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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移民的三大途径

 

  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所带来的一大现象就是越来越多的人计划海外投资然后顺利移民,投资移民优势多多,在最短的时间内去的美国绿卡,那么美国投资移民都有哪些途径呢?下面就随出国留学网小编一起了解下吧。

  中国家庭移民美国的三种常见选择

  一般来说,目前还在中国的家庭有以下几种常见的,以雇佣关系或投资为基础的移民方式:

  ● 区域中心的投资移民(Regional-Center EB-5)

  ● 直接投资移民(Direct EB-5)

  ● EB-1C :跨国公司的高管(Multinational Executives or Managers)

  1直接投资移民

  投资人投资50万或100万美元到一个新的商业企业,产生10个全职的工作机会。虽然直接投资移民也有直接的方式(投资者自己经营和管理)和间接的方式(投资者只是有限合伙公司的有限合伙人,自己不参加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大部分的直接投资移民的人都是希望自己掌控资金,希望自己参加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所以选择直接移民方式的投资人大多是自己经营和管理企业。

  2区域中心投资移民

  投资人把50万或100万美元投资到一个移民局事先批准的区域中心里,投资人不直接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所产生的10个工作机会可以是10个全职员工,也可以是10个间接的工作机会(通过经济模型来计算)。一般来说,现在市场上所有的EB-5项目都是在目标就业区的5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

  3 L-1A to 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

  在中国的公司担任高管职位一年以上,被派到美国的子公司,分公司或附属公司继续担任高管职务,只要美国公司已经在美国经营业务一年以上,即可以通过EB-1C办绿卡。 如果美国的公司是刚刚成立或者在美国经营生意还不到一年,则只能先申请一年的L-1A签证,等美国公司经营了生意一年以后再申请绿卡。

  EB-1C的非移民签证是L-1A签证。虽然L-1A签证和EB-1C的法律要求相同,只是EB-1C要求美国公司已经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但实际上,移民局对EB-1C案件的审理比起L-1A来说要严格和苛刻许多。

  与EB-5投资移民相比,EB-1C的优势如下:

  ● 目前还没有必要等移民配额

  ● 所获得的绿卡为永久绿卡

  ● 申请人不需要证明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

  ● 法律没有规定投资的最低额度

  ● 不需要雇用固定数额的员工

  与EB-5投资移民相比,EB-1C有以下缺点:

  ● 移民局对于EB-1C的拒绝率很高:虽然移民局并没有公布对EB-1C的批准率,但根据笔者的了解,移民局对于EB-1C案件的拒绝率远远高于EB-5案件。

  ● 不确定性:通过EB-1C申请绿卡,美国公司必须有良好的业绩和足够数量的雇员。虽然法律并没有规定一定要几个雇员,但移民局经常以公司规模小,公司组织结构太简单而拒绝小公司的EB-1C申请。所以小型公司的EB-1C申请结果很难预测。

  ● 移民局的严格审查:...

美国投资移民途径有哪些

 

  越来越多的人士会选择美国投资移民,那么美国投资移民的途径有哪些呢?这是很多移民人士比较关心的问题。和出国移民网一起来看看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资讯,欢迎阅读。

  美国投资移民途径介绍

  中国家庭移民美国的三种常见选择

  一般来说,目前还在中国的家庭有以下几种常见的,以雇佣关系或投资为基础的移民方式:

  ● 区域中心的投资移民(Regional-Center EB-5)

  ● 直接投资移民(Direct EB-5)

  ● EB-1C :跨国公司的高管(Multinational Executives or Managers)

  1直接投资移民

  投资人投资50万或100万美元到一个新的商业企业,产生10个全职的工作机会。虽然直接投资移民也有直接的方式(投资者自己经营和管理)和间接的方式(投资者只是有限合伙公司的有限合伙人,自己不参加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大部分的直接投资移民的人都是希望自己掌控资金,希望自己参加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所以选择直接移民方式的投资人大多是自己经营和管理企业。

  2区域中心投资移民

  投资人把50万或100万美元投资到一个移民局事先批准的区域中心里,投资人不直接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所产生的10个工作机会可以是10个全职员工,也可以是10个间接的工作机会(通过经济模型来计算)。一般来说,现在市场上所有的EB-5项目都是在目标就业区的5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

  3 L-1A to 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

  在中国的公司担任高管职位一年以上,被派到美国的子公司,分公司或附属公司继续担任高管职务,只要美国公司已经在美国经营业务一年以上,即可以通过EB-1C办绿卡。 如果美国的公司是刚刚成立或者在美国经营生意还不到一年,则只能先申请一年的L-1A签证,等美国公司经营了生意一年以后再申请绿卡。

  EB-1C的非移民签证是L-1A签证。虽然L-1A签证和EB-1C的法律要求相同,只是EB-1C要求美国公司已经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但实际上,移民局对EB-1C案件的审理比起L-1A来说要严格和苛刻许多。

  与EB-5投资移民相比,EB-1C的优势如下:

  ● 目前还没有必要等移民配额

  ● 所获得的绿卡为永久绿卡

  ● 申请人不需要证明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

  ● 法律没有规定投资的最低额度

  ● 不需要雇用固定数额的员工

  与EB-5投资移民相比,EB-1C有以下缺点:

  ● 移民局对于EB-1C的拒绝率很高:虽然移民局并没有公布对EB-1C的批准率,但根据笔者的了解,移民局对于EB-1C案件的拒绝率远远高于EB-5案件。

  ● 不确定性:通过EB-1C申请绿卡,美国公司必须有良好的业绩和足够数量的雇员。虽然法律并没有规定一定要几个雇员,但移民局经常以公司规模小,公司组织结构太简单而拒绝小公司的EB-1C申请。所以小型公司的EB-1...