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湖北二建违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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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北二建考试违纪违规处理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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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湖北二建考试违纪违规处理结果公示

  特别提醒:

  因无违纪违规考生的个人通信地址,我院无法准确寄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出于保护考生个人隐私的考虑,请考生自此处理结果上网公告起15个工作日内到湖北省人事考试院考评四处领取处理《决定书》或与我院电话联系告知寄送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027-87325035)。本人逾期不领取或不告知通信地址的,视为已经送达。考生如对处理结果不服或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我院提出书面陈述申辩,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湖北省人事考试院,即日)

  下载:2016年湖北二级建造师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及其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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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2016年二级建造师违纪违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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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江西二级建造师考试违纪违规处理结果告知书

江西2016年二级建造师违纪违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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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湖南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拟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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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湖南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拟处理结果公告

  湖南省2018年度省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中,共36名考生在笔试环节存在一般违纪违规行为或被专业机构认定为雷同答卷。

  一、以下30名考生在公务员考试笔试中,存在违纪行为,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规定,拟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南昌大学2017考生申请考研加分处理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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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大学2017考生申请考研加分处理结果公示


序号 报考学院名称 报考专业代码 报考专业名称 准考证号 姓名 科目一 科目二 科目三 科目四 总分 备注1 备注2
1 法学院 035101 法律(非法学) 104037010080205 李赟 55 58 77 80 270 村官 准予加分,加分后仍未上线
2 法学院 035101 法律(非法学) 104037010080053 方美容 60 62 94 109 325 三支一扶 准予加分,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2015年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违纪人员处理结果公告

 

  2015年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违纪人员处理结果公告已经公布了,想知道具体的2015年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违纪人员名单吗?跟着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一起了解一下吧,更多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的更新。

2015年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违纪人员处理结果公告

(2016年第1号)

  为严肃考试纪律,维护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环境,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操守,营造诚实守信的行业氛围,依据《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对2015年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违纪人员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对“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1名违纪人员给予取消考试成绩并禁考一年的处理;

  二、对“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及“使用或试图使用通讯、存储、摄录等电子设备的”233名违纪人员,给予取消考试成绩并禁考两年的处理;

  三、对“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1名违纪人员给予取消考试成绩并禁考三年的处理;

  四、以上所有违纪考生自考试日起一至三年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违纪情况及处理结果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通报考生所在单位。

  特此公告。

  附件:

2015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违纪人员名单.pdf

  中国基金业协会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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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北中医药大学考研违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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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湖北中医药大学考研违规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 33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

2019考研违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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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考研违规处理办法

  根据《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可知以下内容:

  第十三章 违规处理

  第八十二条 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当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十四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八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等要求,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监管和依法整治。

  对社会培训机构违规开展辅导培训或发布虚假招生宣传(广告)骗取钱财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人员(包括在校生)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七条 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

2017辽宁高考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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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辽宁高考违规处理

  (一)考生、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考报名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二)考生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并将有关事实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和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4.擅自泄露、出售、偷换、更改考生信息及其他有关材料。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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