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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省公务员体检、考察工作安排

 

  要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考生们,浙江公务员考试公告发布了!来看看本文“2017年浙江省公务员体检、考察工作安排”,跟着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栏目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根据《2017年浙江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知悉,2017年浙江省公务员体检、考察工作安排如下:

  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报考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人员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2+面试成绩÷2。

  省级机关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1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省属公安、司法行政等单位人民警察职位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确定参加体检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以上的职位,按1:1.5确定(有小数的四舍五入)。体检结束后,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确定考察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市以下各级机关参加体检、考察人员的比例见各地公告。

  体检、考察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单位实施,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单位实施。体检工作按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体检按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政策执行。

  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体检按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政策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对报考各级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浙公通字〔2016〕12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社区)干部考察按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期一般为60天,自公布考察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考察结论为合格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并应在考察期内作出。考察对象名单公布后至办理录用报到手续期间,相关人员放弃资格的,记入诚信档案库。

  体检、考察工作实施前,国家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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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务员体检项目

    公务员体检的项目非常多,具体到每一个细节的话要有100余项检查,如果您需要非常详细的资料,欢迎您与我们取得联系,下面为您简单介绍一下公务员体检项目的内容:

  1 生化检查

  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检查。其中肝功能检查包括SGPT、蛋白、HBSAg,对于单纯HBSAg阳性者要复查肝功三项,单纯SGPT异常者,一周之内只允许再复查一次。

  2 一般检查

  包括内科检查、外科检查、耳鼻喉科检查、眼科检查、妇科检查

  其中妇科检查一般来讲只对已婚女性检查,未婚女性可不做,如果有规定要做的,未婚女性在进行妇科检查时不进行阴道检查。

  3 特殊检查

  包括肝胆B超、胸部正位X光检查、心电图、心脏超声检查等。

  公务员是一个非常有前途的金饭碗,所以公务员体检的每一个项目都非常必要,一旦某个项目不合格,就会导致无法直接影响到公务员的考试以及录取。所以,在进行规定的公务员体检之前,建议您先进行一次模拟体检,排除体检不合格因素,保证体检过关。

2013浙江公务员体检要求

   公务员体检要求有哪些?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 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 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 转自携手健康网体检频道 ]  (三)心率每分钟50- 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 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 .00-12.00Kpa)。

  [ 转自携手健康网体检频道 ]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 、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 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 转自携手健康网体检频道 ]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结核、淋巴 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 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 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 转自携手健康网体检频道 ]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 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 转自携手健康网体检频道 ]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 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 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

  不合格。

  [ 转自携手健康网体检频道 ]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 性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 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 转自携手健康网体检频道 ]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 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 转自携手健康网体检频道 ]  第十八条 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 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 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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