自治法规不等于地方性法规。
  例2: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谁可以提出副省长的人选?(1999年试卷一第51题)
  A.省长
  B.本级人大主席团
  C.本级人大代表30人以上联名
  D.本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
  答案:BC。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1条规...

2016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学重点(8)

 

  复习2016年司考法理学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学重点(8)”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1.所有国家机关的设立都必须有宪法和法律依据,防止任意因人因事设立机构;  2.所有国家机关的职权都有法律依据,国家机关只能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属于本机关的职权;  3.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工作结果也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4.任何机关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责任制原则  1.责任制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后果承担责任的原则。  2.由于各种国家机关行使的国家权力的性质不同,我国宪法规定了两种责任制: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  3.集体负责制是合议制机关在决定问题时,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组织中每个成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特殊权利,由集体承担责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适用集体负责制。  4.个人负责制亦称首长负责制。它是国家特定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由首长个人决定并承担责任的一种领导体制。首长负责制分工明确,在执行决定时可以避免无人负责或推卸责任现象,能够充分发挥首长个人智慧和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都实行个人负责制。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首先要掌握的问题是:4个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的原则。  1.普遍性原则  我们的选举制度普遍说明我们享有选举权的人非常多非常广泛(我国公民,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员(未决犯),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决定后,他们可以停止选举权,没有被决定停止的人,可以继续行使选举权。被定罪判刑的人员(已决犯),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参加选举。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享有选举权)。华侨有选举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华侨在选举期间回国的,他可以参加出国前的居住地或原籍地的县乡两级选举。(有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一致,如对国家主席年龄的限制,大多一致)  2.平等性原则  三大方面,每一个选民或代表在选举中都只有一个选举权。每一个选民或代表所得票的效力相等。每一个选民或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基数应当大致相等,农村和农村相等,城镇和城镇相等。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直接选举也就是选民投票直接产生代表的选举。间接选举是由选民选出的下级人大代表,或者是由代表选出的下级人大代表投票选出的上级人大的代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是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的原则。全国人大和省级代表只能是间接产生的,乡级代表只能是直接产生的。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两级(还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比县高的人大代表间接选举。无论是普通市的区还是直辖市的区在宪法地位上来讲都是县级单位,他们都是直接选举。79年前只是乡级代表才直接选举。  4.秘密投票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没有例外。79年以后才作出这样的规定的。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难点: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法理学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难点: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一)法适用的目标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决定就是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可预测性是形式主义法治的要求,它的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1.可预测性可预测性意味着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总尽可能的避免武断和恣意。这就要求法律人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2.正当性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和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实质价值和道德主要是指特定法治国家或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的一些该国公民都承认的、法律和公共权力保障和促进的实质价值,如自由、平等、****.3.法的可预测性和法的正当性之间的关系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实质上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的一种体现。从作为整体的法治来说,它要求做法律整体决定的人应该努力在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寻找最佳的协调。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总是要求二者兼备。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可预测性或者可预测的程度非常低,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就不可能在理性的基础上计划和安排自己的生活,社会生活也就不可能正常进行。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正当性或者正当性的程度非常低,一个社会就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的长治久安的社会,也就是说该社会的秩序最终可能解体。但是对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特定的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因为对于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二)法律适用的步骤1.整体上说来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逻辑中三段论推理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2.在实际的法律生活中,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三个步骤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他们之间界限模糊并可以相互转化。如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的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定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3.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也就是说他必须对该国的法律有一个整体的理解和掌握,更为重要的是他要选择一个与他确定的案件事实相切和的法律规范,他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文字的字面含义,还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背后的含义,法律人在确定特定案件的大前提的时候也不是一个纯粹的对法律规范的语言的解释过程而是一个有目的的过程,即要针对他所要裁决的个案纠纷进行的解释。法律人通过法律解释就是要对一般和个别之间的缝隙进行缝合,解释要解决规范和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解释对于法律适用来说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要的,是法律适用的基础。4.法律人在确定了法律决定的大前提和小前提之后,他就必须说明和论证这个具体案件为什么要适用这个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后果或者说从该法律规范中推导出来的法律决定为什么是合适的。(三)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1.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