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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点:税法的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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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点: 税法的适用原则

 适用原则含义解析

  1.法律优位原则关系:法律>法规>规章

  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1)作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

  (2)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例如:2015-2-1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例如:2014-7-1增值税简易办法征收率统一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其发生的时间为准;而程序性问题(如税款征收方法、税务行政处罚等)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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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点: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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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点: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一)退税率的一般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二)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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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点: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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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点: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一)卷烟适用税率:

  1、 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发生价格波动,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以及无销售价格的除外。

  2、 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3、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4、 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5、 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类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6、 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56%卷烟税率征税,并按照定额每标准箱150元计征定额税率:

  (1)白包卷烟;

  (2)手工卷烟;

  (3)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7、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税率如下:

  (1)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其中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0.6元;消费税税率为36%。

  (2)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比例税率价格大于等于70元人民币,比例税率为56%,小于70元人民币,比例税率为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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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高频考点: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考友们都准备好税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高频考点: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高频考点: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一、实行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其中,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目前我国对啤酒、黄酒、成品油等采用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二、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注】

  消费税应税销售额与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是一致的,都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计税基数。

  销售额的确定包括以下内容:

  1、应税销售行为:

  (1)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①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②用应税消费品支付代扣手续费或销售回扣。

  ③在销售数量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的应税消费品。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

  如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

  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2、销售额的确定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如果价款是含增值税的需要换算,其换算公式如下: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注】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

税务师2017税法一要点: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诚意整理“税务师2017税法一要点: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解析1】国际运输服务是指: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解析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

  (三)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6.国际运输服务。

  7.港澳台运输服务。

  8.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

  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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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2017税法一知识点: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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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试点行业

  应税服务

  具体内容

  (一)交通运输业

  1.陆路运输服务

  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2.水路运输服务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4.管道运输服务

  通过管道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

  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2)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6.鉴证咨询服务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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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税收执法特征

 

  本文“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税收执法特征”,跟着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税收执法特征

  税收执法的特征——6个

  (1)税收执法具有单方意志性和法律强制力。

  (2)税收执法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救济性。

  (3)税收执法具有裁量性——税收法律主义在执法领域的要求。

  (4)税收执法具有主动性。

  (5)税收执法具有效力先定性——行政救济不影响税务机关执法决定的执行。

  (6)税收执法是有责行政行为。

  【考题·多选题】下列关于税收执法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具有单方面的意志性

  B.具有被动性

  C.具有裁量性

  D.是具体行政行为

  E.是无责行政行为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税收执法的特征包括:具有单方意志性和法律强制力;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裁量性;具有主动性;具有效力先定性;是有责行政行为。

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复习讲义

 

  本文“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复习讲义”,跟着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1.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与特征

  (1)含义: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税务行政相对****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2)特征:

  一是: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二是: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

  三是:不具有可诉性。

  四是:具有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

  2.权限范围

  (1)内容上的范围: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种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

  (2)制定权范围:县以下税务机关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这类机构不具行政主体资格。

  3.制定程序

  (1)起草:制定机关的业务主管部门

  (2)审核:各级税务机关的法规部门

  (3)签署发布:局领导签发,公告形式公布

  提示:未经公告形式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纳税人不具有约束力。

  4.其他规定

  (1)解释权:制定机关

  (2)实施:公布之日起30日后,一般不溯及既往

  (3)备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

  (4)清理:每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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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税务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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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规章

  税务规章——仅指税务部门规章

  1.税务规章的权限范围

  (1)属于法律、法规决定的事项,理解:

  ①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等对税收事项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税务规章;

  ②制定税务规章的目的是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而不能另行创设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所没有规定的内容;

  (2)对于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一般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条件尚不成熟,可出台联合规章,单独制定无效。

  2.税务规章的制定程序

  【提示】特别注意第四项“决定与公布”:审议通过的税务规章,报局长签署后予以公布,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刊登的税务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3.税务规章的适用与监督

  (1)税务规章的施行时间:税务规章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特殊情况下也可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税务规章的解释

  税务规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3)税务规章的适用。3项适用规则:

  一是税务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二是税务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都作出过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是税务规章一般不应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4)税务规章的冲突裁决机制:

  ①税务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税务规章就不再适用;认为应当适用税务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税务规章与其他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5)税务规章的监督

  ①监督方式:备案审查、提请审查、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税务规章(如: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违背法定程序、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税务规章可以“参照”适用,对不适当的税务规章不能宣布无效或予以撤销,但有权不适用——行政解释原则上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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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复习要点:税收立法概念

 

  本文“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复习要点:税收立法概念”,跟着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税收立法概念

  税收立法的概念及要点:

  税收立法,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就税收问题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要点1】从税收立法的主体来看,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权机关等。

  【要点2】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

  【要点3】税收立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这是法的现代化的基本标志之一。

  【要点4】制定税法是税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其全部,修改、废止税法也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