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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中心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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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管理暂行规定

 

  XX市会议中心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XX市会议中心是为全市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会议服务的场所,为搞好会议中心的使用管理和会议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会议中心在市建设局和投资办的领导下,开展会议服务工作,以“用户至上,信誉第一,服务周到,安全可靠”为服务宗旨,根据市建设局的统一安排,为使用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

  二、会议中心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为:一楼会议室600元/次,制冷(暖)费59元/小时;二楼会议室1600元/次,制冷(暖)费80元/小时;接待室200元/次。

  三、对所有会议只提供音响、灯光、冷暖、开水、茶具等硬件设施服务,会标、茶、饮料、水果、香巾及会议服务人员等,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安排。

  四、所有会议使用单位,均需持市建设局办公室填发的《XX市会议中心使用通知单》,于会议召开前一天,到会议中心管理办公室联系会务事宜。会议结束后,由使用单位在《使用通知单》上填写意见,办理结算手续。

  五、对未持《XX市会议中心使用通知单》联系会务的单位,会议中心管理办公室不予承接,建议其到市建设局办公室办理会议承接手续。

  六、会议使用单位和所有与会人员应遵守会议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进入会场请勿吸烟并关闭通讯工具,自觉爱护服务设施和用品。若服务设施和用品在会议期间有遗失或人为损坏的,由使用单位按价赔偿。

  七、会场灯光、音响控制室为设备重地,除会议中心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非请莫入。

  八、使用单位和与会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会议中心。与会车辆要按指定地点停放并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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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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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卫医政发[200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促进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五日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执业条件和许可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第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按照《目录》开展健康体检。

  医疗机构的《目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不设床位和床位在9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用医疗技术进行健康体检,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医疗服务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尚无明确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医疗技术用于健康体检。

  第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

西藏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网为您整理“西藏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西藏的朋友们你们知道二级建造师注册会有哪些规则吗?一起来看看吧!

  各地(市)建设局:

  为加强对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规范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现将《西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二○○七年六月五日

  西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规范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二级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或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其他相关施工管理活动。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级注册机构)负责注册地在藏的建筑业企业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建造师执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五条 凡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证书后三年内,到自治区建设厅政工人事处申请初始注册。

  第六条 建造师按照其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专业类别,实行分专业注册。

  第七条 申请建造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二)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的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超过规定时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建造师继续教育证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三)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有重大过失,造成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受过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决...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证监会公告[2009]2号

  现公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自2009年4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 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

  (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

  (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

  (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

  (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

  (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

  (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

  (八)双方权利义务;

  (九)违约责任。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对其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执业注册登记事项包括证券经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和公司查询与投诉电话等。

  证券公司应当在为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后,按照协会的规定打印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加盖公司公章,颁发给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人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编号。

  第九条 证券经纪人...

关于中央戏剧学院应届毕业生的出国管理暂行规定

01-02

 鉴于目前应届毕业生要求自费出国(含探亲、旅游、演出交流、留学等)的人数日益增多,为维护中央戏剧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规范自费出国程序,利于申请出国手续的顺利办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对应届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凡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应届毕业生,应在最后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向学院提出出国和不参加就业的申请,经系主任签字盖章同意,即教务处、学生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学院在就业计划中对申请人做减员处理,不再负责其就业,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地相关部门。

出国申请获得批准后,学院可以给学生出具成绩单等相关证明。

已提交出国申请,办理完护照的学生,毕业时因故未能成行的,护照应交回学院,和户口、档案关系一并将转至生源所在地的有关部门。

已提交出国不就业申请的毕业生,如在上报就业方案前提出放弃出国参加就业,并有用人单位接收者,可列入就业计划,未确定就业单位的回生源所在地参加二次就业。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最后截止日期为最后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过后一律不予受理。

二.对应届毕业生短期出国(含探亲、旅游、演出、学习等)的规定:

应届毕业生短期出国,需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的担保书及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回国后10天内返校办理相关手续,将护照交回学生处,随档案转往用人单位或生源所在地相关部门,毕业生本人不应持有护照。

对已持有护照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前,须按有关规定先将护照交由学院保管;签订就业协议书后,毕业生要求办理或使用护照的,除按有关规定执行外,还须征得签约单位书面同意。

办理助学贷款的毕业生还需与银行签订有关协议。

学生本人要与学院签订保证书,在出国期间发生任何问题,学院概不负责。

申请短期出国的截止日期为4月1日,过后一律不予受理。

*出国留学网提醒您,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中央戏剧学院的院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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